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合夥人的“貢獻估值法”

我們經常從一些影視劇中看到江湖賣藝者會說這樣的一句話,叫作“有錢的捧個錢場,沒錢的捧個人場”,這句話放在創業團隊之中也同樣適用。參與創業的每一位合夥人都有其不同的資源,所以就會有著不同的貢獻,比如有的合夥人會提供資金支持、有的合夥人會提供技術支持,此外還有場地、渠道等,不一而足。

正式因為他們所能做出的貢獻有著不同的性質,所以很難找到一個統一標準來對這些貢獻作出等價的對比,於是股權分配就成了一個不易解決的難題,最終導致分配結果不合理,為公司或項目在之後的發展中埋下隱患,說不定什麼時候就會爆發。

針對這一常見情況,許多創業團隊都迫切地需要找到一種統一的標準,能夠將所有創始人所作出的貢獻放置在同一個層面上,然後再進行比對,從而分析得出更科學、更客觀的一種參考依據,如此便可以使得股權分配更有說服力,團隊也會更團結。

創業合夥人的“貢獻估值法”

1、 將創始人的貢獻估值

關於這一點,國外已經有業內人士在其相關的著作中提出了一個辦法,即對創始人的貢獻進行估值,以市場價值為參照依據,這樣就可以得到若干個獨立的估算值以及一個總的估算值,進而可以得出每位創始人分別所佔的百分比,公司便可以以此作為參考依據。

有句廣告語說得好,“世間自有公道,付出總有回報”。不管創始人向公司付出了什麼,資金也好、技術也罷,都應該得到公司的回饋。如果公司並沒有做到這一點,那麼該給予的回報但卻沒給的那一部分就應成為創始人對公司的一種“投資”。

舉個簡單的例子,創始人在開始創業的時候,其工資按照市場行情應該是每月2萬元,但因前期比較困難,只拿了5000元,那麼每月就有15000元是公司應該給予但卻沒給的部分,這些錢就相當於此人對公司的“投資”。

公司並非只有這一位創始人如此,其餘的創始人也有此情況,只是具體“投資”的數額不等,所以所有創始人的“投資”彙集在一起即為“總投資”。那麼,每個人的“投資”與“總投資”之間就會有一個百分比,而這些百分比正是公司發放股權的參考依據。

此方法被稱為“估值法”,簡言之,估算創始人所作貢獻的市場價值,然後再以此作為依據決定如何分配股權。

2、 各種投入要素的估值

在進行創始人貢獻的估值時,首先要將他們的投入進行估算,然後再估算出總的價值,最後再算出一定的比例。

如果你不僅投入了相關技術,還投入了部分設備,那麼二者的價值需要分別估算。比如你的技術估值為10萬元,設備估值為5萬元,那麼你所投入的就應該是15萬元。加入團隊所有的投入被評估為60萬元的話,那麼你的貢獻百分比即為25%,你所佔的股份也應該是25%。

我們可以看出,在這個過程中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就是對各種投入進行市場價值的估算。

我們就從7個方面來分別闡述一下具體應如何進行估算。

1)工作時間

創業合夥人的“貢獻估值法”

說起對公司最為重要的貢獻,想必非工作時間莫屬,畢竟就算是已經萬事俱備,沒有工作時間的投入,公司或項目也是不會有所發展的。既然它如此重要,那麼應該怎麼對其進行估值呢?

其實,估算方式很簡單,只需要參考目前的人才市場的通用工資標準就可以了。在類似的工作崗位上,擁有何種教育背景、工作經驗就有何種與之匹配的工資標準,這個標準的數字就是其工作時間的價值。

當然,合夥人的工作時間價值也並不是單純的工資這麼簡單。一方面,在創業之初,公司就按其標準發放了工資,而那時他並沒有為創業公司提供任何投入,那麼此人就相當於僱傭的員工,而非創始人;另一方面,如果企業給予他一定的股權,但價值達不到他的工資標準,那麼他就不一定會參與到創業中來。

既然他選擇了參與創業,那麼就說明在他的認知裡,創業企業所給予的股權有著極大的潛在價值,足以使他放棄穩定不菲的工資收入。

我們再來算一筆賬,仍然以每月工資2萬元為例,如果在創業過程中,合夥人並沒有拿到一分錢的工資,那麼就相當於創業公司就節省了每月2萬元的人力投入,即合夥人對企業所作出的人力貢獻。如果他每月拿5000元的工資,那麼他的人力貢獻就是每月15000元。以此類推,如果他每月拿了2萬元的工資,那麼他對公司就沒有任何的人力貢獻了。也就是說,創業企業本該發放但卻未發放的那部分工資就成了合夥人所作出的人力投入。

在折算工資的時候,要根據合夥人的具體情況來參考不同的依據。如果他只是兼職創業,那麼就按照兼職人員的市場工資來進行投入折算;如果他按月工作,則可以按照實際工作時間的數目來進行投入折算。

2)現金或實物等資產

創業合夥人的“貢獻估值法”

其實,現金的價值最為明確,根本不需要進行市場估值,金額就說明了一切。所謂萬事開頭難,創業企業在起步階段自然是非常艱難的,對於現金的需求是很迫切的,尤其是在看不到任何前景的情況下,現金的意義是非同凡響;而隨著公司的進一步發展,明朗的前景吸引了眾多的投資人前來投資,此時資金來源有了可選擇性,現金的重要性也就有所降低了。所以,創業之初投入的現金,其價值一般大於實際金額。

而實物資產,其實也可以看作現金投資,畢竟其是通過現金購買的,相當於現金的另一種形態。但是,要達到以現金的價值來估值的程度,實物資產至少要滿足以下兩種條件之一。

第一個條件,這種實物資產必須是公司或項目在發展道路上最為核心的資產,比如說互聯網行業中必不可少的網站服務器。而那些為了生活需要所購買的微波爐、咖啡機等就不能算在其中。畢竟,在創業的初級階段,資產的購買需要遵循“創業需要”這一原則。

第二個條件,這種實物資產必須是專門為了企業的經營發展而購買的,比如說公司內的辦公設備、電腦、辦公桌、打印機等都囊括在內。但是若是被淘汰的辦公桌、別人不用了的舊電腦等,都不能算在其中,因為這些都不在“專門”之列。

那麼,這些實物投資應該怎樣估算其價值呢?其實,如今在市場上早就有了專業的評估師對其進行專業評估,但是創業團隊對此也應該有一個大致的瞭解。從原則上來說,如果是全新的實物資產,就可以直接按照購買價格來估算;如果已經有一定的折舊率,那就可以參照當前舊貨處理的價格來估算。

3)辦公場所

創業合夥人的“貢獻估值法”

在公司的創立之初,不管條件如何總得有一個“根據地”,所以需要根據公司性質的不同選擇租用不同的場地,有的只需要一個辦公地點,有的還需要倉庫或店面,這些都是公司必不可少的財務開支。此時,如果有合夥人能夠提供場地的話,就相當於提供了這部分財務開支。那麼,公司應該給但卻未給這部分財務開支就是合夥人的“投資”。

需要說明的是,即便是合夥人提供的場地,也不等於所有的場地都能折算成“投資”,因為有的場地並不在折算的範圍之內。

首先,多餘的場地不在折算範圍之內,因為它並不能帶來相應的價值,比如說,公司的規模並不大,辦公地點只需要二三十平方米,而合夥人一下子就提供了三五百平方米的場地,多出來的絕大部分空間其實並沒有任何價值。

其次,原本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場地不在折算範圍之內。如果合夥人所提供的這個場地在之前並不是用來盈利的,那麼就不會為之帶來收益,提供給公司的話也就不會為之帶來損失,自然也就不能作為“投資”進行折算了。

4)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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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所說的“創意”當然不是指單純的創業點子或是初步想法,因為那其實並不具備太多價值。而是指在單純的創業點子的基礎之上,經過了反覆的思考與研究,最終所形成的較為成熟的商業方案,或是初步想法已經得到了基本的落實,並開始了原始產品的開發。這樣能夠讓然看到市場前景的創意才算得上是有價值的貢獻,才能夠進行估值。

有一個創業的點子並不難,難的是把這個點子轉化為成熟的商業方案,而這個轉化的過程需要創業者對其進行大量的前期工作。一般而言,市場上對這些工作的前期投入都會被視為對公司的“投資”。

5)專用技術或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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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技術或知識產權屬於無形資產,但對於企業的發展來說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合夥人提供此類無形資產,那就應該參考市場價值作為其對公司的投入;如果合夥人對專用技術或知識產權並不是轉讓而是授權的話,那麼其包含的許可使用費也可以看作一種貢獻。所以,可以按照公司應該給但未給的費用來進行價值估算。

除此之外,還會有合夥人將之前開發或運營的產品作為其投入轉讓給公司,比如說已經開發並投入運營的網站、APP等。此時,產品的轉讓價可以作為估算依據,而具體的轉讓價可以參考目前市場上的此類交易。

6)可用於融資、銷售等方面的人際關係資源

創業合夥人的“貢獻估值法”

公司在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在融資、銷售等方面會用到一些人際關係資源,通過這些人際關係來實現融資目標、尋找合作伙伴並建立合作關係、打開銷售的渠道等。而有的合夥人正好有這樣的資源,能夠為公司節約建立人際關係的成本。

針對這一方面,企業可以從人際關係帶來的不同收益觸發,採用不同的估算方式。比如說,如果合夥人的人際關係為企業打開了產品銷量,企業應給予一定的提成,該給卻未給的提成可視為合夥人對企業的投入;如果為企業實現了融資目標,企業應支付一定的佣金,該給卻未給的可視為合夥人對企業的貢獻。

當然,企業也可根據自身的情況考慮,究竟是用現金還是用股權來進行回報。

7)其他可以被視為“投資”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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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6種資源,在創業的過程中,公司可能還會需要其他的一些短期資源,而這些資源能夠促進公司更為健康有序的發展,也可以將之納入到貢獻的範圍中來。如果有合夥人或是合夥人的朋友能夠提供此類資源的話,企業既可以選擇出資購買,也可以選擇參考市場價值來進行估算。

當然,這些資源與上文中提到的場地問題一樣,如果是閒置的資源,提供給企業之後並不會給自己帶來任何損失,就不能用來估值了。只有這些資源對於提供者來說是有用的,才能換得股權。比如說,你有一臺機器設備,平時會用其加工製作產品,如果提供給創業企業使用之後,自己就不能再使用了,那麼這臺設備才有可能被納入到估值的範圍之中。

總而言之,對於創業企業來說,合夥人所能提供的所有資源,只要是企業發展運營所需要的,企業又不能或不願用現金回報的,都可以將該給卻為給的那部分視為合夥人對企業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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