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灣業主賣房想毀約加價22萬?法院:賠償123萬元!

今日,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公示2018年第三季度行業糾紛與投訴,其中有兩則案例,業主均因房價上漲而反價毀約。

荔灣一個業主因反價欲毀約,被判需雙倍返還定金88萬與房屋升值部分35萬,合計123萬元;而另一則案例中,業主經協會協調後,同意私下協商解決。

此外,還有一則案例,因中介未經業主許可私自“推盤”,造成買方損失。

荔灣業主賣房想毀約加價22萬?法院:賠償123萬元!

買房路上堪比取西經,九九八十一難層出不窮。來看看案例,或許我們能從中獲取些許經驗。

1、業主反價22萬?法院判違約需賠123萬

業主反價22萬,協商不成訴買家違約

2016年12月,業主李某經中介公司促成,就其位於荔灣區某物業與買家陳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售價220萬元。

因當時房屋未滿兩年,雙方約定至2017年7月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買方依約支付購房定金66萬元。合同簽訂後,買方要求籤訂《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下稱網籤合同),但業主以戶口未遷出為由,拖延簽署。

荔灣業主賣房想毀約加價22萬?法院:賠償123萬元!

直到2017年5月,買方向業主提出配合其辦理銀行按揭手續,但這段時間該物業市場價格上漲,業主表示買家應增加購房款22萬元,彌補其損失。

經過多次協商,買方不接受業主的加價。

2017年7月,業主李某向荔灣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解除《存量房買賣合同》並要求買方支付違約金22萬元。

法院一審:業主毀約無據,應承擔違約責任

經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買方未能辦理按揭手續的原因在於業主未配合辦理所致,故業主李某以陳某未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構成違約為由,向陳某發出解除合同的律師函要求解除合同,並未達到合同解除的條件,李某以此為由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據。

另,買方反訴要求業主李某賠償雙倍定金,並賠償該房屋升值損失87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存在屢次以遷出涉案房屋原業主戶口為由一直未配合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的行為,並因此造成雙方就涉案房屋的交易未能繼續履行,李某的上述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案件分析:

業主需雙倍返還定金88萬+房屋升值部分35萬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法律規定定金在合同總標的額20%內適用定金罰則。故,對於買家陳某主張業主李某雙倍返還定金的訴求合情合理予以支持,返還金額為88萬。

另陳某在訴訟時對於房屋升值進行評估,認為房價的上漲導致其需要多付50萬,有此造成的損失應由李某承擔。經法院審議酌情判定,李某賠償陳某房屋升值部分損失35萬元。

荔灣業主賣房想毀約加價22萬?法院:賠償123萬元!

這一番下來,意味著,業主需賠償123萬元。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對此提醒道,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籤時,消費者需注意明確約定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而作為業主也不應因為樓價上漲而隨便違約,要尊重合約精神。

要知道,有時候違約所承擔的違約責任成本要比樓價的上漲要高得多。

2、經紀人未獲委託推盤?買方可索取賠償

和業主未面對面籤合同

2016年張某經A中介公司看房,看中一套位於海珠區某物業(下稱:該物業),當天簽訂了《購房要約發出委託書》以127萬購買該物業。

由於經紀人高某表示,業主在澳門不方便籤訂《房屋買賣合同》(下稱:合同),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由經紀人高某轉交業主簽名確認。

隔天,高某把賣家已簽署的合同原件和定金收據交付張某,同時簽訂了《買賣代理費支付承諾書》。

一週後,張某收到高某的電話被告知賣家提出不再出售該物業要求解除合同,但願意賠償違約金。

張某考慮後回覆經紀人高某,同意賣方提出的要求,並多次催促經紀人高某約業主見面簽訂解除協議,但高某每次都以賣家沒有時間為由,未能安排買賣雙方簽訂解除協議及商討賠償違約事宜。

幾個月過去了,張某仍未與業主簽訂解除協議,也未收到業主的違約金,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賣家繼續履行合同。

偽造合同簽名?經紀人竟未經同意私自放盤

在訴訟過程中賣方提出司法鑑定的請求,要求鑑定合同和定金收據的簽名是偽造的,其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從未在A中介公司放盤出售該物業,也從未收取張某的1萬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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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實,經紀人存在未依法查驗業主的身份和權限的情況,協會按行業自律管理規定對經紀人高某的上述行為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對於中介公司的管理過失發出整改通知。

案件分析:

買方可通過司法途徑向經紀人高某索償

根據《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中介公司經紀人對於合同上賣家的簽名負有審核義務,該司及其經紀人應當在賣方簽訂合同時,應對賣方身份及處分權限履行謹慎審查義務,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材料。

本案中經紀人高某,在未獲得賣方的委託,對該物業進行“推盤”介紹給張某,涉嫌違反規定。在此過程中,A中介公司存在對經紀人高某的管理過失,因經紀人不當的執業行為造成買方損失。

對此,買方可通過司法途徑向經紀人高某索償。

建議:查看賣方材料,面對面簽訂合同

中介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對於賣方的處分權問題,除了通過中介公司核實外,也可以要求賣方提供相應的材料進行查看,如不動產權證、查冊表、涉及共有產權的,還應提供其他業主的公證授權或其他同意出售證明。

儘量在買賣雙方所有當事人均在場的情況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才簽訂合同,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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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當事人提供的各種書面文件,包括合同、委託書等,一定要通過面籤、公證等方式確認其簽名的真實性; 複印件應當與原件進行核對,避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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