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水库偷鱼,结果溺水身亡,死者家属要求水库承包人赔偿,这合理吗?

老娘舅在线


这个事情确实是让人无语的,毕竟不守规则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基本常识。现在竟然接连出现不守规则者通过闹事要求赔偿,并最终得逞的事件。这些绝对不值得提倡,更值得反思。有的小偷去业主家偷东西,结果翻窗户时不小心跌落反而要求业主赔偿。业主被偷结果小偷死了还要被赔偿,这事情显得非常的荒谬,但现实中却有案例。

闹事有理成为了某种非常不好的错误的导向。买房本来是市场行为,有涨有跌才是常态,可是有的买房者,买房后房价下跌就要求退房,不退房就闹事,更加让人感觉无语的是闹事者最后还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回归问题本身,水库养鱼天经地义并且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偷渔者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可是偷渔者自己翻船淹死了反而要求承包人赔偿,这个显得非常的荒谬。

可是在死者家属的闹事下,承包者竟然赔偿了死者18万元。这个事情显然有一次印证了闹事者有理的错误认知。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是每一个现代公民必须具备的。可是在不少人心中还在坚信闹事有理、关系有理、金钱有理的错误理念,这些确实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治理,绝对不能让这样的事情蔓延。


深度军备


这家微个偷儿家太厚颜无耻啦,要赔偿,不该找鱼塘的承包人,要找只能找鱼塘的水赔偿嘛,是水淹死这个小偷的嘛。e




大贵6799


如果法院判赔,就等于承认偷窃具有合法性,社会必乱,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真理,也是天理,天理不可为!



丨君临天下


这世道是怎么了???偷鱼贼偷鱼,自己淹死了,家属反而要承包人赔钱,不赔钱就抬尸闹事”这样的无赖家属就该一起扔水库里!


这水库老板也是倒霉,碰上这么个事。自己承包的水库,一天晚上有个小偷去他水库偷鱼,不小心淹死了。结果死者家属把责任全推在他身上,说“水库水深危险,承包人应该要提示,之所以溺水,就是因为水库边的警示牌不够”。家属要求承包人赔偿。那承包人一听肯定不干啊。心想着你偷鱼还有理了,淹死也是你自己不小心,和自己无关。结果死者家属就抬尸到承包人楼下闹,承包人被逼无奈最后赔了18万才了事!!



这种奇葩的事已经不是第一次看到了,昨天刚看了一个:“一男子因酒驾撞到垃圾桶身亡,家属要求赔偿的”、还有“老人商场突然心脏病死亡,家属抬尸闹事要求商场赔偿”、“小偷果园偷果,因果树刚打了农药结果身亡,家属要求果农赔偿、家里进小偷,然后房主关门报警,小偷从窗户跳下身亡,小偷家属要求房主赔偿…”等等,还有太多这种例子,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说实话,每次看到这种新闻都很无语,明明是正义的一方有理,结果最后吃亏的确是自己。就像水库这事,承包人既然交了钱承包了,那水库就是他私人财产,而小偷在未经允许情况下偷鱼属于偷窃,本就是违法行为,而且小偷已成年,就该为自己行为负责,水库水深危险这是常识。但照家属意思,小偷来偷鱼,承包人还应负责保护他的人身安全,反正在你这出事就得你负责。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嘛!

真的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遇到这种无赖家属不合理的索赔,直接按敲诈勒索罪处理,不能再助长这种不良风气了!


邕城小龙


以后,家里有小偷想要的,无论在什么地方,千万记住一点,给小偷准备安全用具,不然你失去的没有赔偿的多,宁愿气死也不去赔偿,在这个世道,没理可讲



有事您说话87115272


整件事情,听起来就十分荒唐滑稽,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

一、社会的纵容,不管什么情况,反正就是我弱我有理。

比如自行车与行人相撞,那就是自行车倒霉;自行车与摩托车相撞,那就是摩托车倒霉;摩托车与汽车相撞,那就是汽车倒霉。

这件事也是一样,我人死了,你承包人有钱啊,家大业大,你就应该补偿我!

二、家属说的警示义务,也纯粹是胡说八道,你过来偷我的鱼,我还提醒你:水深,千万别被水淹,我有毛病啊!

比如我开游乐场,你买票进来玩,那我当然要尽到警示义务,甚至应该要保证你的安全!

如果是过来买鱼,和承包人一起,去湖中捞鱼,那出了事,承包人肯定要负责!

三、打击讹诈,人人有责。要想消灭这种歪风邪气,我们每个人都要行动起来,坚决抵制这种现象,有力出力,没力碰见了也要啐一口:我呸!


老娘舅在线


人可以无钱,但不能无耻。对无耻者的退让是对社会规则的犯罪。



1、有些人越来越没有底线了。偷鱼,掉进水里淹死要向池塘主索赔;小偷偷东西失足坠楼死亡,要向屋主索赔;那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只要是意外死亡,都可以索赔呢。道路上出车祸,要向高速公路管理处索赔,山林里被蜜蜂蜇伤,要向山林主人索赔,田里被蛇咬伤,可以向主人索赔。。。若如此,社会不久乱套了?



2、前些年提倡以人为本,有时候做的太过头了。无底线的退让,结果培养了很多的刁民,无理取闹者越来越多。贪得无厌,无原则挑战社会底线的人越来越多。

3、笔者认为,对于那些胡搅蛮缠者,千万要坚持原则,不能退让。那样做,是对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损伤,也是对无理取闹者的纵容。



建议,针锋相对,一个铜板也别给他,要告让他告去,自己偷鱼死了,没找他要污染水源影响名声费算对他的宽容。大家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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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轩阁


现在一些人已经养成了碰瓷成风的心里,不管自己对不对,只要出了事,不是从自身找原因,首先想到的是找一个垫背的,我死我有理,你就得赔钱,哪怕是人道主义的赔偿,反正得赔钱。


本案中男子行为就是典型的碰瓷行为,作为一个32岁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经允许去别人家鱼塘偷鱼,导致自己溺水身亡,家属以鱼塘主人没有安全警示为由提出赔偿,甚至把抬尸闹事,把尸体放在鱼塘主人楼下,鱼塘主没办法之下赔偿18万人道主义破财消灾。

这种风气真的该刹一刹了,作为鱼塘主人来说真是很冤枉,你来我家的鱼塘偷鱼,因为你自己原因导致死亡,却让我赔偿,你这不是碰瓷是什么?我还没要求你赔偿呢,你把我家的鱼吓死了多少,赔偿它们的精神损失,这算不算也是个道理?


曾几何时,我们看到太多的我弱我有理的例子,去厕所滑倒摔伤了怪你灯光太暗,找你管理者赔钱,去饭店吃饭摔倒了怪你楼梯太陡,舌头烫了怪你汤太烫没提醒,找你饭店赔钱,开个摩托车路上摔倒怪你公路局路没修好,找你赔钱,等等例子太多了。

不知道这是社会的进步,还是人性的退步,反正我个人觉得遇到这样的事情怪怪的,总觉得是哪里出现了问题,但却找不到源头。


诗词公寓


大实话:对于明显存在有危险性的事情承包人不应该承担提醒义务的责任。

这是发生在江西的一个事情,事情大概是这样的,李某在村子里承包了一个水库用来养鱼,村民王二狗一天夜里划着皮划艇去水库偷鱼,但是因为夜黑风高,再加上王二狗操作不熟,所以就不幸溺水身亡。王二狗死后,其家属便耍起了无赖,认为李某的水库没有放置安全警示牌,然后就天天把王二狗的尸体放在水库旁边闹事,要求李某赔钱。最后迫于无奈,李某赔了18万元给王二狗一家人这事才算了解。

说实话,看到这事我真的是不得不佩服王二狗一家耍无赖的本事,儿子是小偷,家人是无赖,真可谓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但是,个人认为这件事赔钱确实不合理。

之前大家也可能听说过很多因为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而被迫赔钱的事情,比如说菜农给菜打了农药,然后被小偷偷走吃死了,菜农要赔钱;果农给果树打了农药,然后被小偷偷走了,果农也要赔钱,或者说一些商店的地板上没有放置“地面湿滑,小心摔倒”的牌子,然后客人摔伤老板赔钱的,等等。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些事和水库溺死这件事是有很细微但是又很关键的差别的。

比如说像打农药这事,对于小偷来说,如果没有警示牌子,那么就意味着有两种可能性,即菜打了农药,或者菜没有打农药,小偷在偷完之后的选择就是洗或者不洗两种选择。但是,如果放置了警示牌子,那么就只剩下一种结果,即菜打了农药,那就代表提醒了小偷要洗。所以,这时候放置警示牌是有意义的,毕竟是真的是可以起到提醒的作用。

我们反观水库偷鱼这事,王二狗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有责任知道水库水深会淹死人的。并且,水库这个实物放在那里就已经是具有很明星的提醒意思了。就好比说有一个火坑在那里,你就是不放提示牌,也没人会去光脚跳吧。所以,在这件事中,我也相信王二狗是在知道水深会淹死人的前提下进行偷鱼的,不然他也不会说还驾驶个皮划艇去偷鱼,因为我们要是认为水很浅的话,那难道不应该是拎个水桶然后直接带着工具跳进去吗?比如说我们就是去一条很浅的小溪里抓鱼,肯定不会再驾驶个皮划艇吧。

所以说,“水库”这个东西就和“火坑”一样,这个东西在哪儿摆放着,就已经是很明显的危险提示了,就好比黄河和长江一样,这就是天然的警示牌。设置文字警示牌只是二次提醒,这时候确实可有可无。因为警示牌的意义应该是提醒,而不是承包人来推卸责任的,只要能够达到提醒的目的,那就可以了。再者说了,水的深浅就像是“小马过河”,每个人的衡量标准是不一样的。

因此,个人认为这件事是不应该再谈什么“警示牌”的问题,这个菜农打药完全就是两回事。因为打药或者没打药我们从外表看不出来,文字提示确实有必要。但是,水库和火坑的危险,我们是可以很直观地看出来的,文字提示可有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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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


这事看起来很奇葩,但是实际中,却发生过,在这里分享类似案例,这样大家就知道司法实践中到底该不该赔偿

案例分享,男子偷鱼游泳溺亡,要求水库管理方给付22万

五名男子一同前往古雷开发区水库管理处管理的后井水库钓鱼,当时五人也是乘坐的小木船,在离岸60米的地方钓鱼,结果在钓鱼完毕准备返程后,结果在离岸30米的距离后,船划不动了,于是戴某就打算游泳上岸,结果在离岸10米的地方戴某溺亡了。

戴某的家属于是状告了水库的管理费,认为其没有做到管理的义务,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60%,即226272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法院认为,

第一,该水库作为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并不属于公共场所,没必要也不需要设置隔离围墙

第二,该水库日常通过电台宣传,还设置了安全告示牌等,命令禁止下库游泳,并且该水库还定期安排的有当地村民巡逻,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

戴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在水库游泳的危险性

最终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也就是水库管理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回归本案,此类情况索赔可能性

回归本案,首先如果是私人承包,没有被允许,偷窃行为是不享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但是根据司法实践,我们会发现,水库无论是私人承包还是公共场所,的确需要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这点也许很多人不理解,但是根据过往案例中,如果没有警示牌等标志,会最终或多或少承担一定的责任

甚至过往案例,有人菜田打药,被人偷了误食,最终都承担了一定的责任,理由就是没有警示。

因此水库有没有相关的警告的确很重要

另外想说,要说本案奇葩,过往案例中还有这样的案例

和这样的案例

所以最终,我想说18万多不多呢?肯定多,个人认为如果自己有警示牌等,应该坚决不赔偿,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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