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銷售合同 附隨協助辦理產權登記義務

簽訂十年之久的《商品房購房合同》為何一直未過戶?近日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謝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購房合同》,然而歷經十年之久該房地產公司一直未協助謝某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購房合同》經法院判決確認有效,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在本案中謝某有要求該公司協助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權利,如不存在法律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情形,該公司負有協助謝某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義務。現該房地產公司未能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沒有證明其已履行了辦理涉案房屋產權手續的協助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法院據此認定某房地產公司未能依約履行其協助義務。現謝某作為涉案房屋的買受方,要求該房地產公司履行《商品房購房合同》附隨義務,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手續,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法官寄語:房地產公司與買受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房地產公司具有協助買受人辦理產權登記等義務。若房地產違反法律規定無故未履行該義務,買受人可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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