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9 車不熄火人未離車算不算“停車”?答案在這封判決書裡

舒先生駕車被電子眼拍下違法停車行為,扣了3分還罰款200元。但他認為自己在馬路中間車未熄火、人未離車,不算“停車”。而且還是因緊急避讓行人才停車,並非違法停車。為了撤銷罰單,他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隊及西外大隊起訴到法院。

車不熄火人未離車算不算“停車”?答案在這封判決書裡

記者獲悉,西城法院一審駁回了舒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中指出了舒先生對法律的誤解,並對其認為電子眼拍違法行為不考慮正當事由、以及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標準不一等質疑逐一進行了釋明。

事件緣起

老司機駕車路中間停留被罰款扣分

舒先生是個有著多年駕齡的老司機。去年12月30日下午,他駕車去西城區金融街辦事,行至金城坊南街金樹路口至金城坊南街南口段時,被電子眼拍下違法停車。西外大隊幾天後做出處罰決定,對舒先生罰款200元並記3分。舒先生提起復議,西城交通支隊也維持了西外大隊的處罰決定。

車不熄火人未離車算不算“停車”?答案在這封判決書裡

印證舒先生違法停車的是一段時長15秒的監控錄像,錄像中既有舒先生車輛的近景,也有路段的全景。在這15秒的時間裡,舒先生的車在這段設有禁止停車標識的道路中間一直處於靜止狀態。

都說有圖有真相,何況還有視頻,處罰該是板上釘釘了吧?但舒先生卻對處罰不服,上法院打起行政官司。

舒先生仔細回憶著當天下午的行程,他表示,自己前後去了三家銀行辦業務,在途徑金城坊街金樹路口至金城坊南街南口這段路時,他慢速行駛以觀察路況,後來前方突然有行人,他才緊急剎車停住的,也就在這個檔口被拍下。

舒先生強調:“我被處罰前後在三個停車場停過車,我幹嘛還在路上違法停車?”

庭審交鋒

司機質疑遇緊急情況停車也違法

在法庭上,舒先生提出了針對自己違法停車處罰的三大質疑。

第一個是何謂停車?

舒先生認為,“停車”應當是將車靠近道路的右側,車熄火且人離車。而事發時他駕車在道路中間,人未離車、車未熄火,因此不構成“停車”。而且,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停多長時間算“違法”,因此他的行為不構成“違法停車”。

交通隊的出庭民警表示,這條路雙方向都設有禁止停車的交通標誌,這就表示禁止一切車輛停車行為,包含了違法停車和臨時停車。停了幾分幾秒只是定量的問題,但停車是允許和不允許的問題,只要停了就是違法。

這一句辯駁緊接著引發了舒先生的第二個質疑:“那如果前面突然過人我能不能停車?”他甚至提出假設,如果車出了故障、司機突發疾病而停車,難不成也算違法停車?

對廣大司機而言,這恐怕都是個問題。如果行車過程中突然遇到危急情況,司機應急停車也算違法嗎?

交警當庭並未正面回答,表示視頻錄像中並不存在舒先生所說的有人經過的情景。

這次處罰是因為電子眼的拍攝而起,舒先生的第三個問題繼續拋向坐在被告席上的三名交警:“如果你們在現場,遇到我這種情況會怎麼辦?”

其中一位交警解釋說:“如果我在現場,我會讓您趕緊駛離,如果您不走我肯定要處罰您。我要達到的目的是確保道路暢通。但探頭不是人,不能指揮交通。禁止停車的標誌已經很清楚了,駕車人就應該遵守。監控拍下了您有違法停車的行為,就要進行處罰。”

舒先生由此質疑,如果是交警現場執法,只會勸其駛離,不會進行處罰,但同樣行為,因為被電子眼拍下來就被處罰,說明現場執法和非現場執法標準明顯不一致,處罰顯失公正。

法院判決

認定事實清楚處罰並無不當

經過審理,西城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確定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並無不當之處,駁回了舒先生的訴訟請求。對他提出的三大質疑,判決書中也做出了詳細釋明。

釋法1

靠邊停車都違法,何況停在路中央

首先,法院認為,關於何謂“停車”,道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定義。但顧名思義,車輛相對於道路處於靜止不動狀態即為“停車”。只要證據能夠證明車輛在道路上處於靜止狀態,即可認定為“停車”。

交通隊提交的視頻證據時長為15秒,清晰顯示機動車處於靜止狀態。該視頻證據,取證規範,符合國家標準。舒先生駕駛的車輛位於設有禁止停車標識的道路中間,停車時間不短於15秒。該行為違反了 “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不得停車的規定,構成了“違法停車”。

舒先生自稱車未靠邊熄火、人未離開就不能認定違法停車是他對法律的誤解。“禁止停車”的路段靠邊停車都是違法的,在道路中間停車的違法性更是自不待言。

釋法2

緊急避險應當為免責考量因素,交警會聽取正當理由

至於舒先生自稱是為了避讓行人,不得已而停車,應當免責的辯解,法院認為,除了法定的行政處罰免責事由以外,“緊急避險”和“不可抗力”,一般也認為應當是行政處罰免責所應當考量的因素。但視頻證據中顯示,舒先生停車時前方並沒有行人經過。舒先生也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對此不能認定。

但是,舒先生當庭提出的憂慮也反映了不少司機的心聲:畢竟電子眼拍違法“一視同仁”,不考慮司機有沒有正當理由,那會不會讓可以免責的駕駛行為也遭到處罰?

判決中對此做了特別解釋:“交通技術設備僅僅是作為一種技術手段記錄違法行為,提供違法行為存在的證據。而具有執法權的交通民警會根據交通技術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進行合法性分析後,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決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是作出行政處罰前所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當事人完全可以為自己的行為提供正當理由,來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因此,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

釋法3

現場和非現場,處罰的規則都一樣

那麼,舒先生提出的最後一個問題又作何解釋呢?交警在現場執法會先勸離違法停車的司機,而電子眼就只會拍下違法行為,是不是意味著現場與非現場執法尺度不一呢?

記者注意到,交警執法先勸離並非只是被訴交通隊在庭上的一家之言,而是有著法律依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這一法條規定的是交警現場執法時,發現違法行為的處理規則。以違法停車舉例,如果司機聽勸立即離開,違法停車的行為已經得到了糾正,交通秩序也恢復了,那麼交警就不罰了。因為交通執法的主要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而並不是非要對違法司機進行處罰。

但是如果司機不在現場客觀上開不走車,或者不聽勸就是不走,就意味著違法停車行為無法得到及時糾正,交通秩序也無法得到維護,這時候交警就要處罰,目的在於讓司機長個記性,下次不得再犯。

根據判決書中的說理來分析解讀,交通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是處罰的前提。電子眼不是交警,也無法當場勸說違法停車的司機立即駛離,疏導交通。這就意味著,它拍下的違法行為是無法得到及時糾正的。而交警處罰也是基於司機不在現場或者不聽警告,違法行為繼續存在這個原因。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對電子眼拍下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和交警現場執法進行處罰的規則都是一樣的——違法了,而且當時還改不了,就得罰。


作者孫瑩

攝影:孫瑩

監製:王寧江、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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