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微解讀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微解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解讀:本條是關於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求的銜接性規定。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由於危險物品具有危險性大、容易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特性,必須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因此,有關法律、法規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以及廢棄危險物品的處置都規定需經有關部門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比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都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再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對於廢棄危險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57條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法》在總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都必須依法經過審批,未經審批,不得擅自從事有關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活動,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關部門在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進行審批時,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批准,不能降低條件,放鬆要求。同時,對經審查批准從事與危險物品有關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及時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不能重審批、輕監管,甚至一批了事。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原則性要求

首先,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包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在內的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或者處置的安全管理有明確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予以遵守。同時,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應當遵循的技術要求做了明確規定,嚴格執行這些標準,對保證有關危險物品的活動的安全也至關重要。

其次,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事實證明,沒有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沒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可能做好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所涉及危險物品的性質和特點,有針對性地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責任,落實人員。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採取一切足以保障危險物品安全的相關措施。例如,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應當密閉,並設有必要的防爆、洩壓設施。生產有毒物品,應當設有監測、報警、自動連鎖、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業衛生設施。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洩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高溫、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運輸裝卸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在裝運時應當採取隔熱、防潮措施,等等。

最後,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是安全生產的重要保證,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當然,有關單位只應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對於違反法定程序,或者以監督管理為名影響生產經營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甚至謀取私利的行為,生產經營單位不僅有權拒絕、抵制,還有權向有關機關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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