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一农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刑!

LIAN 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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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莲都区一农户被判刑!

因为违规使用中等毒性农药

致使其种植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

然后又销售给不定消费者

莲都一农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刑!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起去了解下吧!

莲都一农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刑!

今年2月7日,莲都区农业局对碧湖镇蒲塘村蔬菜种植户尤某种植的准备上市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发现毒死蜱含量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0.05mg/kg”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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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尤某在移栽芹菜前,明知农药“敌百·毒死蜱”属于中等毒性农药,且该农药产品的包装袋上明确标注该农药使用作物为花生

,仍在为种植芹菜做田畦过程中将农药毒死蜱撒入土中用于毒杀蛴螬。做畦时在地里撒入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并于2018年1月,采收该批芹菜并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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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将含有农药残留的芹菜批发给菜商,菜商们又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威胁了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尤某提起公诉,并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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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二万元(上交国库),并在丽水市市级以上公开媒体或报刊上赔礼道歉。

那么,法院是根据哪些条例和

法规对尤某进行判决的呢?

一起来了解下相关的法律条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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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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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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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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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农产品的安全是

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大家千万不能心怀侥幸

为了贪图一时的利益

而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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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莲都食品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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