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後被執行人失蹤,沒有把他列入黑名單,這合法嗎?為什麼?

李14537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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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為了保證申請人的正當合法權益,執行的力度是較大的,也即是強制執行要儘可能實現申請人的權利,這也是遏止不良現象的一種有效手段,但是並非進入強制執行階段,被執行人就會被列入失信名單,列入失信名單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3〕17號) 
 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屬於上述請形的,應當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而被執行人失蹤並非一定屬於上述情形,也即是需要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判斷,被執行人失蹤也並非那麼簡單,對比民法上宣告失蹤的條件即可得知。

在此建議申請執行人在申請執行之前,多瞭解關於被執行人的財產、公司經營、投資等方面的信息,申請執行過程中關注被執行人的動向,畢竟維權之路還是蠻艱辛的,一不留心可能就沒法實現申請執行的目的。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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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社會誠信和法律尊嚴,國家應下大力氣嚴懲失信及擔保老賴,各部門連動形成合力對老賴象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局面,加重判刑老賴是清償的最好辦法,法院加大對老賴違法成本和執行法官克服懶散拖的工作作風並加大對老賴執行力度,法院和公安共享天網並且公安配合網上通緝老賴,老賴太可狠,在中國老賴違法成本低,法律應該制定失信老賴及連帶擔保人不按期履行法院判決和調解文書的一律按詐騙罪判刑,管制勞動償還債務直至償清出獄,並恢復父債子還和上二輩下三輩不能上學及公立醫院就醫等讓老賴不敢賴,不能讓申請人贏了官司輸了執行,流血又流淚,嚴懲失信老賴刻不容緩民心所向!


社會必須有誠信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只要符合,法院可以主動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決定


每日學法一點點


這有啥疑問的?如果你認為該把他列入,那你就向法院申請唄。你也說了,進去執行程序後,他就失蹤了,那法院基本都會同意你的申請的。你直接跟法院提出來不就完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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