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作十二小時符合勞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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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作十二小時符合勞動法嗎?

工作時間是否符合勞動法,主要還得根據單位所實行的工作制度來確定。單位實施的綜合工作制,在某天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人員,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與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所以單位某天工作十二小時也不一定就是違法。

工作制度一般分為三種,標準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以及綜合工作制,制度直接決定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標準工作制: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個小時,就是我們常說的行政班。

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機動作業而採取不確定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如購銷人員、裝卸人員、長途運輸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小車駕駛員等。他們的工作時間可能並不是朝九晚六,但是其實整體的每天工作時間還是8小時。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作業,採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實行這種工作制度的單位,可以在每天或者是每月超過8小時或者40小時。但是整體的工作時間在大的一個週期裡面應該與標準的時間是相同的。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單位一般都是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 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石油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 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亦工亦農或由於受能源、原材 料供應等條件限制難以均衡生產的鄉鎮企業的職工等。

作為職工,首先就是要弄清楚單位實行的工作制度,才能界定單位延長你的工作時間是否合法?是否應該支付加班工資?這個工作制度甚至關係到法定節假日的休假工資。


嘮嗑職場


工人工作十二小時,符不符合勞動法:

一、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每天八小時,延時加班不超過三小時。12小時,每天超時了四小時,多了一小時!

二、現在,很多行業都還採用兩班倒,即每班12小時,這樣做,工人非常辛苦,特別是倒班時,有一班要上班長達18小時,否則倒不過來!

三、請各位企業主多為員工身體健康考慮,不要把員工當機器,壓榨他們的剩餘價值。

四、請勞動者遇到這個情況,立即向勞監部門舉報!



我是頭條職場反黑第一人朱光兵。2010年我曾率12網友臥底深圳富士康(可百度:富士康朱光兵)。現已在頭條累計為500多網友提供諮詢及幫助,為他們解決所遇到的勞資問題。如果您有需要,請及時添加關注,發站內私信,我保證一一答覆!


職場反黑第一人


自己看,這就國內《美×集團》下屬工廠員工的出勤表,這份是下屬工廠自己的。

還有份做的很合法,該休的休,該放的放,做上報給集團公司了的。



永恆9282


您提出工人工作十二小時符合勞動法嗎?解答如下:


一、標準工作時間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規定,職工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安排職工加班的,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每週至少安排職工休息一天。

因企業生產需要,經人社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和計件工作時間制,但總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可按月、季、年計算工作時間,每月工作天數為20.83天,每月工作小時166.64小時;每季工作天數為62.5天,每季工作小時500小時;每年工作天數250天,每年工作小時2000小時。全年雙休日為104天,法定節假日為11天。

如果單位安排職工的工作超過以上時間,應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如您單位安排工人每天工作十二小時,又不支付加班工資,肯定是違法行為。


二、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計算;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加班工資基數的,如單位有集體勞動合同的按集體勞動合同約定計算,未有集體勞動合同的,按本人每月應工資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三、加班工資支付標準

單位安排職工在平時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的,應支付勞動者日工資150%的加班工資;雙休日安排職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勞動者日工資200%的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安排職工加班的,應支付勞動者日工資300%的加班工資。


四、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怎麼處理

先就加班工資的問題與單位協商解決;如單位不願協商或協商達不成協議,可申請基層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如調解達不成協議,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維權田博聞


關於工作十二個小時合不合法要分開情況看待的,不能夠說工作12個小時就都不合法。因為雖然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



但是如果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這就是說你工作了十二個小時,最後你們公司是如何解決的。

如果你工作12個小時,公司沒有把那超出的時間按調休或者按加班費進行計算的話,那它肯定是違反勞動合同法,你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他們。



但公司如果把超出8小時外的按加班費進行計算,或者安排你調休的話,那樣公司是不違反勞動法的,都是按勞動合同法。


生活小世界


我已退體十年,11年在山東打工三月份去的,每天工作九小時一月休四天,我們接受了,四月中旬有拍馬屁的人當我的面給老闆提出,某個廠已經調到每天十二小時,我們也調十二小時,老闆很高興還讚許了這個拍馬屁的人,我當晚找老闆結工資老子不伺候你,老闆問我什麼原因,我給講了國企一名工人八小時是你們工人的三倍效率,優等品比你們高十倍,後來老闆維持每天九小時工作制,彈性休息日,結果是同行的高技術優秀人來了許多最終老闆每天樂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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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簡單 ,既然十二小時 ,一般就是兩個班,分白班 、夜班 ,而應該的是三個班,每班八小時 ,但是設置三個班,肯定要比兩個班用人成本高 ,這就是問題的關鍵 ,還一個,兩班倒是歷史的倒退 ,十多年前 ,我國很多企業 、工廠還都是三班八小時 ,好的企業還有四班三運轉哩 。


空中的小飛


何為合法何為不合法,吃國家飯的工作八小時都感覺多了,就要這個費那個費,夏天還有補貼費,還有休息天,還有節假日,你們想過農民嗎?想過打工的嗎?

幹多少就有多少,不幹就滾蛋,不幹就餓肚子,甚至全家餓肚子,你說合法嗎?夏天熱的你無法無天,冬天冷的你鑽天入地,你幹也得幹不幹也得幹,合法嗎?你可以不工作,沒關係沒人逼你,你就等著在家餓死,被人吐沫淹死,這樣最好不要結婚,不然別人跟著受罪


詠遠不惑


工人十二小時對班是不符合勞動法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

2、《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建議你向勞動部門反映情況,看看單位實行近種特殊制度是否經過勞動部門批准。

3、你可以要求超時工作的時間按加班處理,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勞動法規定,在公司員工自願加班的前提下,每天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她說故事會


老闆代表郭臺銘不是說了嗎,我們員工,愛公司如家,天天自願加班加點的工作。咋就那麼不要臉?敢那麼無恥的說。因為有國內的精英專家都支持他這樣荒繆論點。沒有了人性,什麼事情幹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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