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4男子自制“排枪”7支,被判四年以上至十年有期徒刑

11月19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当地开展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审理的涉枪涉爆案件基本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当地4男子自制“排枪”(多管火药枪)7支,日前被法院分别判处四年八个月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据介绍,2017年1月8日,周某告诉张某宁其准备制造“排枪”(多管火药枪),同月10日,二人前往六盘水新客车站一门面购买无缝钢管并切割为21段,为造枪作准备。事后,周某找到卢某江,商量如何造枪,后二人利用钢管安装火底、用弹簧等进行枪支制作。

六盘水4男子自制“排枪”7支,被判四年以上至十年有期徒刑

2017年1月12日凌晨,张某宁、许某凡、周某、卢某江将枪管带到六盘水德坞一修理厂进行焊接,将7支“排枪”(每支3个枪管)制作完成,之后4人来到位于明湖村的许某凡家的楼顶和六盘水湿地公园等地,进行试枪。不久,4人造枪的违法行为败露,被警方全部抓获。经司法鉴定,4人所造的7支“三管排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认定为枪支。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宁等4人非法造枪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系犯意提起人,整个造枪过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卢某江受周某邀约,参与除了购买无缝钢管以外的整个造枪过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张某宁参与购买钢管、焊接枪支,作用次于卢某江,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许某凡在枪支制造的最后阶段介绍焊接的场所并参与试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六盘水4男子自制“排枪”7支,被判四年以上至十年有期徒刑

据此,钟山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卢某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张某宁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许某凡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据介绍,案件宣判后,张某宁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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