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一月倒欠195

在一般的餐館從事服務員工資都不是很高,有時候客人多了做不好還會被罵。每個月原本就不多的薪水,如果遇上一個黑心的老闆那就倒黴了。最近16歲的姑娘小雪在一家餐館打工,離職後不僅沒有收到工資反而倒欠老闆的錢,這賬是怎麼算的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打工一月倒欠195

姑娘小雪今年只有16歲,出生在陝西咸陽一個不幸的單親家庭。由於家裡貧窮小雪在2015年的時候就出來打工了,而這個年紀的孩子都還在上學。經老鄉介紹她到西安騾馬市一家“張胖子私房菜”打工,沒有一技之長只能從服務員做起。老闆看她年紀小,一開始說工資2100加上全勤一共2200,可是幹了沒有幾天就變卦了,說我是一個新員工必須降工資只能按照每月1700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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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生存也為了家裡小雪只能接受老闆開出的待遇,說是幹服務員的工作實際就是個雜工,拖地洗廁所、刷碗樣樣都幹。原以為自己只要勤奮就能改變這一切,不過小雪想得太天真了。她遇到的是一個黑心的老闆,在這裡努力白費還視為應該的。店裡規定上廁所超出10分鐘就要扣錢,不能玩手機逮住就罰錢,還有就是曠工一天扣500元工資。

打工一月倒欠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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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殘酷的環境下小雪幹到今年9月23號,實在無法忍受老闆的她辭職了。辭工以後老闆答應在10月份會發9月份的工資,可是到了10月20號左右也沒有見到錢,發微信問老闆結果發現被對方拉黑了。無奈之下只好到店裡討說法,看到老闆給自己列出的工資條小雪崩潰了,不僅沒有一分錢反而還欠老闆195元。最狠的就是上面有曠工2次扣了1000塊,而小雪說那次自己有事遲到了1個小時,老闆竟然算成曠工真夠黑的!

打工一月倒欠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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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看一下這張所謂的工資條:上面小雪的日薪僅為60塊1天,上了20天班一共1200元,遲到忘記打卡扣除145元,工服圍裙和鑰匙扣除250元。曠工2天一共扣除1000元,最終實發工資負195元。跟小雪一起去要工資的同事工資是1696元,曠工3天半扣了1750元,加上遲到和預支的錢實發負714元。據小雪說老闆一開始沒有說曠工一天罰多少錢,後來找茬說扣除500一天,這樣的工資大家說合理嗎?這樣的老闆是不是太黑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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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我們只要有勞動就應該得到報酬的,不管你是作為臨時工也好還是說你已經轉正的情況下,就算薪資有所調整,也不可以隨便佔用別人的勞動報酬,這個是作為履行合同最基本的一個要素,但是很多老闆總是想盡了辦法來扣員工的錢,其實這樣的企業是走不長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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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企業為了執行力更強一點採用一些扣錢的方法,比如希望員工可以準時來上班,遲到的話就扣錢,這種方法雖然有一定的效果,但是未必真的有效。因為員工本身是不喜歡這個制度的,你一個企業的制度員工們是不是喜歡很重要,因為如果員工本身對於這個事情是非常方案的狀態,基本上可以說是就算你有很多懲罰或者制度,他們還是會出現這樣的錯誤的。所以基本上在嚴格的企業管理制度下,很多錯誤其實還是層出不窮的。

打工一月倒欠195

我個人認為如果採用積分制的話其實員工們會更加開心,其實員工是更需要鼓勵還有表揚的,你的一些獎勵會讓他更努力,你的鼓勵會讓他們進步的更快,積分的累積也會讓他們潛意識形成一個比較好的競爭力,讓企業進步的更快,員工價值也會更加的高。

由於用工者無法對勞動者進行其他處罰,只能通過對遲到、曠工等違反勞動管理的行為罰款、扣除工資等方式進行管理,所以對曠工進行一定處罰,員工也無話可說。但僅僅兩天的曠工,就能把其他20多天的工錢都扣掉嗎?對曠工等處罰是否應當有法律規範,而不是任由用工者隨意、任性地扣?

遺憾的是,不管《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對用人單位就員工遲到、請假、曠工等行為如何管理與處罰,進行規範。小雪的遭遇提醒我們,必須儘快完善勞動立法,將針對員工遲到、曠工等處罰管理納入法制軌道,不能任由用工者翻手為雲覆手為雨,使勞動者權益沒有任何保障。

事實上,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小雪的權益也非毫無保障。小雪稱被扣錢的其中一天並非真曠工,而是晚去了一個多小時。如果屬實,不僅扣500元沒道理,即使是60元的日工資也不能全部扣除,而應當結合遲到時間、耽誤工作、工資多少等因素,酌情處理。

不僅如此,小雪與同事之所以會曠工,並非任性撂挑子,而在於被老闆剝奪了基本的休息權,沒上班的時間很有可能是請假辦事,卻又被算計成“曠工”。從小雪9月23日離職,此前22天中20天上班和2天“曠工”就可看得出來,她是沒有休息日的。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如此看來,小雪和她同事不但不應當因為“曠工”把工資罰沒了,反而應當以“曠工”折抵休息日,甚至沒有“曠”夠法定休息天數的,用人者還應支付相應天數的雙倍工資。

還不止於此。從講好的2100元工資變成1700元看,用工者可能沒有與小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由於該法也適用於餐館這樣的個體經濟組織,小雪從5月起被僱用至9月辭職,正好適用該條款規定,可以依法請求支付從5月至9月的雙倍工資。

勞動者權益不是“橡皮泥”。期待在完善勞動立法的同時,勞動執法部門能及時介入,通過幫助小雪和她同事維權,使“負工資”無效,並依法讓黑心老闆把吞下的吐出來。以此警示所有經營者引以為戒,別昧著良心,充當坑騙勞動者的黑心僱主。

關於這樣的工資律師認為:處於管理雙方對曠工工資沒有明確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曠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扣除勞動者當天的工資,對於小雪這家餐館1天扣除500顯然是不符合勞動法的,有剋扣壓榨勞動者工資的嫌疑。目前小雪她們正在等待勞動部門的處理,不過對於逃離黑心餐館和老闆,她們認為自己解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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