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發〔2018〕19號

法發〔2018〕19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論述,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我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現將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論述,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增強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1.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充分認識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大歷史任務,對於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大意義。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論述、黨的十九大和《意見》精神,自覺承擔人民法院肩負的神聖職責和重要使命,切實增強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自覺性、主動性,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的服務和保障作用。

2.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新時期黨的“三農”工作的理論創新和政策創新。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三農”工作取得了重大成績,積累了豐富經驗。《意見》針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以及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在鄉村最為突出的實際,明確了鄉村振興戰略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原則和工作重點。各級人民法院要準確把握《意見》精神,在司法審判執行工作中深入貫徹新時期黨的“三農”理論和工作政策。

3.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新時代“三農”工作的總抓手。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鄉村在保障糧食安全、供給農業產品、提供生態屏障、傳承傳統文化等方面具有獨特功能,在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意見》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作出頂層設計,把農業農村優先發展作為現代化建設的一個重大原則,把振興鄉村作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一個重大任務,對做好新時代“三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各級人民法院要抓牢把好鄉村振興戰略這一新時代“三農”工作的總抓手,依法妥善處理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的各類矛盾糾紛,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三農”新篇章中書寫人民司法的精彩一頁。

二、準確把握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不斷推進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工作向縱深發展

4.各級人民法院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促進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把開展涉“三農”司法審判、服務和保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作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增加鄉村地區司法資源供給。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助推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和城鄉融合發展,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通過發揮人民法院司法審判職能作用,促進全面實現“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的目標,讓農業成為有奔頭的產業,讓農民成為有吸引力的職業,讓農村成為安居樂業的美麗家園。

5.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堅持服務和保障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加大對鄉村地區司法資源投入力度,提高鄉村司法服務的覆蓋面和便利性;堅持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著力維護農村基本制度穩定,依法依規支持農村試點地區改革試點工作;堅持依法保障農民主體地位,依法保護廣大農民合法權益,尊重農民意願,調動億萬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堅持服務鄉村全面振興,準確把握鄉村振興的科學內涵,積極服務和保障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堅持助推城鄉融合發展,依法破除城鄉交易壁壘,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全面融合、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堅持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助推鄉村綠色發展;堅持聚焦審判、因地制宜,立足於發揮審判職能開展服務和保障工作,因地施策,對症下藥,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義,真抓實幹、久久為功。

三、助推農村改革發展,夯實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的基礎

6.依法妥善審理農村土地承包案件,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政策。依法保護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業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確保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促進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按照“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要求保護農村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依法有序流轉。按照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規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法定權利。在充分尊重農民真實意願的基礎上,合理有序促進農業市場化、集約化、組織化、規模化發展。

7.依法依規調處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糾紛,保障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保護農村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的基礎上,依法保護宅基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農村住宅、農業設施和休閒旅遊設施等建設,大力支持改革試點地區開展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對於違規違法買賣宅基地、違反土地用途管制、工商企業和城市居民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的行為,依法認定無效。

8.依法妥善審理耕地保護糾紛案件,維護國家糧食安全。貫徹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佔用耕地特別是佔用永久基本農田,違法違規建設非農設施,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的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維護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確保實現“用途管制、節約利用、嚴格管理”的耕地保護目標。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對汙染或破壞耕地、將基本農田改作他用的,依法判令責任人採取汙染治理、復墾等恢復性補救措施,堅守耕地紅線。

9.依法妥善審理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公共服務案件,推動基礎設施建設提檔升級和基本公共服務全面發展。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案件的審判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農田水利工程、防洪工程等建設工程的犯罪行為,加大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小流域綜合治理等建設項目投資者利益的保障力度,促進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依法妥善審理農村地區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糾紛案件,促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10.依法打擊制裁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實施質量興農戰略。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藥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或安全標準的農業生產資料、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農業生產經營秩序,促進農產品從有到優轉變、農業從增產導向向提質導向轉變。維護市場秩序,引導農村生產經營者樹立質量第一、誠信經營的理念。

11.依法保護鄉村投資者等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依法保護農戶間多樣化的聯合與合作,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服務公司等新型農村市場主體的保護力度,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依法保護鄉村投資人權益,引導社會資金流向鄉村,補齊鄉村發展面臨的資金短板。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資源轉變為資產、資金轉變為股金、農民轉變為股東而形成的新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應依法依規予以保護。

12.依法妥善審理農村產權保護以及各類合同糾紛案件,築牢鄉村良好營商環境的市場基礎。加大對鄉村非公有財產權的保護力度,激發產權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法保護人才、土地、資本等生產要素和商品服務在城鄉之間雙向流動,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在司法審判中弘揚嚴守合同、誠實守信的契約精神,發揮市場在鄉村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積極推動形成全國統一、城鄉一體的生產要素市場、產品服務市場、勞動市場和金融市場。

13.依法保護農業農村知識產權,助力農業轉型升級。進一步加強涉農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工作,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動農村經濟走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道路,補齊農業農村發展面臨的科技短板。嚴厲打擊涉農知識產權犯罪,嚴格依法審判涉農知識產權侵權和違約行為,加大對涉農知識產權、特別是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農業科技成果和動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力度。加強對農產品商標、地理標誌或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保護,推動農產品的品牌建設。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司法保護力度,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

14.依法規範各類金融行為,促進金融服務農村實體經濟。依法保護資金互助等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適合農民需求、符合法律規定的交易模式,促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引導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助力實現鄉村產業興旺、農民生活富裕。嚴厲打擊“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為,嚴格依法限制高利貸,加大對變相收取高息行為的審查力度,規範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依法保護農業信貸、普惠金融,促進金融資源向“三農”傾斜。

15.依法妥善審理“三農”領域涉外案件,積極支持農業走出國門。加強農產品國際貿易、農業服務貿易、農業國際投融資領域民商事案件審判。加大打擊走私動植物新品種等涉農產品、動植物新品種貿易犯罪行為的力度,維護農業進出口市場秩序。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司法交流和司法協作,不斷完善服務和保障農產品貿易、農業國際投融資的司法政策。

16.依法懲治破壞農村經濟秩序犯罪,維護安全有序的生產環境。加強對涉“三農”非法集資犯罪的懲治力度,在農村地區通過多種形式開展防範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提高農村群眾的防風險意識,維護農村金融秩序。依法懲治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犯罪,嚴格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切實維護鄉村生產經營安全、建設工程安全和教育設施安全。

17.依法加大涉農案件執行力度,及時實現農民合法權利。鄉村涉民生案件,優先立案、優先執行、優先發放執行款。用好執行網絡查控系統,解決涉農案件查人找物難題。用好失信聯合懲戒系統,有效震懾和阻遏規避執行、逃避執行的行為。用好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解決涉農案件被執行財產特別是農產品、鮮活物品變現難等問題。依託四級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實現執行工作有效聯動,形成攻克涉農案件執行難的合力。積極開展涉農執行積案清理專項活動,著力解決農民群眾急盼解決的執行難題。

四、強化環境資源保護,助推鄉村生態文明建設

18.準確理解和把握綠色發展與鄉村振興、生態環境保護與鄉村經濟發展的辯證關係。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保護和促進鄉村旅遊產業發展。倡導綠色生活方式,促進鄉村不斷改善人居環境。圍繞建設生態宜居鄉村的總體要求,助推農業生產方式由過度消耗資源型向節能減排綠色發展型轉變,實現社會生產良性循環。

19.依法妥善審理環境資源民事案件,引導樹立良好的環境保護理念。依法妥善審理涉及鄉村土壤、水源汙染等環境侵權案件,準確認定責任主體,嚴格追究民事責任,探索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糾紛案件中的適用,積極營造不敢汙染、不願汙染的法治環境。積極穩妥審理鄉村生態補償案件,推動形成生態損害者賠償、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受償的工作機制。依法妥善審理在發展鄉村生態旅遊過程中產生的合同糾紛和人身、財產損害等侵權糾紛案件,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生態產品和服務供給。

20.依法妥善審理環境資源行政案件,促進環境行政執法的法治化、規範化。依法審理涉及鄉村土地、森林、山嶺、草原、灘塗等行政確權案件,加強對鄉村自然資源的保護。依法妥善審理生態功能區生態移民和生態補償等相關行政案件,推動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落實。依法妥善審理因鄉村環境監管、汙染物排放許可、農業面源汙染防治、禁牧輪休以及環境保護稅等稅費徵收引發的行政案件,支持和監督環境資源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職。

21.依法妥善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以及其他新型環境資源案件。及時受理和審理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以及檢察機關提起的鄉村環境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不斷完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審理程序和配套機制。依法妥善審理法定機關提起的鄉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追究責任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22.依法妥善審理汙染鄉村環境、破壞鄉村生態刑事案件。依法嚴懲環境監管失職犯罪和造成環境汙染、生態破壞嚴重後果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犯罪行為,築牢鄉村生態環境安全司法保護屏障。在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審理中探索將環境資源生態價值損失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對因汙染環境、破壞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損害的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保護其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23.優化協同審判機制,提升鄉村綠色發展司法服務保障水平。強化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機構配置和審判人員培養。建立與公安、檢察和環境資源保護相關主管部門的執法協調聯動機制,積極發揮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職能和作用,推動構建鄉村環境資源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實現對鄉村自然生態系統的全方位保護。

五、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文明和諧平安鄉村建設

24.大力弘揚社會美德,傳承發展提升農村優秀傳統文化。依法妥善處理鄉村鄰里糾紛,弘揚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鄉鄰美德,維護熟人社會基於血緣、親緣、宗緣、地緣關係建立的情感和道德紐帶。注意甄別地方風俗、民族習慣,通過司法審判引導農村摒棄高額彩禮、干預婚姻自由、不贍養老人等不良風氣。通過司法審判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在農村公共文化建設、移風易俗行動中依法行使職權,推動鄉風文明新氣象的形成。

25.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促進鄉村和諧家庭建設。對於陷入危機的婚姻,要加強救治,大力弘揚家庭美德,著力維護家庭穩定。對於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要注意鈍化家庭矛盾,預防因家庭糾紛導致惡性傷害事件發生。引導家庭成員樹立行為規範,弘揚優良傳統道德,培育家庭美德。積極鞏固有利於家庭穩定的財產製度和情感基礎,著力保護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26.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斷向縱深發展,增強農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堅決依法從嚴從快懲處把持農村基層政權、操縱破壞農村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在農村地區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在農村地區商貿集市、批發市場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在農村地區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及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堅決依法從嚴從快懲處黑惡勢力“保護傘”。

27.依法懲治危害農村社會安全的犯罪,推進“法治鄉村”“平安鄉村”建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鄉村和諧穩定。依法妥善審理因婚戀糾紛、鄰里糾紛、土地權屬糾紛、徵地拆遷糾紛等引發的刑事案件,做好調解工作,爭取案結事了。充分尊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農村風俗和生活習慣,審慎審理因農民日常生產生活引發的刑事案件。將依法懲處與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有機結合,從源頭上防範農村各類犯罪,維護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治安穩定。

28.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信用懲戒力度,在涉農案件執行領域樹立褒獎誠信、懲戒失信的價值導向。注重發揮鄉村幹部、司法協理員、人民調解員等基層工作者的重要作用,加強執行和解,增進鄰里和睦,促進鄉村穩定。將執行過程與鄉村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有效對接,與鄉規民約、善風美俗建設有效對接,不斷推進鄉村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

六、樹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理念,推動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9.準確把握村民自治與國家法治的關係,積極搭建法治與德治的橋樑,促進完善鄉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治理體系。充分保護村民的自治權利,堅持農民在鄉村振興戰略中的主體地位,審慎把握村民自治與國家法治之間的邊界。在實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時,注重發揮好德治的作用。堅持寓德治於法治,用法治促德治,讓柔性的道德獲得有力的推行,使道德與法律相得益彰。通過發揮司法審判的道德引導、行為規範作用,推動禮儀之邦、優秀傳統文化和法治社會建設相輔相成。依法打擊農村基層“微腐敗”“蠅貪”,積極參與基層治理,助力實現鄉村治理有效的目標。

30.堅持政教分離政策,嚴禁宗教干預國家司法職能的實施。禁止邀請宗教人士利用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來處理農村矛盾糾紛。正確把握宗教教義與民族習慣、社會道德的邊界,依法懲處打著宗教旗號侵害廣大信教群眾、農村群眾的婚姻自由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信仰與不信仰宗教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嚴厲打擊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通過巡迴審理、以案說法等方式,教育引導廣大信教群眾正確認識和處理國法和教規的關係,提高法治觀念。

31.建立健全涉農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增強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的整體合力。加強人民法院與農村農業管理部門、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婦聯等政權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的溝通與協作,健全鄉村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司法訴訟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推進建立“一門式辦理”“一站式服務”等綜合服務平臺,傳承發展“楓橋經驗”,積極推廣“尋烏經驗”。建立健全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相結合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機制。在農業以及鄉村交通、環境、市場監管、文化等領域加強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提高司法與行政執法的協同能力,不斷完善鄉村法律公共服務體系,形成鄉村法治建設的合力。

32.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做好人民法庭工作。堅持“三個面向”和“兩便”原則,充分發揮人民法庭靠近鄉村、貼近群眾的優勢,切實開展好人民法庭工作。加強人民法庭管理,建立完善案件審判質量、效率考評體系和法庭綜合監督評價體系。加強人民法庭建設,著力解決農村人民法庭人員配備、職級待遇、安全保衛、經費和物質裝備保障等問題,確保人民法院基層基礎工作順利開展。堅持和完善人民法庭巡迴審理制度,不斷提高巡迴審理的效果和水平。

33.深入貫徹實施人民陪審員法,不斷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堅持隨機抽選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制度,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參審作用,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實現司法專業化判斷與老百姓樸素認知的有機統一。積極履行對人民陪審員的指引、提示等義務,但不得妨礙人民陪審員對案件的獨立判斷。大力宣傳人民陪審員制度,著力提升人民陪審員的履職保障水平,推動形成各職能部門協調配合、人民群眾理解支持、人民陪審員積極有序參審的良好局面。

34.加強農村法治宣傳教育,提高農村自治組織和農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深入挖掘涉“三農”案例資源,通過以案說法等方式加強農村法治宣傳。積極開展法治宣傳、開庭審判進村入校活動,對於具有“審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的案件,積極開展巡迴審理。積極與廣播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合作,通過法治節目等方式宣傳法治,採用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語言,讓廣大農村群眾接受法治教育。

七、加強權益保護,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35.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發揮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作用。要以農民權利保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和農民各類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維護農村生產經營秩序。堅持農民集體所有不動搖、集體資產不流失、農民權利不受損的原則,依法妥善處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發生的矛盾糾紛。依法妥善審理非法截留、扣繳農民承包收益案件,保護農民承包經營收益。通過加強農民權利的司法保護,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36.依法保護農民人格權,加大鄉村地區人權司法保護力度。依法懲處為追討債務而侵害農民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用工單位或個人非法拘禁、強迫農民工從事危重勞動,非法收買和使用被拐騙兒童勞動、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妥善審理農村食品、藥品安全糾紛案件,保護農民身體健康權。依法懲處虐待、遺棄等犯罪行為,著力保護農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依法督促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保障適齡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保護農村兒童的受教育權。

37.依法妥善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保護農民基本財產權利。充分認識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對農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基本財產權利的重要意義,審慎處理尊重村民自治和保護農民基本財產權利的關係,防止簡單以村民自治為由剝奪村民的基本財產權利。不斷加強與農村農業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等單位的溝通協作,依法依規保護農村外嫁女、入贅婿的合法權益。

38.依法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發揮農民工在鄉村振興中的積極作用。加大對進城務工農民工在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工傷、醫療、養老保險等方面合法權益的保護。依法保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返鄉創業農民工合法權益。著力保護在城市生活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讓農民工既入得了城、扎得下根,又回得了村、穩得住心。

39.依法妥善審理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農民房屋拆遷及安置補償糾紛案件,切實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徵地用途和目的,將是否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予以合理補償,是否解決好被徵地農民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是否有利於促進農業農村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諧、加強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等,作為認定徵地行為合法性的重要因素。

40.依法懲治侵害農民權益犯罪,保護農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法嚴懲針對農村留守老人、婦女、兒童實施的強姦、猥褻、拐賣、收買、詐騙等犯罪,積極探索老人、婦女、兒童司法保護與行政、家庭、學校、社會保護銜接機制,推進聯動機制試點工作。依法妥善處理校園霸凌等案件,通過司法審判、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廣大農村青少年健康成長,督促學校加強管理。積極參與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專項工作,著力開展防電信詐騙宣傳進農村、進基層活動,有效預防和減少電信詐騙案件發生。

41.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和司法公開,提升農村群眾對公正司法的獲得感。建設智慧法院、網上司法社區,涵蓋涉農案件的網上立案、網上信訪、進度查詢、材料收轉、在線庭審等功能模塊,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一鍵理賠”等在線司法服務,讓“信息多跑路,農民少跑腿”。堅持庭審直播和裁判文書上網制度,方便農村群眾觀看庭審、查閱文書,實現看得見的公正司法。

42.將黨的群眾路線與司法專業化相結合,不斷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對社會公平正義的需求。採用“群眾說理、法官說法”等方式,將群眾路線、群眾工作方法與司法專業化相結合,以農村群眾能夠理解、感受的方式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尊重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村規民約、鄉風民俗,妥善把握民事審判對習慣的適用。完善人民法院網絡涉執申訴平臺,拓展鄉村群眾訴求表達渠道。

43.完善司法為民便民利民措施,不斷提高司法服務“三農”的能力。推行上門立案、電話立案、預約立案等工作方式,暢通司法便民“最後一公里”。在交通不便、人員稀少的偏遠地區,就地開展法律諮詢、代寫訴訟文書、調解糾紛,就地立案、開庭、調解,當庭裁判,增強訴訟服務的可得性、易得性。深入推進繁簡分流和調解速裁工作機制建設,開闢涉農維權案件綠色通道,完善案件繁簡分流機制。加強釋明工作,做好對農村群眾的訴訟引導和幫助。

44.積極助力精準扶貧,保障打贏脫貧攻堅戰。打好脫貧攻堅戰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優先任務。依法妥善處理農村勞動爭議案件,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勞務報酬等類型案件做到快立快審快執,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通過辛勤勞動脫貧致富。依法妥善審理扶貧搬遷相關案件以及貧困人口醫療保險、社會保障、社會救濟糾紛案件,保護貧困人口生活安定。依法審理挪用、貪汙扶貧款等案件,嚴厲懲處扶貧領域的腐敗行為。

45.加強農村司法救助,保護困難群體的基本權利。完善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緩、減、免交訴訟費的具體條件與標準,對追索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人身損害賠償金、勞動報酬且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群眾,依法採取緩、減、免交訴訟費措施。加大刑事司法救助力度,對生活困難的被害人及其親屬依法及時給予司法救助。做好執行司法救助工作,細化救助標準,推進救助公開,將司法救助款項精準發放到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民群眾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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