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報仇”致人輕傷 尋釁滋事獲刑

近日,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案件,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2017年12月11日凌晨,鄭某(另案處理)、李某、劉某等人在酒吧喝酒。鄭某稱自己剛才在酒吧內被人用啤酒瓶砸了頭,並提出要報仇,其他人同意。鄭某帶李某、劉某等人在酒吧一卡座找到鍾某、曾某,用啤酒瓶砸、拳打腳踢等方式打鐘某、曾某,其中李某主要用啤酒瓶毆打對方。經鑑定,鍾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之後,劉某還與前來勸離的酒吧工作人員發生口角並對其進行毆打。

安源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夥同他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和其他同案人對被害人均積極實施毆打行為,作用相當,不宜劃分主從犯。歸案後,被告人李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曾因尋釁滋事被行政處罰,可酌情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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