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主人到底业主是还是物业呢?业主到底有没有权益,物业就没有标准吗?

米二郎ts


小区里的业主是小区的主人没错。但是小区更是一个拥有很多人口居住的大家庭,一个大集体。

小区不是一个人的小区,小区是所有业主的共同小区。不应该因为是业主,就把整个小区都当成是自己一个人的家,想要怎么样就怎么样,而不去考虑您这样做是否干扰到了小区其他业主的权利,是否侵害了集体的利益,是否破坏了小区的秩序。




在我们以小区主人自居的时候,也应明白,我们只是整个小区的主人之一。不能因为我是小区的主人,就可以在小区的公共场所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想乱停车就乱停车,想乱扔垃圾就乱扔垃圾,想破坏东西就破坏东西,想私搭乱建就私搭乱建。大家不应这么做,因为小区不是一个人的小区,是所有业主集体共同的小区,如果大家都这么想,都这么做,大家都不去考虑其他人感受,不去遵守集体的秩序,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那么这个小区就乱套了。

有人说,物业公司只是一个服务企业,只需要为业主提供服务就好,不应该对业主行为提出要求。可是大家想过没有,物业公司是根据什么对业主的行为提出要求的?是根据这个小区的相关规定。而小区的相关规定是谁制定的?是由相关法规和地方,还有业主大会来制定的,物业公司也只是执行相关的规定而已。所以,要求业主遵守小区相关规定的是不是物业公司,是小区集体的公共秩序规定和守则。所以,大家遵守的是集体的秩序,集体的规定。

小区是我们所有业主共同的家园,小区的美丽需要所有业主的共同爱护和支持。物业公司服务不好,我们可以解聘或者更换。但是,如果我们的小区我们自己不去爱护和遵守集体的规定和秩序,那么小区就乱了。因为我们的小区是一个大家庭,即便是没有了物业公司,小区作为一个集体的大家庭,依然需要集体秩序,需要我们所有业主去遵守。小区连着你我他,安全环境靠大家,个人文明提高一小步,社会文明提高一大步。感谢大家阅读。


小区物业人


问到物业最害怕的地方了。楼主真的很厉害必须给个赞!有人问物业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我们有办法吗?原因大多确实是物业基本没怎么服务才不交物业费的。😭😭我的回答是:没办法!合同没有具体细节,因为合同是开发商代替业主们和物业签订的,大家都知道物业和开发商一伙,合同当然没有服务细节了!😭😱有人问业主有啥权利?答:应该没有,业主只能交钱,别的啥也干不了。雇佣合同是物业通过开发商代替签的,管理物业是物管办,部分物管办和物业关系紧密,好不容易有个业委会,业委会主任还让物业腐蚀了。所以:物业+开发商+物管办+业委会主任一起对付业主们。业主们只能也只有交钱的份了!😓😳要不大家都说雇佣个爹!确实需要改革啊!


音乐人高端


小区的主人肯定是业主,业主是购买了房子以及为小区公摊了面积支付了费用的实际拥有者,物业只是服务小区业主的企业,小区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也从2007年开始各地陆续从物业管理合同改为物业服务合同。

其实物业所拥有的权利大部分都是由业主赋予的,在业主购买新房时,都会签订买卖合同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会针对物业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但是之前很多业主对于物业服务合同不重视导致一些不合理条款的存在,但这些条款只要没有实际伤害的业主的利益是属于合法的,例如小区车位收取停车费,很多业主觉得我自己买的房停车位也在公摊面积上我凭什么交停车费,最后拒交停车费或者物业费,但是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了,物业对小区车位进行管理、维护并收取XX费用,这样就导致了很多时候业主拒交停车费或者物业费打官司最终败诉。

但是业主也需要注意一点就是小区突然增加收费项目可能是属于物业的违法收费行为,如果没有得到业主委员会的投票同意通过、或者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通过,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该项费用,但是切记哪项违法拒交哪项费用,因小区物业服务有问题直接拒绝缴纳全部物业费是违法的。

再给大家列一下对于物业收费的标准,各地区可能存在差别。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封闭式小区,绿化达到35%以上,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小于两项设施;24小时执勤,不少于12小时出入口站岗,24小时不小于12次巡逻;每天清扫2次小区公共区域、收集楼道垃圾。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封闭式小区,绿化达到30%以上,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小于一项设施;24小时执勤,不少于10小时出入口站岗,24小时不小于8次巡逻;每天清扫1次小区公共区域、收集楼道垃圾。

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封闭式小区,绿化达到25%以上,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24小时执勤,不少于8小时出入口站岗,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每天清扫1次小区公共区域、收集楼道垃圾。

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小区基本封闭,有简单的绿地、树木、植物;24小时执勤;每天清扫1次小区公共区域、收集楼道垃圾。

在四级收费标准中,除基础条件、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外,《办法》中对房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和综合管理服务也列出了相应的规定,物业部门需符合所有条件,方能收取相应的费用。


东友律师事务所


提问人到底遇到了什么事儿、什么情况?提出了这个“丧心病狂"的问题。

陡然看到这个提问,脑中首先想起了高玉宝和周扒皮这两个人物。不知道是不是笔者联想太丰富所致。

笔者来简述提问人之问题,有几点需要明确。

一、业主是小区的主人,不是物业公司的主人

购房人是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了房产,在办理交付手续后方取得业主的权利。在购买合同上签名始,就承诺在成为业主之时就遵守购买商品房合同之一切条款,这当中就包含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规约》等。既承担的义务又享受到权利。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导,经政府备案,其合法性、公正性是得基本保证的,也是毋庸置疑的。当然,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先手的优势,也是从维护房地产品牌和小区公共的利益出发,不针对个别业主。如果业主认可了某家房地产公司的小区房产,签订购房合同就必须要遵守配套的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买了房却不遵守购房合约是一种无赖行为,就如同买了香蕉去退香蕉皮!

对业主和物业公司来说,双方合作的主要依据就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是甲方和乙方的合作关系,不是上方和下方的主仆关系

很多人认为买了房,就是“周扒皮"似的地主,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就如同“高玉宝"似的长工。业主想几点钟学鸡叫,抬手就可挥舞长鞭,动不动就威胁不给饭吃。这是不行的。

甲方和乙方是合作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作为甲方的业主,是一个复数,不单指某一个人或数个人,甲方的权利源自从地产开发公司传承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其约定只要不违反物业法规,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作为甲方之一,是不可以随意更改服务合同的约定。讲白了说,作为几百几千分之一的甲方小业主,不具有与乙方谈判的资格。物业公司不采纳小业主未在服务合同上的约定的要求也就不令人奇怪了。

二、业主的权利来自于《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合同》

在买房前,你如果不认可物业服务合同,完全可以不签字、不买房。但在商品房购买合同上签了字就视同认可了购房合约的一切条款要求。业主的权利除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给予保证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是保障之一。其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




作为甲方业主之一,如何维权呢?虽然小业主没有乙方对等谈判的权利,但还是有维权之道的。

小业主维权的方式有:向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单位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科投诉,再根据问题的种类也可以向社区接到物价部门,派出所,环境保护局等等单位投诉。也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想当地的法院提请诉讼,主张诉请求。

最有效的维权之道是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形成与物业公司谈判资格的团体

维权之道的前提是主张要有依据,需要拿出白纸黑字的证据!

三、小区之物业服务标准一旦签订,不可随意更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会配套有相应的服务标准,这个标准有可能不详细。但是当地的物价部门在出台收费标准时,一定会有相应的服务标准,这个也是行业标准。

有兴趣的业主,针对物业公司质价不相符,可以参照这个标准来投诉,而不是张口就说质价不符,服务不到位。

举一个例子来说,高层住宅随意往楼下丢垃圾,这个现象很普遍,保洁员清理了一次,不到一个小时,又有人往楼下丢。如此再三,然后还有业主投诉保洁不到位。这是保洁不到位吗?这根本就是胡言乱语!

根据物业服务标准,清理楼栋周围的垃圾,一天一遍或者两遍,绝不可能时时保洁。物业服务质量的标准衡量亦不能以结果来评判,而应通过量化的服务过程来衡量。

这就是为什么业主提交给法庭:物业不作为证据,法官并未采纳的原因。


有些业主更过分的是,明明知道保洁大姐刚扫过楼层,但业主仍把吸尘器中的灰倒在户门外,然后向物业前台投诉保洁员几天没扫楼层了。逼着保洁员每次打扫这个楼层后,必须拍照以证清白!

小区业主和物业的关系是共生共荣的关系。没有这意识,合作难以长久。


老包有时不在线


小区的主人,当然是业主。可是这里有个条件,你得听物业的。否则你就是刁民,不交停车费别想进院,有家不能回。接送孩子、接送老人看病,不交押金别想进院,逢年过节看看老人交押金现一小时,超时不退押金。请问这钱哪去了,物业这么收钱对吗?都说不合理,可谁又来管呢。这么多年了,还跟物业叫新兴产业,给自己找理由。媒体、网上经带暴光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就是没人管有关部门为什么麻木?

当然,业主是主人,有的业主也不要无法无天,我行我素,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也要自觉维护,爱护我们的家园。都说物业由业主或业委会聘,可有的小区是施工单位留下的。跟业主不和心,理直气壮,不做耐心细仔的工作,态度比你还硬......

当然,好的物业也有,象万科物业收费贵,为什么人们认可,物业之间为什么不互相学习借鉴。


手机用户91497432149


物业和业主本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和谐关系,但是却渐渐变成了互相对立的两方面,业主认为物业拿钱不办事,服务不好,物业认为业主难伺候,没事找事,双方冲突不断,有些时候甚至升级为暴力事件。

小区的主人当然是全体业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物业只是被聘来为业主服务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只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即可通过投票表决来决定物业的去留。其中《物权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业主的权益。

就目前来看,物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不完善的,以至于物业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地区不同收费标准也有很大的差异,基本上物业费还处于一个市场定价的原则,当地物价部门只给出一个大概的价位区间。


80后老头


名义上是业主的,实际上物业说了算,物业管理规定上规定了很多所谓的业主的权利都是需要业委会执行的,但是实际当中业委会并不是必须成立的,是要由松散的业主申请,居委会才会勉强的协助成立,完全就是本么倒置!既然规定业委会应该承担很多必须的责任和权利,那业委会就应该由政府牵头引导成立,现在却成了业主要先申请!简直可笑。

其次,物业公司完全没必要。小区的平时事物管理应该由街道、居委会等政府部门担起责任。由政府部门把必要的管理事项分开招标,有专业的公司负责,比如清洁、保安、水电维护,业委会或者街道对其进行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按违约辞退重新招标。

只有由非营利性机构(比如政府)统一管理才不会出现现在以私利为先的物业公司的尖锐矛盾。


小帅哥疯语者007


可以说,业主是小区的“主人”。

但这个“主人”有多少真正有时间、有精力的投入小区的管理和建设?有多少人在内斗、互怼?有多少人是光喊我是业主却干一些扰乱物业管理服务的行为?......

简单举几个:

按规定入住率超一半以上即可成立业委会,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可以监管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建立起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沟通与对话,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等等……但现实呢,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占比也就3成,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很多业主不想受人管束,也不想花时间去做这些事,积极性差,加上其他原因导致成立一个业委会都很难。

就算成立了业委会,业主之间的内斗、互怼、猜疑、流言蜚语.....业委会重组、改选、成员不甘重负离职也很常见。

业主自称爷的也多见,不守规则乱停乱放车辆、乱扔杂物垃圾、乱占公共区域做其他用途等等,导致业主之间关系不和谐、不团结。

个个都自称主人,却藏私人做法和利益,何谈统一?可以说自己搞死自己应有的权益。

一个成功的物业管理小区,是有代表全体业主根本利益的业委会,选聘一个小区大多数业主同意和认可的物业公司,按照双方协商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来提供服务,业委会监督管理、业主积极参与管理和建设,提供建议和意见,方可达到和谐。

光喊口号,自私自利、光会骂人,到了“你行你上”时却不敢站出来,各自心怀个人利益,不团结,还高谈什么主人。要拿回主人地位,靠大家努力!


韦小龙女


小区的主人是指小区的公共权利,不是小区业主的私权,既然是公权就是全权业主所有(业委会)。物业只是业主出钱购买服务组法织法人(组织人格化了)。小区主人是公权(也叫约权)在沒有全体(大多数)业主的约定授权,个体业主是沒有小区公权的。物业当然有标准的了,标准来源小区全体业主授权范围。小区虽小,它也是小社会,也是三权分立,一、个体业主虽然不能行使小区的公权,但小区内的-草一木都是个体业主出钱购买的,个体业主是小区真正的主人。二,业委会

是大多数业主授权的组织,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同时行使小区权利和承担小区的义务。是小区真正的主人。三,物业是个体业主出钱购买和业委会委托对小区服务和管理,物业首先要为个体业主服务好,要在业委会授权下管理好小区。

目前物业是在开发商哪里继承来的,物业只为开发商服务,不为业主服务,只为开发商负责,不为业委会负责。业主出钱得不到滿义服务,小区的公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这是不合情理的社会现象,造成了很多社会矛盾,·是不会常久的。


刘建民177888412


说实话,现在住宅区的主人是物业,业主只是房客,必须听物业的命令。而物业只对收费会用心。如保安费,业主发生失窃事情,只能到派出所报案,保安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就是投诉保安不尽责也没用,而保安只对收取停车费感兴趣,其他的事都不会管。实际上,这保安费,业主如果购买失窃保险,也用不了这么多钱,还能得到赔偿,保安费完全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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