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4男子自制“排槍”7支,被判四年以上至十年有期徒刑

11月19日,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當地開展打擊整治槍支爆炸物品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以來審理的涉槍涉爆案件基本情況。記者從會上獲悉,當地4男子自制“排槍”(多管火藥槍)7支,日前被法院分別判處四年八個月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據介紹,2017年1月8日,周某告訴張某寧其準備製造“排槍”(多管火藥槍),同月10日,二人前往六盤水新客車站一門面購買無縫鋼管並切割為21段,為造槍作準備。事後,周某找到盧某江,商量如何造槍,後二人利用鋼管安裝火底、用彈簧等進行槍支製作。

六盘水4男子自制“排枪”7支,被判四年以上至十年有期徒刑

2017年1月12日凌晨,張某寧、許某凡、周某、盧某江將槍管帶到六盤水德塢一修理廠進行焊接,將7支“排槍”(每支3個槍管)製作完成,之後4人來到位於明湖村的許某凡家的樓頂和六盤水溼地公園等地,進行試槍。不久,4人造槍的違法行為敗露,被警方全部抓獲。經司法鑑定,4人所造的7支“三管排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自制槍,認定為槍支。

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寧等4人非法造槍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系犯意提起人,整個造槍過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盧某江受周某邀約,參與除了購買無縫鋼管以外的整個造槍過程,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張某寧參與購買鋼管、焊接槍支,作用次於盧某江,系從犯,應減輕處罰;許某凡在槍支製造的最後階段介紹焊接的場所並參與試槍,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

六盘水4男子自制“排枪”7支,被判四年以上至十年有期徒刑

據此,鐘山區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分別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處盧某江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判處張某寧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許某凡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

據介紹,案件宣判後,張某寧等4人不服提出上訴。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理後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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