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一”輔導的男老師是禽獸!魔爪十多次伸向小女孩

一對一輔導的老師,10餘次對初二的女孩伸出了魔爪,最後一次,女孩剛剛過了14週歲的生日。

2018年9月25日,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的這起強制猥褻、猥褻兒童案二審的案件庭審中,出庭支持抗訴的檢察員義正言辭地說:“我要再次重申,這個案件的審理意義,已經超出了案件事實、情節與法律適用的本身。對這個案件的認定與量刑,還應從人文的角度,體現與結合社會公眾的預期、心理感受的程度和社會公德的養成,從更高更寬泛的角度去審視。”

這位將個案審理提高到公眾感受社會公德高度的檢察員不是別人,正是杭州市人民檢察院陳海鷹檢察長。

檢察長為什麼親自抗訴這起案件,他的抗訴獲得支持了嗎,他抗訴的那個關鍵細節是孩子的14週歲生日,這又是怎麼回事。

11月21日,我們瞭解到了這個案子背後的始末。

“一对一”辅导的男老师是禽兽!魔爪十多次伸向小女孩

(陳海鷹檢察長在提審)

1

“一對一”輔導的中年男老師是個禽獸

去年,“那件事情”發生時小芳(化名)正在讀初二,父母給小芳找了一對一輔導老師,每次都是小芳去老師家補課。

沒想到人到中年看上去笑眯眯蠻和氣的男“老師”郭某不是個好東西,從去年12月開始補課,一直到今年1月,郭某對小芳動手動腳10餘次。其中,今年1月27日最後一次猥褻行為實施時,小芳剛剛過了14週歲生日,且情節最為惡劣。

2018年4月23日,郭某被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為,郭某多次猥褻兒童,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猥褻未滿14週歲的兒童直至滿14週歲,應從重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但是,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依法提出抗訴。

2

最後一次被猥褻時孩子剛過14週歲生日

這是個關鍵點

一審法院判決僅以猥褻兒童罪定罪,也就是說定了郭某一個罪。一審法院認為郭某猥褻小芳十餘次,就是算“多次”。

但是檢察機關不這麼認為。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陳海鷹檢察長親自掛帥,帶領未成年人檢察部辦案人員辦理該案。

關於抗訴理由,陳海鷹這麼跟錢江晚報記者說:“注意到嗎,郭某最後一次猥褻小芳,小芳剛過14週歲生日,也就是郭某的猥褻行為時間持續跨越了被害人14週歲前後兩個時間節點。而在法律上,14週歲是個很重要的節點。根據法律規定,14週歲前,和年滿14週歲,是兩個不同的法益。前者以猥褻兒童罪來定罪,後者則構成了另一個罪名‘強制猥褻罪’。”

“國家對婦女兒童權益有特別的法律保護,這是國家司法文明與進步的表現。

作為司法機關,必須落實到個案的辦理上,即在法律適用中體現從重原則,能兩罪不定一罪,能從重絕不能從輕。本案中,被告人從事教育職業,利用其面對年幼女孩的身份地位、力量、認知優勢,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在10次以上,最後一次行為性質尤為嚴重,不能籠統地認定為‘多次’,更不能讓最後一次能獨立認定且情節惡劣的行為,被之前歷次行為吸收。這既不符合本案事實特徵,沒有體現從重原則,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因此,陳海鷹認為,郭某應該二罪並罰。

3

一罪改判為二罪

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改為五年

2018年9月25日,在二審審理中,陳海鷹檢察長作為檢察員出庭支持抗訴,他說:“我們辦理案件,保護的不僅是案件中被害未成年人的權益,更要考慮其長遠的身心健康,還有對家庭教育的引導和培訓機構的規制,使更多的家庭與孩子,也包括我們自己的子女免遭類似不法侵害。”

“我要再次重申,這個案件的審理意義,已經超出了案件事實、情節與法律適用的本身。對這個案件的認定與量刑,還應從人文的角度,體現與結合社會公眾的預期、心理感受的程度和社會公德的養成,從更高更寬泛的角度去審視。”

庭審過程中,陳海鷹向法庭進一步明確了“最後一次猥褻行為具有強制性”“原審被告人的猥褻行為至少在十次以上”等關鍵事實。同時,從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實行特殊保護的角度,建議法庭對郭某判處從業禁止。“對被告人予以嚴懲,不但能讓其付出代價,起到懲戒作用,更重要的是發揮警戒、教育、預防作用,推動引導社會公序良俗的形成。”

郭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願意接受法律裁判。

庭審結束後,陳海鷹列席了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發表了檢察監督意見。

2018年11月6日,杭州市中院依法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全部抗訴意見,判決郭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

“一对一”辅导的男老师是禽兽!魔爪十多次伸向小女孩

(陳海鷹檢察長出庭支持抗訴)

新聞+

檢察機關建議:

完善日常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機制

類似的猥褻案我們報道過好幾起。

讓人非常感觸並萬分心疼的是,女孩往往在被侵害多次以後才“說”出來。有的孩子則以另一種方式比如不願意去老師家來回避被侵害,但是父母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類似於郭某的一對一輔導的教育行為,社會監管又在哪裡?

陳海鷹認為,這個案件的改判,其意義不僅僅在於這個案件,還在於一類案件上:“還在於其廣泛的社會效果,在於其能起到個案的預防作用,還在於起到面上的預防功效。對於推動一類案件的解決具有很大意義,更有利於推動良好的社會風尚,具有宣示法治的作用。”

近日,檢察機關向有關職能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完善日常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機制,從源頭上杜絕安全隱患;建議通過定期公佈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聯合制作“告家長書”等檢校聯動形式,強化學生和家長對校外培訓機構的辨識能力和維權意識。同時,檢察機關將繼續通過“檢察官法治進校園”活動、“校園安全管理分管負責人培訓”等形式,多維度開展普法工作,構築未成年人綜合保護的良性生態圈。

陳海鷹,1989年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30年來輾轉浙江省檢察院、麗水市人民檢察院,後至浙江省檢察院任黨組成員、副檢察長,2018年1月到杭州市檢察院,他是一名檢察戰線的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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