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規範產品命名到盡職調查流程 監管給私募上信義課

種種跡象顯示,針對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個環節的監管正不斷細化。20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發佈《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以下稱《指引》)。此外,協會會長洪磊日前透露,下一步協會還將推出私募基金盡調指引及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信用報告制度。在這一系列密集監管措施的背後,是私募行業由於信用約束不暢導致諸多問題顯現,監管的要義是推動身為資產受託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踐行信義義務。

協會近期連續推出多項針對私募基金的多項監管規定,內容涉及私募基金命名、盡調流程、信用報告制度等各個環節。

協會發布的《指引》規定,私募基金產品命名時不得暗示保底保收益、業績承諾以及避免與其他金融產品名字相混淆。

《指引》要求,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資活動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險”、“避險”、“保本”、“穩贏”等字樣;不得違規使用“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收益特徵不匹配的表述;不得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最佳業績”、“最大規模”、“名列前茅”、“最強”、“500倍”等誇大或誤導的字樣;不得使用“資管計劃”、“信託計劃”、“專戶”、“理財產品”等容易與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混淆的字樣;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應當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樣,避免與公開募集投資基金混淆。

洪磊11月14日在出席某財經論壇時透露,協會將出臺私募基金盡職調查指引,將針對不同類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產品及其投資標的推出不同的盡職調查指引。

洪磊表示,對於私募股權和創投基金管理人,盡調指引將涵蓋投資策略、投資流程、團隊建設、合規風險控制能力、會計估值及法律、行政、環境與社會影響等14項指標。《指引》按必要和個性化提供參考模板,方便專業投資者更加全面地瞭解基金管理人,幫助其基於市場化信用,作出合理決策。同時,推動發佈對基金投資標的底層資產的盡調指引,確保基礎資產真實可靠,現金流和回款機制有必要的保障,幫助基金管理人更好地管理好投資組合的風險。

此外,洪磊還透露,在已推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制度的基礎上,協會將於今年底正式發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標準,全面實施信用信息報告制度,推動建立多維度市場化信用制衡機制。

目前,隨著市場環境發生變化,私募行業信用約束不暢和風險因素增加帶來的問題也逐漸顯現,表現在五個方面:一是大量機構出於規模擴張甚至囤殼目的虛設私募基金管理人,機構在登記後不實際履行管理職能,頻繁更換法人代表、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導致無法形成穩定有效的內部治理;二是部分機構試圖以股權代持方式完成登記,關聯方由於缺少日常監管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的業務,埋下風險隱患;三是部分產品先備案再募集,違背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後再備案的事後備案制度安排;四是部分產品虛設投資單元,分散募集、集中運作,變相開展“資金池”業務;五是部分產品投向單一債權資產,甚至任意創設收益權資產,未能有效維護基金財產安全。

因此,近期一系列監管的核心都在於推動行業自律,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踐行信義義務。

洪磊認為,信義義務是基金行業的基石。行業自律就是在法律和行政監管要求基礎上,從市場缺陷和個體道德有限性出發,將信義義務的完整要求轉化為行業共同行為準則。這一自下而上的行為規範建構過程,正是行業自律的價值所在,也是行業自律雖具有公共管理屬性但有別於行政監管、更非行政許可的本質所在。

“在真實市場環境中,私募基金業務的開展依託於募資合同、投資合同、託管服務合同等一系列具體金融契約。對各類明示或隱含的金融契約加以規範及落實《基金法》信義義務要求是功能監管的核心,也是行業自律的方向。”洪磊表示。

本文源自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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