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們都市頻道《晚間800》欄目關注了發生在新餘市的一起限高杆慘劇。一名13歲的男孩乘車時將身體伸出天窗後撞上兩米高的限高杆,當場死亡。事發之後,兩米高的限高杆引發了公眾的質疑。那麼,限高杆到底是誰設置?又是否合乎規範?欄目記者繼續就此事進行追蹤報道。
按高標準設計的公路,為何設置低限高?
悲劇發生在10月28日16時58分左右,據新餘交警官方微博消息,當時,駕駛員袁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新餘市渝水區經開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駛時,乘車人鍾某將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當車輛行駛至良山鎮八百橋村委裡元村路段,通過道路限高橫槓時,鍾某的身體與限高橫槓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鍾某當場死亡。
這根限高杆位於新餘市經開大道的中段位置,只有兩米高。它橫跨了事發路段,由南往北方向完全被封閉了,而由北往南的方向則被人為地開闢出了一個缺口,無論是大貨車還是小汽車都可以無障礙地通行。
據記者觀察,在五分鐘時間內,從事發路段經過的車輛有8輛,其中有小轎車、SUV、大貨車、也有救援的車輛,小轎車跟SUV在經過這裡的時候還是能夠正常通過的,但是救援車輛和大貨車,也就是超過兩米限高的車輛到了這裡的時候,只有兩個選擇,一是直接原地掉頭然後逆行通過缺口通過這個路口,還有就是直接倒車之後再掉頭還是通過這個缺口離開這裡。
記者採訪的時候,由南往北方向正巧來了一輛拖著一輛事故車的救援車輛。而這輛救援車輛想要順利從這裡通過,只能倒車一段路程之後選擇逆行,再從事發限高杆的缺口處通過。這個辦法不但違法而且危險係數極高。沒過一會兒,這輛救援車再度出現,果然選擇了逆行。據記者瞭解,大貨車在限高杆附近逆行的情況不在少數。
在經開大道上,除了事發地點有一限高杆外,在經開大道的終點位置還有一根兩米高的限高杆。與事發地點開闢了缺口的限高杆不一樣的是,終點處的限高杆則是完全封閉的。
在新餘市渝水區政府網站上,記者找到了新餘市經開大道新建工程二標工程建設實施方案,該方案包括了兩根限高杆之間的路段。按照方案規劃,經開大道採用公路一級標準設計。而根據交通運輸部於2015年1月1日實施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定,一條公路應採用同一淨高,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的淨高應為5米,三級四級公路的淨高應為4.5米。那麼,經開大道到底屬於什麼等級的公路?它的淨高該是多少?按照一級公路標準設計的道路又為何會出現兩米高的限高杆呢?
限高杆設置方找到 悲劇責任如何劃分
在事發地點附近工作的李師傅曾告訴記者,兩根限高杆之間的路段一直未竣工驗收,工程款也一直沒有結清,所以建設方老闆就私自設置了限高杆。
在第二根限高杆的附近,記者發現了一塊公示牌,上面寫著,道路未竣工驗收,禁止貨車通行。隨後記者來到了新餘市渝水區交通運輸局瞭解情況。新餘市渝水區交通運輸局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僅僅負責經開大道的建設立項,其他事情都由新餘市渝水區袁河經濟開發區負責。
新餘市袁河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何偉告訴記者,他們是以農村公路立的項。看來,慘劇發生的這條公路確實是農村公路。
袁河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的何偉副書記透露,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公路工程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交工驗收通過之後,還有一個試通行的階段,試通行之後,再組織竣工驗收。何偉說,經開大道是在2015年的9月份通過交工驗收的,驗收通過之後,按照相關規定,經開大道進入了為期兩年的試通行階段。在此期間,也是由袁河經濟開發區進行道路管理維護。只是,時間已經過去了三年,為何至今仍未竣工驗收正式通車呢?
何偉表示上級部門要求整改,設置分隔帶,目前是在整改階段。記者在現場看到,目前,整條道路的地面標線,中央隔離護欄等都已經施劃安裝完成。那麼,兩根兩米高的限高杆到底是誰設置的呢?
何偉最後說是管委會設置的,至於是不是老闆提了意見他也不清楚。他說他是今年才調到袁河經濟開發區工作的,對有些情況並不清楚。他告訴記者按照農村公路來講,道路出入口兩邊它可以設置必要的限高杆。
根據2015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江西省公路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過,從現場情況來看,一般消防車輛也是無法通過這個兩米的限高杆的。事發的限高杆並沒有設置在經開大道的起點,而是在中段的位置。這是怎麼回事呢?
何偉表示關於這一點是工程部負責,而工作人員外出考察,自己不清楚。對於悲劇的發生,何偉表示他們也十分痛心。在他看來,悲劇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他認為最大的責任還是在司機,同樣死者鍾某也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他覺得即使站著都還好一點,但直接坐在上面,就是沒有限高杆,如果緊急剎車也會甩出去。何偉表示,具體的責任劃分還有待交警部門的認定。他們也會考慮對這根限高杆進行處理。
那麼,在這次的悲劇當中,到底誰該承擔責任呢?
萬山律師表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了司機駕駛車輛的安全注意及保護義務,同車的未成年人,13歲的小孩把頭手甚至身體的絕大部分伸出車窗外,他沒有盡到安全提醒以及防範的義務,也脫離了一個成年人應該注意到的一個基本的照顧到未成年人的先前行為的義務。小孩13歲,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有一定的安全防範以及規則意識,他忽視了這種基本的安全自我保障義務,把整個身體脫離了整個車天窗外,作為小孩的家長來說,他沒有盡到一個安全教育以及實質上的安全監護的義務。
同時,有律師認為,由於限高杆的設置明顯不符合標準,袁河經濟開發區對於悲劇發生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羅金壽律師認為在設置限高杆的時候應該要合理設置,以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為前提,本案之中,限高杆的高度不合理,太低了,所以我認為,這個設置者設置這樣一個限高杆不合理,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所以應該來講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為悲劇感到痛心的同時,我們不得不強調一個詞,那就是“規則”。遇難者漠視了安全規則,將身體探出行駛中的汽車天窗;開車的司機漠視了交通規則,在鍾某伸出天窗時沒有及時制止;限高杆設置方漠視了限高規則,設置的限高杆只有兩米,明顯不符合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多方的漠視規則,導致有人付出生命的代價,這樣的教訓太過於沉重,太難以令人接受。規則意識是每個現代公民的文明必修課,人人遵守規則、處處遵守規則應該成為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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