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而老板辞退员工只需要一次谈话?

一只会摄影的地鼠


1.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给公司带来的损失需要员工承担。

在实际中员工提交书面辞职后,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具体离职的时间,但总归不能超过30天,一旦30天到,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解约。

2.老板炒人只用一句话,其实需要付出代价,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况,公司才能在合约内与其解约: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即使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也规定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没有这些情况,而老板在没有提前30天的情况下一句话直接辞退,是需要付出赔偿金的。

所以如果真的遇到这种情况,请硬气的要求赔偿,不要轻易被公司牵着鼻子走,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方不肯,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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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是因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给公司带来的损失需要员工承担(紧急招聘员工的费用、因离职造成的损失等)。

但是老板辞退员工却并不是“只需要一次谈话”,并且老板想要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辞退员工需要满足的条件更加苛刻。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存在这些情况的话老板想要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辞退员工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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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而老板辞退员工只需要一次谈话?这个和企业老板文化有关系。

员工正常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打申请,这个是符合《劳动法》相应规定,抛去法律法规,在企业里提前一个月打离职申请,也为了能在这个时间内招到相应岗位都替补员工,因此,一般企业对正常离职员工都会要求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

对于非正常离职员工,都是违反公司政策、不符合公司文化、被老板否定的员工,通常这些员工都是恨不得立刻要被赶走的人,因为在老板眼里他们创造不了价值,如继续留下只会提高人力成本。于是,老板会亲自与相关被辞退人员谈谈,一方面想通过自己领导人的威望震慑该人员,另一方面作为老板再谈判过程中有一次性否决权或一次性决定权,这样反而能立刻对该员工作出处理决定,包括经济补偿。因此,如果被辞退员工在这种直接由老板谈判的背景下,相比人力资源谈判来说很容易妥协。

如果在职场上遇到这样的老板,说明这样老板很直爽,行就合作,不行就分开。而作为被辞退员工也不要太纠结此事,该怎么谈就怎么谈,同时也为自己留个好名声。正所谓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离开不认同,亦可收获更大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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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HR,首先我要说的是,这个问题我回答。

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但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指出,职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这是保障用工单位的用工人员的需求,避免有些关键岗位人才紧缺,而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中心有一定的时间筛选录用适合的人才。

你是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老板只是一句话就辞退员工,这样的行为是非法的,违反了《劳动法》。用工单位不得找任何借口非法辞退员工,《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关于非过失性辞退员工有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经济型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前提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剪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应当优先录用蓓裁减人员。

也就是说,我国《劳动法》明切规定了,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也规定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者所说的老板辞退你一句话就可以,你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或到劳动保障部门告之。至于具体会获得多少赔偿,欢迎留言我再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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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辞退员工只需要一次谈话?那么他代价可重了:

  1. 拿出你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证据。这个证据必须是法定承认的,客观的,并且是你签字确认的。可不是老板的一句话说了算的。

  2. 证实你的不能胜任之后,还要安排你培训跟调岗。即使他千方百计证明了你不能胜任,他自己招回来的员工还是不能说辞退就辞退,必须得负责到底。要安排你培训,看是否能适合公司其他的岗位。

  3. 补偿性解除。根据你的工作年限给予相对应的补偿,比如工作了5年,就要补偿5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且同样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假如要你马上走,还要多给一个代通知金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给你。

这么看来老板要辞退一个员工,这个代价也是蛮大的吧,力度一点都不比员工走的时候要提前一个月提来的小。

劳动法还是对企业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范设置,并没有说特别偏袒哪一方。

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这个设置并不是全无道理的,作为企业的员工,你在职的时候负责了企业一部分的工作,你突然的辞职,手头上的工作肯定需要进行交接,而企业也不会一直养着闲人一直待定,来接替走的人,所以需要一定时间招人。

作为一个负责人,有综合素质的职场人,我们都习惯不因自己的原因给他人添麻烦,假如真的非常紧急需要走,要么提前规划好,要么就跟企业商量好对策,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先请假或者周末再过来交接。

而你问题中所提到的,老板只需要一次谈话就辞退一个员工,显然是违法性的辞职操作,要么老板欺负员工不懂劳动法,要么员工自己也有想辞职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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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吗?那看来这位老板一定是土豪!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面前真的平等吗?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是提前三天),但请注意,虽然法律规定了提前通知的义务,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劳动者无需满足任何条件甚至无需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再进一步说,即使劳动者没有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说走就走了,会有什么后果?基本上没什么不利后果,因为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是非常困难的。(公司管理层或者身负重任的核心人物,请慎重!)

而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呢?必须依法定的事由、经法定的程序。总的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者以与劳动者协商后达成一致为前提,后者以符合法定解除事由为前提。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为三大类:1、以劳动者过失为由将其辞退——《劳动合同法》第39条;2、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40条——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3、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再有,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但是终止劳动合同一般就不能说是“辞退”了。

简而言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而且又不符合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那么老板就是再讨厌一名员工,也是没有办法合法地将用人单位与这名员工的劳动关系归于消灭的,当然,强行违法地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是不可以,但仍然有可能被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即使判令劳动关系归于消灭,那也免不了赔一笔赔偿金!

看到这里,你还会认为老板炒员工的鱿鱼是那么简单的了吗?

当然,法律之所以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的保护,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立法者认为,只有偏向于劳动者一方,才能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律面前处于实质的平等地位。但是否真如立法者认为的那样,那就是值得再深入探讨的课题了!


天津劳动法律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由选择劳动的权利,同样,用人单位的利益也要得到相应保护,因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以防造成不必须要的损失。

1.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通知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资双方约定的服务期满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劳动其间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接受由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业培训费用而签订的服务协议,根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延伸至服务期满,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条例,倘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追讨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者辞职应当注意。

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执行。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而实行经济性栽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工会审报理由,同样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劳动者经再次培训,调岗,仍未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样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有此可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是你所讲的一次谈话)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倘若非劳动者个人原因,是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而并非只是一次简单的谈话。


不知春上秋树


这就是钱给撑腰,也是不平等,企业需一个月去招人,员工给你一句话,你就滾蛋。


实治


他一句话辞退你要付三个月工资,你辞职会给老板倒贴3个月工资吗


天潮又兴文字狱


老板辞退有钱赔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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