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张小东、唐保明、段虎英:

本院受理原告高文浩诉张小东、唐保明、段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陕060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高文浩修井设备款30万元,并以上述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向原告高文浩支付利息;二、被告唐保明、段虎英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小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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