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證據審查有別於成年人標準

最高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证据审查有别于成年人标准

新京報快訊(記者 何強)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三個案例均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為如何準確把握性侵未成人犯罪證據審查判斷標準提供了指導。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主任鄭新儉表示,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證據的審查,要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按照有別於成年人的標準予以判斷。審查言詞證據,要結合全案情況予以分析。

案情顯示,齊某是一所小學的班主任,在一年多的時間裡,齊某將班裡多名不滿12歲的女生單獨叫到學校無人的宿舍、教室等地方,甚至帶到校外,進行猥褻或者強姦。他還在晚上熄燈後,以查寢為名,多次到女生集體宿舍猥褻女生。

該案中,根據證據,能夠認定他多次強姦2名女生,猥褻7名女生,某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認定齊某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卻只合並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於2017年3月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鄭新儉解讀稱,此案有三方面指導意義,其中之一是如何準確把握性侵未成人犯罪證據審查判斷標準。

他表示,性侵害犯罪較之其他犯罪,一般存在取證難、認定難的問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更加存在客觀證據、直接證據少,被告人一般不認罪的特點。齊某這起案件就很有代表性。齊某一直不認罪,直接證據只有被害學生的陳述,此外還有被害人同學證言等一些間接證據、傳來證據。在這樣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抗訴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都認定了齊某的犯罪事實。

“因此這個案例在此類案件正確審查認定方面就有很強的指導性意義。”鄭新儉稱,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證據的審查,要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按照有別於成年人的標準予以判斷。審查言詞證據,要結合全案情況予以分析。根據經驗和常識,未成年人的陳述合乎情理、邏輯,對細節的描述符合其認知和表達能力,被告人的辯解沒有證據支持,結合雙方關係不存在誣告可能的,應當採納未成年人的陳述。

新京報記者 何強 編輯 黃哲程 校對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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