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按建筑面积还是所有面积确权?为什么?

平凡人生207361471


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按照建筑面积还是所有面积?为什么?

在回答问题之我们应该了解的是,宅基地确权给的是农村宅基地证,而不是房产证。宅基地证证明你有权利在这块地上盖房子。所以,宅基地确权是按照建筑面积还是所有面积不能一概而论,要看你建房的年份,看一下当时的法规政策,看看这块宅基地是符合政策的,还是属于违建的。

以江西省为例:

1、凡是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的,到确权时都没有扩建或者翻建的,可以按照当时建房的实际面积来确权。

2、凡是1982年2月13日~1987年1月1日期间未经批准或者超占的宅基地,当时巳经处理过的,就按照实际面积确权。如果当时没有处理的,就按照当时的政策进行处理后再确权。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房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补办相关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超占面积要依法处罚后才能使用)。

4、通过继承取得的房屋,首先要看继承者是否有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如果是城市户口的人,不能申请宅基地,是无法确权的; 如果是本村级集体组织内的人,但是本身巳经有了宅基地,也是不能确权的; 如果是村集体组织内的人,本身没有别的宅基地,可以进行确权。

5、符合分户建房条件而没有分户;未经批准另建房屋分开住的,经过村民集体同意无异议,可以补办相关手续后依法确权; 没有分开住的,实际宅基地使用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叶公来帮忙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阿俊日常


2018年是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最后一年,确权完后,农民在宅基地入股、出租、转包等将会合法化,更好的保障自己的确权,但由于各种原因,并不是所有宅基地都能确权的,比如,这七类宅基地将不能确权!

1、宅基地存在归属争议和手续不全的宅基地

这种情况是暂时不予确权,只有争议解决或不全手续后,政府才会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确权。

2、违规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房屋

此外,非法占有耕地建房的宅基地,这种更不会给确权,还有可能会被处罚,要求恢复耕地。

3、修建在农村规划范围外的房屋

各个地方都有农村居住区的规划区域,农民建房要在规划的区域内,否则政府部门是不给于确权的。

4、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的

农民申请的宅基地只能用来建造房屋居住,如果在自家宅基地修建厂房等用于经营的,也是不能确权的。

5、买卖的来的宅基地也是不能确权的

因为农民取得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故农民买卖宅基地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同样也是不能确权的。

6、非法占用的宅基地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规定,一户一宅外多出的宅基地,除符合分户条件与合法继承的,是不予确权的。宅基地面积严重超标的,也是不予确权的。

7、新审批的宅基地

如果是新申请建造房屋,根据现行《土地法》的规定:必须将老的房屋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否则新的宅基地是不能确权的。如果想给新宅基地确权,也可以通过分户(父母与成年儿女分立户口)来确权。

宅基地确权的好处:

一、确权就是为了流转,不确权签不了合约。

这位朋友还是很有见地的。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集体土地确权颁证自然包括宅基地确权。

二、现在确权就是为了以后流通打基础,作准备。社会发展这么快,打通城乡界限,宅基地自由流转,现在不允许不代表今后不会实现。

这位说的也不无道理。《土地管理法》修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农村土地有望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随着城乡一体化推进,更加落实宅基地用益物权,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专家已经提出应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

三、宅基地确权,至少证明房子是自己的!至于以后卖不卖,自己说了算。

有人也许不同意,以前不是有宅基证和房屋使用权证吗,难道老证没有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内容,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另外,实际中,农村很多地区宅基地手续并不完善,要么只有宅基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要么两者都没有,此次确权也是为了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关系,解决相关纠纷。

四、确权了,以后再有人强拆,那么就有证据打官司了。

近年来随着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试行等各种利好政策出台,农村宅基地越来越值钱的观念直入人心,事实上有人分析,宅基地最值钱的地方就表现在拆迁补偿上。具有完善的权证证明是获得应有补偿的基础与保障。


闽农众禾


不是按[建筑]面积,也不是按[所有]面积,而是应该按房本上标明的实际[使用]面积来计算。

如果是按建筑面积,那么显然合理的使用面积无情地被剥夺。

如果按所有面积,那么有的面积也许是非法所得占有的,并非是房本上的确有。

所以,应该以房本儿上实际标明的使用面积数字为准。


白雪姐姐


应该按照红本上写的面积来算,农村太多挤街占道的现象了,不应该按实际占用的外墙面积。如果按照后者,就是在支持多占。


Alizee540


您好我是三农领域作者小吕,我们这边都是按所有面积的,院子圈起来的面积都属于确权范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