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演變的幾個過程

近年來,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山林土地資源所包含的經濟、生態價值越來越高,山林土地權屬、流轉糾紛呈上升趨勢,如不能妥善及時處理這些糾紛,必將影響農村的經濟發展。如何處理好這些糾紛,掌握土地權屬演變的歷史過程,將對山林土地案件的審理有所裨益和幫助。

1、1953—1954年的土地改革時期(土地私有時期)。

2、1957年之前的土地合作化時期。

3、1961年冬到1962年春的"四固定"。

4、1981年發放社隊山界林權證

5、施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1961年冬到1962年春的"四固定",是人民公社化後,在各個生產大隊內進行的土地確權行為,是土地確權的最為明確的時期。

1981年發放社隊山界林權證,是在"四固定"基礎上進一步穩權發證,而不是對土地的重新劃分。

施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將各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權明確劃分到以農戶為單位的家庭個體進行管理經營,是對耕田、耕地、荒山、林地等進行的使用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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