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玉林市首例監察委移送職務犯罪案件在福綿區法院公開宣判

重磅!玉林市首例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在福绵区法院公开宣判

“被告人溫某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伴隨著審判長鏗鏘有力的聲音,玉林市首例監察委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溫某某貪汙案,於2018年6月22日在福綿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重磅!玉林市首例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在福绵区法院公开宣判

檢查機關指控:2013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溫某某在協助人民政府辦理玉林市福綿區沙田鎮某村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欺騙、隱瞞的手段,先後從其掌控的五戶低保戶的存摺中通過取現及農信通POS機轉賬的方式,非法佔有該五戶低保戶名下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計人民幣57774元。

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

福綿區法院受理此案後,由唐偉貞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黃劍、人民陪審員龐群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6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並積極邀請福綿區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觀摩了案件庭審,組織了有關區鎮村幹部40餘人旁聽了案件庭審。

整個庭審採用多媒體方式進行,在庭審現場,舉證、質證、認證環環相扣,整個庭審活動規範、有序、高效。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與公訴人就溫某某貪汙的具體數額、溫某某是否有自首情節、溫某某量刑是否可以從輕處罰等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就公訴機關指控的大部分事實,被告人溫某某均供認不諱。經評議,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溫某某的貪汙數額予以認定,但考慮到溫某某已退出違法所得38373元,具有退贓情節,且貪汙所得中有26400元系用於救助他人,在量刑上可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監察委檢察院法院三部門有序銜接

作為玉林市首例監察委偵辦的案件,該案也是首例福綿區監察委調查終結後由檢察機關移送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從福綿區監察委到福綿區檢察院,在確保辦案程序的合法性、連續性、完整性的前提下,監察委與檢察院的對接實現了快查快訴;從檢察院到法院,福綿法院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堅持程序公正,發揮庭審的實質性作用,實現了案件的快立快審。該案的順利審理,標誌著福綿區監察職能與司法審判職能配合銜接機制的有效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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