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捐助都不肯治病兒的父親,也該被“治治”

有捐助都不肯治病儿的父亲,也该被“治治”

■ 來論

對這樣見孩子死都不救的父親,顯然不能聽之任之。

這兩天,有媒體報道,江蘇淮安8歲男孩強強不幸身患急性淋巴細胞性白血病,雖然醫生說有很大的治癒希望,但其父親卻怕“人財兩空”,拒絕為孩子治療。

若因為窮而在為兒子治病問題上猶疑,那反映的主要是社會保障方面的問題。但接下來的事多少讓人有些無法理解——雖然很多網友、熱心人士和大病籌款平臺都願意捐助,但孩子父親翻來覆去就那幾句話——“治不好”、“就放在家”,偶爾會冒出幾句“死了拉倒”,現場有鄰居氣得掄起拳頭想打他。

甚至在某企業表示“願意先捐10萬,現在就帶孩子去醫院辦理住院手續”後,孩子父親仍然拒絕讓妻子帶孩子去醫院治療。在現場人士紛紛譴責之後,他才勉強“鬆口”:讓妻子帶著強強去醫院治療,但是他本人不會去醫院。

在有社會捐助的情況下,孩子父親究竟為什麼不同意給孩子治病,我們不得而知。但有些問題卻需要答案:如果為人父母者就是堅決不同意給孩子治病,我們有什麼辦法?

就監護人職責而言,給孩子治病,通常確實需要得到父母同意。但當監護人拒絕給孩子治病時,卻未必拿其沒辦法。《民法通則》第二十條就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可以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或是申請變更監護人。

依照規定,除了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及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都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孩子父親的監護人資格。本案中,孩子母親表示,沒做好把丈夫告上法庭的心理準備。在此情況下,其他主體可提起訴訟,申請撤銷孩子父親的監護權,以減少帶孩子治病的阻力。

雖然該事件以孩子父親迫於壓力而鬆口迎來了轉機,但對於父親輕易拒絕給孩子治病的現象,該啟用法律手段就不必含糊。

□殷國安(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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