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張小東、唐保明、段虎英:

本院受理原告高文浩訴張小東、唐保明、段虎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陝0603民初6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張小東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原告高文浩修井設備款30萬元,並以上述欠款本金為基數,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息,向原告高文浩支付利息;二、被告唐保明、段虎英對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5800元,公告費800元,由被告張小東承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陝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延安市安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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