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后,父母土地被征用,如果要继承,必须是这3种情况?

土地确权政策从2011年开始试点工作,2017年全面铺开,将在今年年底对农村的土地确权实现全面收官。据了解很多地方的农民,已经拿到了土地确权证书,土地确权后农村土地的价值将会提升,对农村土地的征用也会不一样,以前土地征用不是按照征用谁就补偿给谁的方式,而是整个村集体都可以得到补偿。而土地确权后,如果土地被征用就会变成是谁的土地就补偿给谁。

土地确权后,父母土地被征用,如果要继承,必须是这3种情况?


在土地确权以后,如果父母去世儿女有没有继承父母土地的权力呢?父母的土地被征用,儿女又可不可以领取父母生前的土地补偿款呢?这样的情况可以说有,也可以说没有。这个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确权以前父母健在的情况下,以下3种情况是可以继承父母的土地和土地征用补偿的:

土地确权后,父母土地被征用,如果要继承,必须是这3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父母去世后,如果是在已经分户的情况下,土地和草地是不可以被继承的,这部分土地将被集体收回。但是如果父母健在时承包有林业用地,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是可以继续承包的,因为林地和其他用地存在一定的不同,树木的生长期较长,不像其它用地可以看得见收益,林地的收益是比较漫长的,所以林业用地是可以被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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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父母去世后,在没有分户的情况下,是可以完整的继承父母的土地的,如果土地被征用也是可以完整的领取补偿款的。因为土地的承包权是以户的方式承包,而不是承包给一户中的某一个人。如果父母去世后,理所当然的自己成为户主,由于土地承包权是30年不变的,所以在土地承包期内,土地的承包权就理所应当的归属到你的名下,土地的征用补偿也相应的归属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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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已经出嫁的女儿,如果户口还在原村集体,在婆家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的权利,没有分得土地的情况下。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下,女儿还是享受土地的承包权,如果土地被征用,是有权利享受相应的补贴的,女儿还在同一个承包家庭户内,是有权利要求平分父母的土地征用补贴的。

土地确权后,父母土地被征用,如果要继承,必须是这3种情况?


如果是以上三种情况,是有权利继承去世父母的土地和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其实这些情况在土地确权以前也是适用的。不过如果是女儿的话,拿自己应得的部分就可以了,不要因为钱,搞得兄弟姊妹反目,就得不偿失了。毕竟一奶同胞,有今生没来世。大家认为是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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