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視組、巡察組、巡查組,到底有什麼區別?

巡視組、巡察組、巡查組,到底有什麼區別?

平時說到巡視,總免不了提到巡視組。而除了巡視組,還不時會聽到巡察組、巡查組之類的機構名稱,有時候在理解上甚至會將它們混淆。那麼,巡視組、巡察組、巡查組這三個“組”之間究竟有什麼相同之處和不同之處呢?

在這三個“組”中,巡視組的“名氣”最大。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打虎拍蠅”的過程中,常會見到巡視組的身影。

其實,巡視制度很早就建立了。《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巡視組通常只會由中央或省一級黨委派出,而市縣級黨委不會派出。巡視工作本身,往往也重在宏觀、重在大局。接下來,看看另一個“組”:巡察組。

這個“組”常常是由市縣一級黨委派出的。例如,前段時間,大慶新一屆市委第二輪常規巡察全面展開。市委7 個巡察組採取“一託二”的方式,對5 個市直部門、2 個事業單位和7 個鄉鎮,共14 家單位黨組織開展巡察。第一批次分別進駐肇源縣頭臺鎮、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連環湖鎮、肇州縣豐樂鎮、讓胡路區喇嘛甸鎮、林甸縣林甸鎮、大同區高臺子鎮、紅崗區杏樹崗鎮,為期約20 天。

之所以用“巡察”而不用“巡視”,也是遵照黨章的規定:“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巡察制度的建立,就是要把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打通黨內監督的“最後一公里”。這就要求巡察工作必須做得更具體、更細緻。

當然,對於“巡視”和“巡察”,有兩個常見的誤解要說明。

誤解一:覺得巡視組、巡察組都有反腐敗的職能,所以是由紀委派出的。事實上,各級黨委才是巡視組、巡察組的派出者。這從名稱上也可以看出,比如“省委巡視組”“市委巡察組”。

誤解二:把巡視組、巡察組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混淆起來。事實上,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組長、成員是固定的;而巡視組的組長、成員不但不固定,黨委還會想方設法避免讓人找到“規律”。一般來說是一次一授權,巡視組、巡察組的組長事先並不知道工作對象是哪個地方或單位,選任組長時還要儘量迴避。

因為讀音的關係,巡查組特別容易和巡察組相混淆。如果真的出現混用,那就是用錯了詞。

有媒體梳理發現,在權威性和全面性方面,巡查組不如巡視組、巡察組。在性質方面,巡視組、巡察組所體現的是黨內監督;巡查組所體現的可以是黨內監督,很多時候也可以體現為政府部門監督、條線系統監督。

通常情況下,巡查組是針對某個具體問題或者某項工作的具體落實情況派出的,目的是促進任務落實、推動目標實現。

此外,中央、省、市縣都可以派出巡查組。例如——

巡查組可以是中央派出的:2016年10 月至11 月,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第三巡查組就來到黑龍江省巡查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巡查組也可以由省級部門派出:黑龍江省環保廳曾派出7 個巡查組,對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綏化等城市重汙染天氣下的應急工作進行巡查。

巡查組甚至可以是市縣一級派出的:近日,哈爾濱市組成巡查組,對部分水庫安全度汛工作進行巡查,以保證大型及重點中型水庫市級領導包保責任得到全面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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