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支付的工傷待遇低於法定標準,補!

01

案情概要

2008年8月12日,陳某在工作期間受傷,被認定構成工傷、八級傷殘。2009年5月,陳某與公司就工傷事宜簽訂協議:一次性貼補陳某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9000元。後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賠償協議。

法院認為,判斷協議效力應考察該協議是否構成顯失公平。根據陳某的年齡及工資標準,其應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和為81029元。雙方在協議中就此項約定公司貼補9000元,僅為應支付款項的11.11%,可以認定該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應以撤銷。

02

法官點評

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經濟狀況惡化,維權成本較高,又急需治療,故獲賠心理迫切,但法律知識又不足,用人單位便經常會利用勞動者的劣勢地位,變相迫使勞動者接受較為苛刻的賠償協議,有時甚至會剝奪勞動者的主要賠償權利。因此,在司法審查標準的把握上,對於勞資雙方自行達成的工傷賠償協議與普通的民事協議相比,應更加嚴格。一般可將協商賠償額與法定賠償額對比,如果兩者相差不大,可以認為勞動者為獲取時間利益、節約維權成本而作出的讓步;如果兩者相差懸殊,則應撤銷賠償協議,判令單位補足賠償數額,或在不撤銷協議的基礎上,直接判決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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