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停車被協警單獨“開單” 惹來司機質疑

南充新聞網訊 (記者 徐朝江 特約記者 楊強)在南充城區街道停車被一名協警單獨出具《違法停車告知單》,外地司機黃女士日前網上致信南充市政府市長信箱, 質疑協警是否可一個人執法?是否具備開“罰單”的權力?其開具的《違法停車告知單》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記者昨(21)日獲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在答覆中表示, 協警拍照錄像、開具並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 行為屬於職責內採集交通違法信息。《違法停車告知單》並非“罰單”,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後符合證據要求的,由當事人確認,才能作為處罰證據。

近日, 黃女士在順慶區賽場街被一名協警開具《違法停車告知單》,她要求這名協警出示執法證件, 對方只出示了胸前佩戴有協警編號的執勤證。隨後,黃女士以《一個協警在沒有正式幹警在場, 一個人是否可以執法?》為題,網上致信市長信箱,質疑該協警行為合法性。

本月上旬,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核查後表示, 該名協警當天給黃女士車輛開具的是《違法停車告知單》,並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正式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不屬於所謂的“罰單”。《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對警務輔警的崗位職責明確規定: 警務輔警輔助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 開展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等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協警在交通民警的安排、指導下, 對違法停放的機動車採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收集違法信息,並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的行為,屬於職責範圍內協助交通民警採集交通違法信息的行為。

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第五條規定:“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導下承擔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和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等工作”, 協警採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拍攝違法停車的照片、視頻,開具《違法停車告知單》,並將照片、視頻、《違法停車告知單》提供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核,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後符合證據要求的,由當事人確認,才能作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的證據。協警的行為屬於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的行為,未行使行政職權。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明確指出, 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 第五條“交通協管員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的規定,協警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可以單獨執法。前述協警拍照、錄像,開具並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行為屬於職責內採集交通違法信息的行為,不屬於執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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