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限高杆“杀人”惨案最新调查 深度追踪真相大白(下)

近日,我们都市频道《晚间800》栏目关注了发生在新余市的一起限高杆惨剧。一名13岁的男孩乘车时将身体伸出天窗后撞上两米高的限高杆,当场死亡。事发之后,两米高的限高杆引发了公众的质疑。那么,限高杆到底是谁设置?又是否合乎规范?栏目记者继续就此事进行追踪报道。

按高标准设计的公路,为何设置低限高?

悲剧发生在10月28日16时58分左右,据新余交警官方微博消息,当时,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新余市渝水区经开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当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橫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钟某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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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根限高杆位于新余市经开大道的中段位置,只有两米高。它横跨了事发路段,由南往北方向完全被封闭了,而由北往南的方向则被人为地开辟出了一个缺口,无论是大货车还是小汽车都可以无障碍地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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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观察,在五分钟时间内,从事发路段经过的车辆有8辆,其中有小轿车、SUV、大货车、也有救援的车辆,小轿车跟SUV在经过这里的时候还是能够正常通过的,但是救援车辆和大货车,也就是超过两米限高的车辆到了这里的时候,只有两个选择,一是直接原地掉头然后逆行通过缺口通过这个路口,还有就是直接倒车之后再掉头还是通过这个缺口离开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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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的时候,由南往北方向正巧来了一辆拖着一辆事故车的救援车辆。而这辆救援车辆想要顺利从这里通过,只能倒车一段路程之后选择逆行,再从事发限高杆的缺口处通过。这个办法不但违法而且危险系数极高。没过一会儿,这辆救援车再度出现,果然选择了逆行。据记者了解,大货车在限高杆附近逆行的情况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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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开大道上,除了事发地点有一限高杆外,在经开大道的终点位置还有一根两米高的限高杆。与事发地点开辟了缺口的限高杆不一样的是,终点处的限高杆则是完全封闭的。

在新余市渝水区政府网站上,记者找到了新余市经开大道新建工程二标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该方案包括了两根限高杆之间的路段。按照方案规划,经开大道采用公路一级标准设计。而根据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米,三级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米。那么,经开大道到底属于什么等级的公路?它的净高该是多少?按照一级公路标准设计的道路又为何会出现两米高的限高杆呢?

限高杆设置方找到 悲剧责任如何划分

在事发地点附近工作的李师傅曾告诉记者,两根限高杆之间的路段一直未竣工验收,工程款也一直没有结清,所以建设方老板就私自设置了限高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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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根限高杆的附近,记者发现了一块公示牌,上面写着,道路未竣工验收,禁止货车通行。随后记者来到了新余市渝水区交通运输局了解情况。新余市渝水区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仅仅负责经开大道的建设立项,其他事情都由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负责。

新余市袁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何伟告诉记者,他们是以农村公路立的项。看来,惨剧发生的这条公路确实是农村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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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的何伟副书记透露,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通过之后,还有一个试通行的阶段,试通行之后,再组织竣工验收。何伟说,经开大道是在2015年的9月份通过交工验收的,验收通过之后,按照相关规定,经开大道进入了为期两年的试通行阶段。在此期间,也是由袁河经济开发区进行道路管理维护。只是,时间已经过去了三年,为何至今仍未竣工验收正式通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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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表示上级部门要求整改,设置分隔带,目前是在整改阶段。记者在现场看到,目前,整条道路的地面标线,中央隔离护栏等都已经施划安装完成。那么,两根两米高的限高杆到底是谁设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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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最后说是管委会设置的,至于是不是老板提了意见他也不清楚。他说他是今年才调到袁河经济开发区工作的,对有些情况并不清楚。他告诉记者按照农村公路来讲,道路出入口两边它可以设置必要的限高杆。

根据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过,从现场情况来看,一般消防车辆也是无法通过这个两米的限高杆的。事发的限高杆并没有设置在经开大道的起点,而是在中段的位置。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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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表示关于这一点是工程部负责,而工作人员外出考察,自己不清楚。对于悲剧的发生,何伟表示他们也十分痛心。在他看来,悲剧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他认为最大的责任还是在司机,同样死者钟某也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他觉得即使站着都还好一点,但直接坐在上面,就是没有限高杆,如果紧急刹车也会甩出去。何伟表示,具体的责任划分还有待交警部门的认定。他们也会考虑对这根限高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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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这次的悲剧当中,到底谁该承担责任呢?

万山律师表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司机驾驶车辆的安全注意及保护义务,同车的未成年人,13岁的小孩把头手甚至身体的绝大部分伸出车窗外,他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以及防范的义务,也脱离了一个成年人应该注意到的一个基本的照顾到未成年人的先前行为的义务。小孩13岁,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以及规则意识,他忽视了这种基本的安全自我保障义务,把整个身体脱离了整个车天窗外,作为小孩的家长来说,他没有尽到一个安全教育以及实质上的安全监护的义务。

同时,有律师认为,由于限高杆的设置明显不符合标准,袁河经济开发区对于悲剧发生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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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金寿律师认为在设置限高杆的时候应该要合理设置,以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为前提,本案之中,限高杆的高度不合理,太低了,所以我认为,这个设置者设置这样一个限高杆不合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应该来讲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为悲剧感到痛心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强调一个词,那就是“规则”。遇难者漠视了安全规则,将身体探出行驶中的汽车天窗;开车的司机漠视了交通规则,在钟某伸出天窗时没有及时制止;限高杆设置方漠视了限高规则,设置的限高杆只有两米,明显不符合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多方的漠视规则,导致有人付出生命的代价,这样的教训太过于沉重,太难以令人接受。规则意识是每个现代公民的文明必修课,人人遵守规则、处处遵守规则应该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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