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按《婚姻法》彩禮能否要回?

2019雲南農信社考試公基備考:彩禮能否要回!!我國《婚姻法》規定,以婚姻自由,雙方自願為原則,以雙方感情為基礎。對於彩禮這一在我國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發生糾紛時如何處理,《婚姻法》並沒有明文規定,為此我國最高法院針對這一問題做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即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據此,男方支付給女方的彩禮,在這三種情況下,可以要回。

雖然彩禮確實存在可要回的情況,但是,對於最高法的這一司法解釋,仍然需要進一步的瞭解。

第一,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慮支持給付人的返還請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還給付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沒有特殊約定,法律規定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選在訴訟離婚,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的,法院准許離婚的,可以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請求的判斷,如果是判決不準離婚的,對彩禮問題也就不能支持當事人的請求。

第二,適用本條規定時必須對象明確,不能過於寬泛,必須是確實存在這種結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才可適用本條解釋。據法院調查調查,彩禮問題主要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數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氣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處理。因此,在經濟比較發達,特別是一些大中城市中,發生彩禮給付糾紛的概率相對較低。

第三,要區別彩禮問題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這種彩禮的給付,都是非自願的,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給付人向對方討要的行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第四,關於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對於彩禮問題是否返還,原則上要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係作為判斷的標準。沒有特殊規定的話,已經結婚的,彩禮將不用返還。生活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謂相對困難,可以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由於給付造成了前後相差比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因為,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關係,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原則上所送彩禮對方已經無須再返還。如果以生活困難作為一項參考因素,體現法律及審判實踐對生活確有困難一方的幫助,這無疑是對接受彩禮一方提出了一個較高標準的要求。所以,要採用一個客觀化標準,統一加以判斷,不能無限度地讓接受彩禮的一方作出讓步。因此,這種因給付造成的生活困難,必須是導致生活的絕對困難而非相對困難。

總之,將彩禮的給返還成兩大類情況:一是雙方沒有結婚的,應當返還彩禮,已經結婚又離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二是作為特殊事項,即使在雙方之間締結了婚姻關係,在兩種情形之下,離婚後彩禮也應當返還,一種是雙方結婚後一直並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種是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按《婚姻法》彩禮能否要回?


關注玉溪中公教育微信公眾號【yxzgjy】招考信息、課程信息不漏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