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典型案例發佈

收藏!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典型案例发布

一、裁判結果監督案例

1.某工貿公司與某實業公司欠付貨款糾紛抗訴案。

某工貿公司因某科技公司欠付貨款提起訴訟,法院於2006年9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某科技公司給付貨款9萬餘元。2007年10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某科技公司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某實業公司作為某科技公司的股東之一,未對某科技公司進行清算。某科技公司下落不明,無財產可供執行。2008年7月,某工貿公司以某科技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某實業公司作為股東未依法組織清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由,請求判令某實業公司賠償貨款、訴訟費及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某實業公司作為某科技公司的股東,應當在某科技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雖然某實業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但某工貿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某實業公司怠於履行清算義務造成了公司財產的貶值、流失、損毀或者滅失,故判決駁回某工貿公司的訴訟請求。該案經中級法院二審、高級法院再審,均以同樣理由未予支持某工貿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工貿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經審查後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訴,抗訴理由主要為:

第一,某實業公司存在怠於履行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的行為。作為佔公司出資額60%的股東,在某科技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第二,某實業公司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導致已無法進行清算,某科技公司的所有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均下落不明。

第三,由於某科技公司下落不明,致使某工貿公司對某科技公司的債權無法得到清償。綜上,債權人某工貿公司依法要求某實業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進行再審後,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判決某實業公司對某科技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該案通過檢察機關的抗訴,進一步明確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償責任的性質及構成要件的認定標準,對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股東清償責任的法律條文具有指導意義。

2.毛某娟、毛某輝股權確認糾紛抗訴案。

2005年8月,黃某、毛某娟、毛某輝分別出資127.4萬元、50萬元、29萬元共206.4萬元,擬進行項目開發。黃某先以該資金與他人共同競拍某小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又以自己名義承包該地。此後,三人決定設立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房地產公司),股東會議紀要、公司章程、驗資證明、公司登記均確認三人共同出資800萬元,其中黃某出資600萬元,佔75%;毛某娟、毛某輝各自出資100萬元,各佔12.5%。此後,房地產公司從國土資源局受讓該地。後黃某認為毛某娟、毛某輝不是房地產公司真正股東,不應享有股東權利。2012年6月,毛某娟、毛某輝起訴黃某和房地產公司,請求確認二人分別持有房地產公司及其名下原某小區開發項目的股權份額。

法院於2013年4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雖然毛某娟、毛某輝已從公司領取了資金及房產,並不表示其已喪失其在房地產公司的股權份額,確認毛某娟、毛某輝各自擁有房地產公司12.5%的股權。黃某、房地產公司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黃某申請再審,請求判令其享有房地產公司100%的股權。法院於2015年1月作出再審判決,認為毛某娟、毛某輝沒有以現金出資,應按其在競買土地使用權時的出資作為實際出資,毛某娟、毛某輝分別出資50萬元和29萬元,分別占房地產公司註冊資金800萬元的6.25%和3.625%,確認二人持股份額分別為6.25%、3.625%。二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二、虛假訴訟監督案例

1.郭某等人通過虛假訴訟套取公積金案。

2018年4月,黑龍江某縣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該縣法院上百起以住房公積金為執行標的的調解案件,均具有約定管轄、當天立案當天結案、證據只有借款憑證無轉賬證明等特點。經調查,郭某為了達到幫助他人套取公積金並從中牟利的目的,通過微信群和朋友圈發佈能夠提取公積金的廣告,多人看到廣告後與其聯繫提取公積金。郭某以自己及其女兒、女婿等人的名義,用虛構的債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出具調解書,再用調解書執行對方當事人住房公積金。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郭某先後為128人套取公積金620萬餘元,本人獲利40萬餘元。

縣檢察院審查認為,郭某為達到違法套取公積金的目的,與他人惡意串通,偽造證據,虛構借款事實,致使法院作出錯誤的民事調解書,其行為不僅妨礙司法秩序,還嚴重破壞了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決定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撤銷郭某等人涉嫌虛假訴訟的128份民事調解書。縣法院收到再審檢察建議後,經審委會討論決定再審,現已審結42件,均採納了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其餘案件正在審理中。

2.王某福等人“以房抵債”系列虛假訴訟案。

2014年初,某地法院將系列“以房抵債”涉嫌虛假訴訟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審查查明:2012年初,某商業諮詢有限公司經理王某軍因與某市法院法官王某福、王某江、周某峰很熟,遂從房屋中介公司收集大量購買二套商品房委託辦理過戶的信息,與法律工作者周某串通,共同偽造了借款協議、委託代理書、調解協議以及證明該市法院有管轄權的證明資料等全套材料,於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分別以原、被告訴訟代理人身份,向該市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王某軍明確告知三名法官上述訴訟材料均系偽造及申請司法確認的目的。王某福、王某江在未辦理受理立案登記、未經審理的情況下,直接套用其他案件的案號或虛設案號製作民事調解書60份;周某峰在辦理受理登記後製作18份調解書,私自加蓋院印後,交給王某軍到外省市某區幫助78戶二套房購買人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2013年6月,該區住建委要求提供法院民事判決書且由法院執行才能辦理過戶。應王某軍的要求,王某福、王某江套用其他案件案號或虛設案號,偽造13份民事判決書、13份執行裁定書,私自加蓋院印,與司法警察施某民一起到外省市辦理了13套房屋產權過戶。王某福、王某江、施某民接受王某軍吃請、提供的免費旅遊等服務,王某福收受王某軍賄賂7萬元。取得辦證的買房人分別給王某軍各5萬元感謝費。檢察機關分別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賄罪、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等對王某福等5人立案偵查,5人均受到刑事處罰。2014年5月,某市檢察院向該市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撤銷78份虛假調解書;針對13件虛假判決書的執行發送檢察建議,建議撤銷執行裁定。檢察機關對13份虛假民事判決提出了抗訴。

3.劉某等9人與某貿易公司財產租賃合同糾紛虛假訴訟監督案。

某貿易公司因拖欠商業貸款,法院判決清償欠款本息共計3000餘萬元,其所屬的碼頭用地土地使用權將被執行拍賣。劉某等9人分別起訴貿易公司,請求判令解除運輸車輛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滯納金等。法院作出9份民事判決書,判令解除劉某等9人與貿易公司簽訂的運輸車輛租賃合同,貿易公司支付租金、逾期滯納金共計9346萬餘元。貿易公司持上述判決書至執行法院申請參與拍賣款分配。

檢察機關經過調查核實,查明:貿易公司負責人鍾某在案外人黃某介紹下,串通律師李某、夥同公司職員劉某,偽造了運輸車輛租賃合同、催收通知書等證據,虛構合同關係,9名原告均為鍾某的親屬、公司員工或關聯公司。檢察機關認為,本案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均系偽造,符合以虛構事實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申請參與執行分配的情形,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訴。法院再審後,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對劉某和貿易公司分別罰款3萬元和80萬元。鍾某、黃某、李某、劉某分別因妨害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虛假仲裁監督案例

王某興等13人與某茶業公司勞動爭議糾紛虛假仲裁案。

某茶業公司因欠債權人鉅額債務,其廠房和土地被法院拍賣,拍賣款被凍結並擬向債權人進行分配。王某興獲悉後,為向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貴索回其個人借款33.9萬餘元,與公司現法定代表人王某福(系王某貴之子)商議,共同編造該公司拖欠王某興及其親戚等13人勞動工資共計41.4萬餘元的書面材料,並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員曾某明知該13人不是公司員工並且不存在拖欠工資情形,仍作出仲裁調解書,確認茶業公司應當支付給王某興等13人拖欠的工資款。隨後,王某興以該仲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裁定查封、凍結茶業公司的財產,並擬將上述工資債權作為優先債權予以分配。

檢察機關在虛假訴訟專項監督活動中發現該案線索,在查清相關事實後,分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建議撤銷仲裁調解書、終結該案執行。同時,將王某興、王某福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採納檢察建議撤銷了仲裁調解書,法院採納檢察建議裁定對本案終結執行。王某興、王某福分別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執行監督案例

1.某市法院違法查封、變賣案外人房產案。

1993年6月,王某向某市農村合作基金會(下稱基金會)借款16萬元。王某冒用羅某、羅某光的名義將兩人房產為該借款進行擔保。后王某未按期歸還借款,基金會訴至法院。法院在羅某、羅某光未參加訴訟的情況下,主持基金會與王某達成調解協議,由王某等償還基金會貸款。法院在執行中直接認定羅某、羅某光的房產為抵押財產,並將其查封變賣。羅某、羅某光在法院執行中始知房產被處置,遂向檢察機關反映。檢察機關認為法院未經法定程序將案外人羅某、羅某光的房產認定為抵押財產,並予以查封變賣,違反法律規定。該案先後由基層檢察院、地市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監督意見,但兩級法院均未糾正。2015年8月,省檢察院再次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2017年3月,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意見,並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向羅某等人支付賠償金80萬元。該案屬於執行違法,嚴重侵犯案外人合法權益。歷經三級檢察機關接力監督,最終得以糾正。本案的成功辦理,充分表明跟進監督制度對保障監督效力、彰顯檢察建議剛性具有重要作用。

2.唐某、郭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唐某、郭某系夫妻,二人共同經營某皮具公司。五金配件經營者雷某與皮具公司之間存在長期供貨關係。2013年雙方結算確認皮具公司尚欠貨款200餘萬元,因皮具公司一直未予支付,雷某遂向法院起訴皮具公司與唐某、郭某,要求償還貨款並支付利息。本案經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法院判決皮具公司、唐某、郭某對未支付貨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後,皮具公司、唐某、郭某未履行判決確定義務,雷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執行過程中,法院未能成功獲取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線索,但發現唐某、郭某自本案起訴起至執行階段可能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為,遂將二人涉嫌犯罪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證據不足,不予立案偵查。雷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查明:唐某、郭某居住在三層豪華別墅內,該別墅未登記在其名下;唐某向案外人購買面積136平方米房屋一套,未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物業公司證明物管費由其繳納;唐某、郭某名下4輛價值超200萬元的車輛均被轉移至其親屬名下;皮具公司、唐某、郭某的銀行賬戶均有幾萬至十幾萬不等的大額交易,且有300萬元轉賬他人;唐某、郭某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將皮具公司和庫存皮具轉讓他人,公司及庫存價值超過150萬元;唐某、郭某以他人名義對外經營皮具皮革生意。據此,檢察機關認為唐某、郭某存在轉移財產、逃避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行為,遂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公安機關啟動立案偵查程序。唐某、郭某已被批准逮捕,現該案處於審查起訴階段。

3.某醫用器具公司申請執行監督案。

2010年7月,潘某雲、潘某翔向法院起訴稱,某醫用器具公司非法生產其專利產品並銷售的行為構成侵權,請求判令停止使用訴爭發明專利,並賠償200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2012年11月,二審法院主持雙方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共五項內容,其中第四、第五項系調解協議的主要條款,分別涉及兩個800萬元的違約賠償。調解協議生效後,潘某雲、潘某翔以醫用器具公司違反調解協議約定為由,向法院分別申請強制執行調解書約定的第四、第五項違約賠償。醫用器具公司對此亦分別提出執行異議。後經上級法院複議後均裁定執行。2016年1月,兩個執行標的為800萬元的案件均進入執行。案件在執行期間,醫用器具公司廠房及機械設備被查封,企業被迫全線停產,員工失業,銀行停止發放貸款,公司揹負較重的經濟負擔。2016年8月,醫用器具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執行監督。

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本案調解書中所確定的基於違約責任而導致的給付義務,取決於未來發生的事實,即醫用器具公司在履行生效調解書過程中是否違約、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屬於與案件審結後新發生事實相結合而形成的新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並非簡單的事實判斷,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認定,屬以執代審,違反了審判、執行相分離的原則。為有效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應允許當事人通過另行提起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遂向法院發出撤銷原執行復議裁定的檢察建議。2018年4月,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建議,作出撤銷原執行復議裁定,駁回潘某雲、潘某翔的強制執行申請。該案的成功辦理,使一個瀕臨破產的民營企業重新走上正常經營的軌道。

4.A市某置業公司申請執行監督案。

B市法院於2013年11月訴訟保全凍結某投資公司的土地徵收款6.9億元。該案調解書生效後,王某向B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B市法院於2014年7月扣劃土地徵收款3.58億元至該院賬戶。案外人A市某置業公司認為,投資公司已將上述土地徵收款質押給置業公司在先,並於2013年6月進行了動產權屬(質押)登記,且A市法院根據該公司申請,於2013年11月查封了上述土地徵收款,先於B市法院。因A、B兩市法院就上述土地徵收款發生執行爭議,上級法院向B市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在執行協調期間,請暫延分配劃付執行款給執行債權人”。但B市法院仍根據王某的申請,將其劃扣款中的1.5億元劃付至王某銀行賬戶。置業公司認為B市法院的執行活動存在重大違法情形,於2015年1月向檢察機關申請執行監督。因該案涉及多個地市級法院的多宗案件,檢察機關成立專案組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於2016年7月向該上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認為置業公司質押登記和A市法院查封在先,B市法院保全和執行在後,因此B市法院劃扣投資公司土地徵收款3.58億元的行為違法。同時,B市法院劃付1.5億元執行款,也違反了上級法院的通知要求。建議上級法院督促B市法院依法糾正錯誤,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該上級法院採納檢察建議,向B市法院發出監督函,指出該院的執行錯誤,要求吸取教訓。該案當事人最終達成執行和解。

五、審判、執行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案例

1.某區法院審判人員丁某違法案。

某區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時,就主審法官丁某違反迴避規定事宜,向區法院發出審判違法監督檢察建議,但區法院以書記員筆誤為由作出回覆。市檢察院決定對該案跟進監督。經調查核實,發現本案與丁某的父親丁某作(區法院原副院長)之前辦理的一起支付令案件有關,本案系丁某作為實現上述案件當事人給予10萬元好處費的許諾,而以丁某母親名義提起的虛假訴訟。檢察機關遂對丁某作立案偵查,丁某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經繼續深入調查,又發現其他5名審判人員違法審判的問題,相關人員均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原民間借貸糾紛案也在檢察機關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後得以改判。

2.任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審判程序違法案。

某法院在審理任某一案過程中,開庭審理後將案由從立案時的勞動爭議糾紛改變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而後書面通知任某在7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7000餘元。任某以自己系四級傷殘為由,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案件受理費。但該院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當事人申請,也未向當事人書面說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即裁定按原告撤訴處理。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後,法院採納監督意見並對本案重新立案審理。

3.A市某銀行支行與林某等人借款合同糾紛檢察建議案。

2006年3月,A市某銀行支行因與林某、李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向A市法院起訴。2006年6月,A市法院判決林某償還銀行支行借款本金25萬元及利息;李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銀行支行在起訴時向法院申請對林某所有的1套房產進行財產保全,由於該套房產已被B市法院首先查封,查封期限至2008年3月2日止,B市房產檔案館遂為A市法院辦理了輪候查封手續。判決生效後,該銀行支行於同年12月15日申請強制執行。2007年5月,A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以申請人自願申請終結執行為由,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2009年2月,B市某銀行支行向B市法院申請執行其與林某的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法院裁定查封了林某的該套房屋後,將該房屋拍賣後得款300餘萬元。拍賣款扣除執行費用後,被B市某銀行支行領取133萬餘元,林某領取164萬餘元,其餘被物業公司領取。2014年3月,A市法院裁定查封李某所有的房屋。李某認為A市法院在林某有可供執行的房產的情況下,怠於履行執行職責,致使財產流失,嚴重侵害了其權益,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A市檢察院經審查後向A市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認為A市法院執行員在執行本案過程中,在B市法院對涉案房屋查封期滿、輪候查封轉為正式查封后,未及時對被查封房屋作出處置,也未依法對林某採取執行措施,使本可執行完畢的本案至今未得到執行,建議對本案執行違法行為依法予以糾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A市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展開調查核實工作,將林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予以司法拘留,對執行法官予以通報批評,部署開展排查執行中已被查封財產但尚未處理的案件,杜絕類似情況的發生。

六、化解矛盾案例

1.楊某與張某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2010年12月,楊某與張某經協商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後因楊某未按合同約定將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辦理到張某名下,雙方發生糾紛已長達七年。檢察官審查發現,因市政建設等原因,法院判決楊某將爭議土地過戶給張某存在部分無法履行的情況,有一定不當之處,即使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案件仍無法執行;如作出不支持監督的決定,當事人間的矛盾又無法化解。經瞭解,楊某獨自撫養一兒一女並居住在涉案土地的簡易房中,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多次做雙方當事人工作,但是由於雙方分歧大,無法達成執行和解,法院無法執行。

檢察機關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求、理由及具體情況,反覆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積極促成當事人和解。2018年8月,在法院執行局參與下,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並當場履行。隨後法院作出執行裁定,解除了對楊某土地的查封。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都對檢察機關耐心細緻的工作給予肯定。

2.高某等146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系列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高某等146人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先後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其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進而獲得相應村民政治權利和經濟權益。法院認為該類案件性質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對該系列案件均裁定不予受理。高某等人不服,先後向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提出上訴和申訴,均未獲支持。高某等146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糾紛均無明確規定,根據當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指導辦法,此類問題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具體認定,屬村民自治範疇。2015年以後該地區各級法院統一不再受理此類糾紛案件,法院對高某等人的起訴不予受理,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在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的同時,為了妥善化解矛盾,促進案結事了,承辦檢察官多次深入相關鄉鎮、街道、村社走訪調查,發現該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工作相對滯後,存在標準確定不及時、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為此,檢察機關先後兩次與地方政府進行專題研究和溝通交流,並就依法制定資格確認標準、嚴格落實監督指導責任以及妥善處理群眾訴求等方面,向政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當地政府指導、監督鄉鎮村組織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工作,統籌推進當地產權制度改革,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