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劣質藥!甘肅平涼這家醫院被立案調查

在2018年全省中藥飲片監督抽驗中,甘肅平涼莊浪縣中醫醫院使用的標示生產企業為平涼市鑄康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批號為20180201-1的仙茅,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結果含量測定不符合規定,確定為劣藥。2018年10月8日經批准,對甘肅平涼莊浪縣中醫醫院涉嫌使用劣藥立案調查。

使用劣質藥!甘肅平涼這家醫院被立案調查

現查明,甘肅平涼莊浪縣中醫醫院於2018年7月2日從平涼市鑄康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購進該公司生產的批號為20180201-1的仙茅2公斤,每公斤銷售價為97.50元,用於抽檢的0.6公斤,其餘已全部銷售,貨值金額195.00元,違法所得136.5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136.50元,並處違法生產藥品貨值金額195.00元二倍的罰款(計390.00元整)。以上罰沒款共計526.50元

使用劣質藥!甘肅平涼這家醫院被立案調查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收到的甘肅省財政廳繳款識別碼短信,登陸甘肅省政務服務網統一公共支付平臺支付或通過銀行櫃面、自助終端機、pos機、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方式繳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採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平涼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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