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廷轩2862
这样的业务员是对客户和自己的不负责!
保险公司理赔时会调查的,如果调查出以前有过住院史或者是带病投保,而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拒赔的。
而且在知道有病的情况下投保,还要等两年,这中间无论发生什么都是无可估量的。
所以投保时还是要如实告知,无非就是加费承保或者标准承保或者拒保。
无论做什么,首先要做的是人!
怪呀168
投保时,经常有朋友问我,我的病不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它能查得到吗?
好!先看看刚刚发生在某知名保险公司的事吧!
该保险公司主动与多位客户解除了合同,原因是这些客户在投保前有过多次就诊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的记录,而投保时并没有如实告知给保险公司。
其中有几位客户,自己并未因这些疾病就诊,而是曾经把社保卡外借给别人去开过药。
客户拿最近体检正常的报告去申诉,保险公司说如果医院可以开误诊证明或去社保局开社保卡被冒用证明,那么可以不解除合同。
医院会打自己的脸吗?社保局正要找你,你敢去吗?看来也只能解除了,更可悲的是基本与商业保险说拜拜了,去别的保险公司投保也很难了。
说到这里,各位客官肯定又在骂保险公司不是个东西了,还真不是!
《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解除合同的几位客户他们的保单都是保单生效两年内,保险公司有权利解除合同。
即便有体检正常的体检报告那也并不能代表身体就没问题,体检前吃点降压药,打点胰岛素,这些指标可能也会正常。
保险公司不愿意冒这风险,那你就证明自己没问题吧!
该条款叫作“不可抗辩条款”,很多业务员就根据该条款,唆使客户不如实告知,告诉客户两年后发生问题保险公司必须得赔。
小编也曾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交流过,理赔人员告诉我,如果客户有严重的不如实告知,无论保单是否生效两年,保险公司首先都会拒赔,那就看客户打官司是否能打赢了,打赢就赔打不赢就不赔。
上周给学生们讲课时还有学生问,那既然这样设置这不可抗辩条款又有什么意义呢?
其实在我看来,不可抗辩条款更多的还是限制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调动保险公司主动排查的积极性,如果没有2年的限制,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自由选择解除合同的时机。
如果选择在客户交满保费时再解除,那客户将会更受伤。据说,这次解除合同,退给客户的是现金价值而非保费,损失也不小啊!
不可抗辩条款是用来保护客户的,但绝不是投保人不履行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护伞。
大概是保险公司理赔的相关案例太多了吧,开始主动的排查了。
侯会军
这种情况就好比你教唆别人撒谎,然后安慰说,没关系的,过了2年,没人会记得。凡是走过必会留下痕迹,千万不要有这种侥幸心理。
如实告知在买保险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点。
如果在投保的时候就把自己的病史全部都说清楚了,那么在理赔的时候就是一个标准件,标准件在任何公司的理赔都很快。
很多业务员说告知多麻烦,出险了我可以帮你去理赔,给你做服务,而且只要熬过2年,就有不可抗辩条款保护你,以上说辞是不存在的。我们要去区分,首先保险代理人不能干预理赔结果;其次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请求理赔,应否支持的问题,属于法律空白,况且主流观点认为故意不告知,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欧小胖的理财空间
我说一句:我们公司是这样的,客户第一没有住院记录,第二没有用社保卡买过慢性病的药,那么,保险公司会认为你们是健康体,是不会据保的。我们审核是否是健康体就是根据这两点来审核的,哪怕体检中心显示你是亚健康状态,那么也不根据他的记录来否定你是健康体。我亲自跟理赔老师核实过的
俊丞粑粑
不管用的!只要你有去医院检查的记录,投保时又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都不给赔的!
心轻草亦香211244083
销售误导,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如实告知的好,非标准体有的也是可以承保的。
第一:加费承保
第二:责任免除
第三:可能标体承保
第四:拒保
凱歌保险实话实说
可以更换个代理人了,这样的人,不打算在行业里混了。
我也是做保险的,但是,我会分清轻重,什么必须告知。为客户,也是为自己。
监管只会越来越严,保险是长期的事业,不是打一枪走一炮
NOZUOS
为什么说保险买容易理赔难,就是这样没有素质的业务员给这个行业做坏了,首先要说入保险必须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出现问题不理赔算谁的,你想买保险也不能在这个没有职业道德的业务员这里购买。骗人。
回答作者
销售误导噻,不是过了两年就一定赔,不要乱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如实告知,最大诚信原则!
善待一生y
充分说明保险公司就是骗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