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劣质药!甘肃平凉这家医院被立案调查

在2018年全省中药饮片监督抽验中,甘肃平凉庄浪县中医医院使用的标示生产企业为平凉市铸康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80201-1的仙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结果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确定为劣药。2018年10月8日经批准,对甘肃平凉庄浪县中医医院涉嫌使用劣药立案调查。

使用劣质药!甘肃平凉这家医院被立案调查

现查明,甘肃平凉庄浪县中医医院于2018年7月2日从平凉市铸康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80201-1的仙茅2公斤,每公斤销售价为97.50元,用于抽检的0.6公斤,其余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95.00元,违法所得136.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36.50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95.00元二倍的罚款(计390.00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26.50元

使用劣质药!甘肃平凉这家医院被立案调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收到的甘肃省财政厅缴款识别码短信,登陆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付或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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