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關進看守所的人都是些什麼人?有沒有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無罪釋放的人?

HR175290506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關進看守所的人,是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刑事拘留和被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還有就是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看守所是監管機關,由公安機關主管和管理,根據《看守所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可以設置看守所,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要憑送押機關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所以,看守所不是隨便可以關押人的。按照法律法規,對看守所的監管活動,人民檢察院依法予以法律監督。


對於題目中提到的第二個問題,即有無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釋放的人,我的回答是肯定有。因為前面說過,看守所是關押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按照法律規定,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判決有罪,都不能定為罪犯。看守所羈押的是犯罪嫌疑人,拘留和逮捕是刑事強制措施,通俗說就是臨時羈押、暫時剝奪自由,目的是保證接下來的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順利進行。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要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再有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判。
在這一系列的訴訟活動中,每一個事實和證據都要經過控辯,並且要經過法庭的質證認證,最終根據事實和證據才能定罪判刑。在這其中難免會有,極少數事實不清、證據瑕疵的案件。對這些案件,人民法院會依法判決無罪,並予以當庭釋放。這也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從中體現出了我國法律的公正。


伏龍蘇


關進看守所的人,一般有兩種。

第一種是暫時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嫌疑人,他們是否有罪還需要進一步的調查;

另一種,就是已經拿到了法院的有罪的生效判決,剩餘的刑期是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本來應該去監獄服刑,但是刑訴法規定,在看守所執行。

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無罪釋放的有,很多,但是跟整體的刑事案件數量來看,比例並不高。

在刑事案件中,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就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也就是常說的公安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個階段,都可能出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

多數人都知道,如果是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然會做出無罪判決,被告人就會被無罪釋放。但是出現這種幾率的情況特別少。根據最高法的數據,最近四年來被判決無罪的人數為 4000 多人。當然,在司法實踐中,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為例,還有很多都是緩刑的判決和免於處罰的判決,這種判決在實質意義上都不用去看守所,或者是監獄服刑。

當然為什麼,現實中的無罪判決這麼少,既有現實司法制度的原因,還有種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大量無罪之人,都在公安階段或檢察院階段就已經無罪釋放了。

比如在公安階段(偵查階段),如果警方通過偵查,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可能會在拘留當事人後,作出不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的決定,或者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後,檢察院如果認為證據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但是實踐中,公安機關基本不會作出撤案決定,而是將嫌疑人取保,之後繼續偵查。待取保到期後,再做決定或者不了了之也有可能。

而如果是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如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能會作出不起訴決定,也有可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不起訴決定,就意味著當事人是無罪的,也必須將其從看守所釋放。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坦誠的說,進去了,都是有些問題的。要想出來,懸。

在進之前,警察就己經蒐集了不少證據了。呆在看守所,就等著吧!

當然,一般37天后沒出來,問題才大。說明問題有點嚴重。不然,拘留十天半個月就會出來了。

如果超過37天就移交檢察院再通過法院宣判,假如因證據不足,他們會打回公安局再蒐集證據!

當然,最後證據不足就保釋候審。但限制嫌疑人的活動或要隔天彙報,如果要遠行或什麼的,一定要請假。

如果最後還是證據不足就得釋放。那就證明抓錯了,但這種情況很少。

錯了,你就會不服,就會告公安。所以你沒犯什麼事,公安是不會找上來的。找上來,肯定有事,只是事大事小的問題。

不管怎麼樣,最好不要做犯法的事,警察就不會找上門,你也就不用到看守所了。

誰也知道看守所不是好呆的。做個守紀守法的好公民,你說呢?











英雄拒絕黃昏


被關進看守所的人,主要分三部分:(1)犯罪嫌疑人。就是正在偵查、起訴、開庭審理階段的人。他們的罪名未經法院判決,仍處於未成立狀態。只有這部分人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或情節輕微而①不予逮捕,無罪釋放。②不予起訴,無罪釋放。③可判緩刑,取保候審。④法庭判決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⑤其他原因取保候審,先行釋放。(2)已經判處有期徒刑且已生效,待送監獄的暫時留監犯人。(3)已經判處有期徒刑且已生效,因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內(有些地方五個月以內),留所服刑的犯人。

此外,在中國大多數地方,看守所與拘留所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則這裡還有⑤行政拘留人員。


喜洋洋ing


凡是被關進看守所的人都是涉嫌各種犯罪、被採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強制措施的嫌疑人。這些人只是具有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的嫌疑,還不能確定為罪犯,只有經過公安機關偵查、逮捕、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開庭審理判決等一系列訴訟程序才能最後確定其有罪或者無罪(未經法院判決的一律不得認定其有罪)。經法院審理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犯罪嫌疑人應該做無罪判決,即刻解除刑事強制措施無罪釋放!


雨露雜談


當然有證據不足,被無罪釋放的人啦,我看電視就一個誤判的人,進去一個小夥子,等無罪釋放已是中上年人,雖然國家也給經濟,已算保嚐了。進去的都是失業,生活沒有保障的人,還有好吃懶做的,還有想來財來快手的人。


曉蘿紅


審查期間不是罪犯!是嫌疑人!有待公安機關查證,證據!當然,如果是真做了犯法之事!僅自己承認!公安機關落實證據後!報察查機關批捕!有的時間長一點!原因多!比如盜竊案。時間長,東西多!涉極跨省等等!總之時間長短與當事人(嫌疑人)有直接關係!其次,就是慣犯不一樣!抱著僥倖心理!……!


天知道7377


除了殺人罪,其他一律不能先關看守所,要不恐懼心理沒罪也有罪


自由人士336


有。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或涉嫌犯罪,但無逮捕必要就會釋放的。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我看回答的什麼人才都有,所以給你給專業的答案。


趨進


有,記得看過一個新聞,一個犯罪嫌疑人因為當時證據不足釋放了,結果出來後又殺了兩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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