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節假日放假有哪些規定

少數民族節日習俗是該民族風俗習慣的綜合展現,是滿足少數民族物質與精神需要、增強民族凝聚力、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的重要形式。我國各民族由於歷史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各不相同,形成了眾多的民族節日。我國政府尊重並照顧少數民族的節日習慣,少數民族群眾可自由按照本民族傳統歡度節日。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制定《關於統一全國年節紀念日放假辦法》,專門規定:“各地人民政府應按照各少數民族的習慣可另行規定放假辦法。”“凡屬少數民族習慣的假日,由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民族的習慣,規定放假日期。”1951年1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發布《關於少數民族年節優待辦法的規定》;1952年7月,貿易部作出《關於少數民族節日優待的決定》;1954年,政務院轉發《河北省人民政府對回民節日及婚喪忌辰供應油、面的規定》;1955年5月4日商業部發布《關於通知各地在回民及信仰伊斯蘭教其他少數民族的開齋節對所需食油、牛羊肉應保障供應和適當照顧的指示》。根據這些文件精神,各地對少數民族的主要節日都規定了放假辦法,為他們提供節日活動場所,並保證節日用品的供應。

197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國家民委《關於做好雜居、散雜居少數民族工作的報告》的通知中指出:“少數民族的節日,應該受到尊重。民族節日放假辦法,按國務院規定執行。對有的民族節日的油、面等供應,可繼續執行。”1993年頒佈實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條例》規定:“少數民族職工參加本民族重大節日活動,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放假,並照發工資。2007年,經國務院修訂後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也明確規定:“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也作出了相應規定。《遼寧省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散居少數民族職工參加本民族的重大節日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準假並照常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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