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店主見義勇為後又要被罰款200元,這件事矛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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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處罰見義勇為的飯店老闆200元,明顯是受到了猥褻女性的違法者父母的影響,拘留猥褻婦女者、罰款見義勇為者,不偏不倚、有利於化解糾纏上訪,看似公正的背後卻是無原則、和稀泥式的執法,能有利於積極倡導見義勇為嗎?

今年崑山事件中,白衣哥追殺性防衛最終歸屬於正當防衛,業已提醒執法部門必須意識到邪不壓正、弘揚正當防衛、樹立人人敢同邪惡作鬥爭的重要性!在出現違法人死亡的情況下,也要堅持正當防衛不能向違法犯罪嫌疑人低頭賠償,怎能因為猥褻婦女者父母的申訴而在無實質損害的情況下,就簡單處罰見義勇為者呢?在警方未到達之前,為預防不法行為人的反抗作惡而採取壓制行為,能簡單等同於故意傷害嗎?處罰見義勇為者,考慮過會造成怎樣的社會風尚引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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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就沒有所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我當特警5年來到深圳發展後,曾經見義勇為過~也被愛聯派出所叫去談話過,明明我受傷還要我賠償給對方,我不賠償就要拘留我,我自己的侄女被犯罪嫌疑拉拉扯扯,愛聯派出所的臨時工竟然拿辣椒水噴受害者的家人,犯罪嫌疑人只是寫保證書就放人了,恐嚇受害者的家人要拘留,這樣的人民警察到底為什麼服務,愛聯派出所的民警給我的印象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建議大家以後不要建議見義勇為,讓人民警察衝鋒在前!


杜29110790


火鍋店主見義勇為被罰200元,冤!深圳警方明顯在欺負老實人,和稀泥!

深圳警方認定猥褻者己被控制,店主踢打猥褻者,那麼怎麼認定已被控制呢?一、利用捆綁等手段控制猥褻者的行動能力,二、猥褻者被制止後老老實實的趴在地上,主動放棄反抗。在這兩種情況下,店主如果踢打猥褻者,那就該罰。

但實際情況是,深圳警方認定已被控制,只是眾人合力將猥褻者的違法行為暫時制止,在當時的情況下,誰也不能確定猥褻者會不會反撲再次傷害女事主,或者因大家壞了他的“好事”而產生報復行為,當猥褻者從地上起身,眼盯著女事主時,店主的踢打是在等待警察過程中對猥褻者控制住的必要的手段和震嚇,不能認定為行為過當。

所以,火鍋店主被罰,冤!深圳警方的做法是在打擊見義勇為,令人寒心!


手機用戶6978876667


這個問題是可以理解的,現在是法治社會,猥褻男子做出了超出法律的事情自然有相關部門去處理他,而火鍋店老闆這麼做是不對的,伸張正義見義勇為的舉措有很多,不一定要用暴力去解決問題。現在是和諧社會,不提倡暴力行為。

賞罰分明,做對了就是做對了,錯了就是錯了,我認為,公安機關這麼做無可厚非,值得肯定。


美妻琳廚房


罰200元是微不足道的小事,猥褻是五年以上刑期的刑事犯罪,為什麼只行拘十日?

未經檢察機關核准,公安機關是否有權排除刑事責任,而轉為行政拘留?

這是非常嚴重的法律問題,千萬不要把問題搞歪了。


技術型文盲


見義勇為者被罰款200塊,這事情處理的不單是矛盾,而且是錯誤。見義勇為本身是一件正義,正能量且有風險的事情,結果只罰不獎,讓人寒心。你維護法律的條條框框,也應該弘揚社會正義,有獎有罰才顯公平正義,本來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社會,這樣做只會阻止人們去見義勇為。


楓語紅塵


雖說功過不能相抵,但這個"過"是否真的是過嗎?不考慮前因後果的判罰,是執法的矯枉過正。當下的中國社會,應該提倡的是弘揚正氣,絕不要因為見義勇為行為中的小瑕疵,而採取機械的、刻舟求劍式的教條主義執法。瑕不掩瑜,只有賞罰分明,才能讓人心服,才能讓人民群眾在遇見壞人壞事的時候,有見義勇為的勇氣。


烏龍水


要我說,這個所謂“見義勇為”的人就是處罰太輕!才罰款200,還有故意傷害呢?明知道“見義勇為” 是違法犯罪行為,還知法犯法,怎麼說也得罪加一等,判個兩三年再說吧!


結局開始的時候


沒有矛盾不矛盾,警察說你有罪就有罪,無可後非,因為警察代表是政府,被罰款活該自作自受。


落葉2460


侵害已經結束的界限在哪?我認為,在侵害者作出結束侵害聲名之前(必要的時候須作出書面聲名),侵害都沒有結束!(正如日軍侵略中國的戰爭,在日本天皇作出投降聲名之前侵略戰爭都沒有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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