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種類毒品犯罪的量刑標準

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了有關販賣毒品、走私毒品、製造毒品和運輸毒品等,不管數量有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責任,犯賣毒品罪予以根據量刑處以刑事處罰。到底不同種類的毒品量刑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彭松明律師整理的本篇文章不僅介紹了之前毒品品種的分類情況,也介紹了最新法律對不同新型毒品在數量的

量刑標準。

不同種類毒品犯罪的量刑標準


毒品的種類很多,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將毒品分為六大類:①嗎啡型藥物,包括鴉片、嗎啡、可待因、海洛因和罌粟植物等最危險的毒品;②可卡因和可卡葉;③大麻;④安非他明等人工合成興奮劑;⑤安眠鎮靜劑,包括巴比妥藥物和安眠酮;⑥精神藥物,即安定類藥物。

世界衛生組織(WHO)則將毒品分為八大類:嗎啡類、巴比妥類、酒精類、可卡因類、印度大麻類、苯西胺類、柯特(Khat)類和致幻劑類。

國際上對毒品的排列分十個號,主要是鴉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安非他明、致幻劑等十類,其中海洛因佔據第三、四號,即三號毒品和四號毒品,即通常在世界上被人們普遍習慣稱的“三號海洛因”、“四號海洛因”。由於這樣的習慣叫法使人們誤以為還有一號、二號海洛因,而一號、二號海洛因實際是嗎啡(鹽基物)或嗎啡類。

最新通過的《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又對新型的不同的毒品規定了不同的數量認定標準。具體規定是這樣的:關於辦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問題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 3.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毒品的純度問題啟示從某種角度來說也就是一個毒品的種類問題,不同純度的毒品很大程度上就是不是一樣的毒品。當前走私入境的海洛因往往都是高純度的海洛因,而到吸毒人員手中的海洛因含量都很低,一般都不會超過20%。毒品在流向吸毒人員的過程中,含量只會越來越低。所以對販賣毒品犯罪越處下線的量刑應該較越處上線的量刑酌情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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