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仇”致人轻伤 寻衅滋事获刑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7年12月11日凌晨,郑某(另案处理)、李某、刘某等人在酒吧喝酒。郑某称自己刚才在酒吧内被人用啤酒瓶砸了头,并提出要报仇,其他人同意。郑某带李某、刘某等人在酒吧一卡座找到钟某、曾某,用啤酒瓶砸、拳打脚踢等方式打钟某、曾某,其中李某主要用啤酒瓶殴打对方。经鉴定,钟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之后,刘某还与前来劝离的酒吧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对其进行殴打。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和其他同案人对被害人均积极实施殴打行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归案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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