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小偷闯进居民家,偷吃居民食物后中毒死掉了,责任该怎么算?

GeminiBox


大实话:小偷自己违法入室,东西是小偷自己吃掉的,只能怪自己。

最近一个山东的网友小王给我发来这么一件事,说的是自己是农村的一个家庭。不过,白天基本上家里没人,都去工地打工,到了晚上才会回家。一天小王下班回到家以后,发现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的,也丢了一些钱和东西,小王赶紧报了警。

而就在报警的第二天,就有一伙人抬着一具尸体来家门口闹事,说的是小偷昨天在小王家里偷东西,然后吃了放在桌子上的一块儿发糕,回家后就中毒身亡了,要求小王赔偿10万元。原来小王家里经常有老鼠,本来想的是在发糕里面放老鼠药是等晚上回家毒老鼠的,可是没想到被小偷先试了效果。而通过小偷家属所提供的“赃物”也证实小偷在前一天确实是在小王家里行窃。

说真的,看完这事以后真的是感觉这一家人智商是真的有问题,本来吧,小偷已经费好大劲儿把东西偷走了,并且还因此搭上了性命。但是,现在家属却又把小偷用生命换来的钱送回来了,说难听一点,这别说讹钱了,现在小偷也白死了。

首先,咱们就小偷入室盗窃这件事来说,这本身就已经是属于违法行为了,而在任何违法行为中,当事人都有一定的责任要承担违法所带来的风险。比如说,小偷翻墙进入别人的家,然后就要承担从院墙上摔下来摔伤的风险,或者说要承担被主人家养的狗咬伤的风险。就算是有时候比如说房主私自在院墙上扯了电网,确实要承担一些责任,但是,因为小偷从事的是违法行为,也不可能说因为小偷死了就免责。

然后,我们再来看这件事中小偷的死因,我们可以注意到,在这件事中,小偷死亡完全是因为自己“贪嘴”。因为就小王在糕点里面放老鼠药这事来说,自己家属于私人空间,投放老鼠药也不会涉嫌什么危害公共安全,这是合法合规的民事行。当然,因为是在自己家的私人领域,那就更没有必要说在放了老鼠药的发糕旁边写一个“发糕有毒”的提示语。毕竟,谁也不会想着用这种手段来毒小偷,当然,我们也更不希望家里来小偷。说难听一点,要是小王自己家人不小心吃了,那只能怪自己。而小偷又是自己吃掉的东西,也不是说因为小王强迫他吃的,只能说是罪有应得,这个责任只能是自己承担。

不过,小偷这一家人却也是坏心办了件好事,这些也不用警方费力破案了,自己就送上门来了,他们需要做的就是把尸体抬走,把赃物留下。一来你不弱,二来你不占理,如果寻衅滋事,那么就要把这一家子都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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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


律师说:住宅系居民的私人领地,非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入。对于非法闯入者,房主没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任何义务。诸如,偷吃食物被毒死,被家养的狗咬死,逃跑跳楼摔死等等等等,死了也白死,因为并不是每一起死亡都有他人的过错参与其中,都需要其他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如果我们要求房主对小偷的死亡承担责任,那么就意味着小偷闯入民宅行窃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认可和默许,房主需要为非法闯入者保驾护航。

场合不同,法律对于出现在该场合的人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也不同。在公共场合,法律禁止任何危险或危害行为,比如,我们不能将狗随便放置在广场上,甚至我们不能在公共汽车上吸食香烟。凡在私人场所,法律不过度干预危险甚至有害的行为,别说你家的饭菜过期有毒,就是你放耗子药那都是你的权利。因为在法律的眼里,私人场合是没有非法闯入者的,而房主自己不要自残自害,那是他的选择,法律并不过多干预。

以上是从法理上论证房主为何不承担责任,以下我们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论证。

如果都要承担责任,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讲,只可能因为侵权。本案中,房主有在住宅内摆放有毒食物的行为,而且出现了小偷被毒死的追债结果,同时,有毒食物与小偷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从行为、结果,行为结果的因果关系上讲,貌似房主应当承担责任。但我国侵权行为法采取的是四要素说,除了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之外,还必须要求侵权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而是否有过错考量两个因素:认知和愿意。所谓认知,系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预见或应当预见侵权结果的发生。而本案中,房屋的主人根本未遇见,也不应当预见有小偷闯入偷吃食物。所谓意愿,是指侵权人对侵权结果的发生持有故意或过失。答案中,不存在房主故意以食物毒死小偷;而房主对于小偷偷吃食物根本无法预见到,所以更谈不上有任何过失。

综上,无论从法理还是法律上讲,都没有任何人需要对小偷的死亡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胡美美想说:多行不义必自毙,不仅如实行窃,还偷吃别人食物,毒死活该,没人给你垫背。


胡延美律师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正常的思维肯定是不承担责任嘛!小偷自己不请而入,还偷吃东西,死了能关主人的事吗?当然不关了!然而这个问题还暗藏着一个凶险的陷阱:那就是为什么小偷不偷东西,反而偷吃?为什么偷吃后会中毒而死?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吧:小偷老是到宿舍偷东西,临走时还把东西都吃掉,阿灶(化名)咨询他能否在食物里放毒药。阿灶说,他和老婆都是建筑工人,在一个新开发的楼盘打工好几个月,住在工地附近临时搭建的房子里。平时他们在房子里煮三餐,即便条件这么简陋,还是招来小偷。小偷隔三差五就要光顾一回,看是否有价值的东西,有的话就偷走。更让阿灶气愤的是,小偷似乎饿坏了,走前还每每把阿灶家的东西吃得精光。

一次、两次……连续多次,阿灶预先煮好的饭都被小偷吃掉,这让下班后饥肠辘辘的阿灶很恼火,但他又想不出好的方法来惩罚小偷。最近他想出一个法子,准备在食物里放些毒药,让前来偷东西的小偷吃下。

结果小偷再次来偷吃食物的时候中毒而死,阿杜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刑拘。


为什么会这样?理由很简单,法律不鼓励也不允许过度的私力救济,不允许过度的以暴制暴,更不允许以大恶来惩治小恶。别人只是盗窃,你就干脆把人毒死,请问是盗窃严重还是杀人严重?注意法律里的正当防卫是讲究度的,只有在对待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行为时才允许无限度的正当防卫。对待其他的犯罪尤其是经济类犯罪时是严格要求防卫尺度的,毕竟在价值观的排序中,生命权是优于财产权的。因此,小偷盗窃固然是错,而你因此直接把小偷毒死那更是错上加错。所以,大家记得在保卫住宅安全时需要注意度的问题,比如在围墙私架电网把小偷电死,在家里私设机关把小偷打死,包括故意投毒把小偷毒死,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全部视为防卫过当。

当然,法律这样设计到底好不好呢?这个还真的有待讨论,假如法律允许大家对于盗窃罪行使无限防卫权,那我们大概就能看到“小偷的100种死法”了,说不定小偷就不敢随意的盗窃住宅了?这是有待论证的。


陈豪俊律师


居民有责任吗?我想应该看小偷吃的啥,还有就是房主是否有杀他的主观动机。

要是坏掉了的饭菜,水果之类的应该没有责任吧。要是居民家里放着违禁有毒的物品,那就要承担一旦一定的责任了。

首先,如果小偷吃了食物后中毒身亡,那么,任谁也会想到是小偷咎由自取,肯定不会承担责任的。因为这是我家,只要是不违法乱纪的东西,我爱放什么东西放什么东西。你偷偷进入我家,我又没让吃,也没有引诱或者逼迫你吃,你吃完后中毒身亡了,怎么会有我的责任。但是有例外的情况,你家周围一直被偷,你为了惩罚小偷,偷偷买了毒药,放在饭菜里边,如果小偷吃了,中毒身亡,那么房主就要承担责任,因为你有杀他的动机。

其次,如果居民在做违法乱纪的事,比如在做假的调味剂(前一阵天津独流镇被查处了好多造假调料的),很不巧,小偷进去长了一口,中毒身亡了。这是,房主就要承担责任,虽然小偷进入你家也是违法行为,但是你家里出现了不该出现的违法的东西,是你违法乱纪在先,虽然你无意毒死小偷,但是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愿天下无贼,户户平安!

涉及的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请指正,谢谢!


笔尖


法律是庄严的,容不得半点的瑕疵。 请不要被以前错误的帖子所误导,调侃我们的法律。

题主所说,如果小偷闯进居民家,偷吃居民的食物,中毒后死掉了,责任该怎么算?

这句话说的有些不恰当。

闯入民宅涉嫌暴力,是指被人拦都拦不住,闯入了民宅,我们最好把它定性为潜入民宅,去偷吃居民家的食物,并且因为食物中毒还是死掉了,后面还有个责任该怎么算?

由于出题过于笼统,我们只能把它做出三个假设。

第一,就这个食物中毒,他能是什么呢?是不是放了多些天的变质的饭菜呢?这个潜入的贼饥不择食把它吃掉了,然后是食物中毒,出现又拉又吐的症状, 得了急性的肠炎,因主人不在家,得不到医治,最后死亡了。

这是什么贼呀,也够倒霉的了,别的东西没偷,只偷吃了人家的变质饭菜死掉了。

第二,这个贼潜入了居民家中,偷吃了放在地上的毒老鼠的食物,因误食鼠药,死亡了,这个贼档次够低的啊。

第三,也许这个人家知道要有贼来光临,所以被这些变质的饭菜,或是掺了鼠药的食物,结果这个贼中毒身亡。

如果这三种情况,经法律认定他是以盗窃为目的潜入你的屋内吃了不该吃的食物还是死亡,前两种属于自食其果,房主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

而后面的那种,情况可值得商榷。

很明显,你知道这个贼要关顾你的家,如果只吃了你们家变质的饭菜后死亡,你可以不负责任,因为你不是开饭店的。

如果你把饭菜里掺入鼠,并诱导小偷来食用,你犯的是故意杀人罪,法律肯定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当然,那个贼也有一定的责任。

如果你是一个不能行走的病人,或者神经病人,或是90岁以上的老人,司法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免于刑事处分。

90岁高龄的人,哪个劳改场敢收他呢?

我这并不是在鼓励残疾人和高龄老人违法,因为他们一般情况下,自身不受到威胁,是不会伤害别人的,而且伤害别人的机率很小很小。


赵志军001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作为一个吃瓜群众我谈谈我的看法。


假设小偷进了我家,偷吃食物中毒死了。他死在哪里了?家里?家外?家里,回家一开门猛然碰到一个死人,吓的主人够呛,而且影响房子的风水,以后吃饭都恶心,我的损失谁来赔我?不过我们不能和死人计较对吧?所以我不追责就不错了。警察叔叔可能会从人道主意精神上让我赔点钱?可以,你先证明这个小偷确实吃了我家食物挂的,不要小偷在外面胡吃海喝进我们家偷东西的时候毒发身亡了。让我给别人买单,没门!如果检验出来确实是吃了我家的食物中毒了。因为有人要毒害我或者我的家人,而小偷用生命捍卫了我家人的生命,我能不给人家钱吗?顺便我还可以顺藤摸瓜,揪出真凶,排除隐患,那小偷就是个高尚的小偷了。出这个钱我心甘情愿。

还有一种情况,吃完我家食物,跑了,没死到我们家。或者就是死在门外了。我只能对他深表同情了!如果有证据是吃我家食物死了,只要能找到下毒的事实真相,我也是考虑赔点钱的。毕竟也是保护我和我的家人嘛。

所以对小偷吃居民家食物死了的事情,如果是意外我绝对不担责。如果是其他我可以考虑担责,大家觉得我说的对不?


猴儿莫调皮


由于问题信息过少,不好简单回答,我觉得应该分三种情况对待:

1.如果房主无意毒死小偷,比如为了毒耗子,食物变质而导致小偷死亡,那么房主应该不承担责任。毕竟小偷进入的是私人空间,而且房主没有伤害的故意,构成不了犯罪的条件。

2.还有一种属于疏忽大意导致的,房主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比如房主为了毒耗子,将老鼠药拌在饭里,随意放在桌子上,然后开着大门出去了,结果小偷进来,吃了饭,毒死了。为什么这种情况房主要承担责任呢。因为如果不是小偷,二十儿童进入,可能会对儿童产生伤害。房主这种行为会危害到不特定的人,只不过伤害的正好是小偷罢了。房主应当预见到危害却没有尽到义务,所以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3.如果是房主因为多次被偷,暗中设下的计谋,从而毒死了小偷。那么房主应该负法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考虑具体情节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以上回答,不知你是否满意,欢迎讨论。


呱呱文史


我不是学法律的,如果有些地方说的不确切请谅解!

居民的家属于私有财产,未尽允许他人不得擅入更何况是小偷了。首先当小偷潜入到居民家里时(不管他有没有行窃)已经触犯了法律私闯民宅罪,如果他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就还要加一条盗窃罪。在行窃的过程中小偷因为误食有毒的事物导致死亡,在我看来完全属于咎由自取。理由如下:食物在我自己的家里放着(只要不是违禁物品),那是我的私有财产私有空间,你如果没有潜进我家怎么会出事?你如果没有偷食东西怎么会出事?


举个类似的例子,假如小偷打算翻墙入户行窃,结果因为院墙较高,小偷落地时不幸坠亡,主人家是不是因为院墙修的太高要承担责任?难道我修院墙不是为了防小偷的吗?再比如小偷入户行窃的时候被主人家的咬伤咬死,主人是不是还要承担医药费?

假使公民连自己的私有财产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何其悲也?


养蜂达人


这个小偷闯进居民家中,偷吃食物中毒死掉了,责任应该是咎由自取。

为什么会这么说呢?

第一,小偷到别人家偷东西这本身就是违法的,其偷吃别人的东西的死亡更是其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如果说小偷是未成年人,那么偷吃别人的东西,中毒死亡,失主可能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如果小偷已经是成年人了,那么他偷吃别人的东西中毒死亡,完全是由他自己的责任。



第二,失主方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失主是把食物放在自己的家中,不是放在公共场所。在一般的情况下,外面的人若不是非法入宅,是不会进去偷吃他的东西的。因此,小偷偷吃东西,是失主所无法预料和不能够阻止的。

失主方对于小偷偷吃东西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所以根据《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失主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第三,失主本身就是受害者,他没有负责保护小偷的义务。

小偷是到失主家偷吃东西而中毒死亡的,这一点与失主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如果说小偷到失主家偷电线,被电打死了。那么小偷亲属应不应该找失主和供电公司的责任呢?显然不能。

所以说小偷偷吃食物中毒死亡也是他罪有应得,其他人无需担责。


法重情深


多行不义必自毙,小偷落个这样的结局,也只能说是咎由自取,怪不得别人了!

居民家中属于私密的范围,是受法律保护的,非经法定程序,非因法定事由,谁也不得未经允许私自闯入。国外有句谚语,叫做“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说得就是这个道理。

小偷闯进居民家中,已然涉嫌违法犯罪,本身就是有错在先,而且笔者在上面已经说了,居民家中不是公共场所,小偷不请自来,居民对小偷不负有任何安全保障义务。无论是居民家中地滑,小偷不慎摔倒致伤或致死,又或者居民家中养了看家狗,小偷被狗抓伤咬伤,居民对此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在自己的家中,即使十天不洗碗筷,十天不收拾厨房,只要没有恶劣气味影响到邻居,那么这些都是居民的自由。居民没有预见到小偷到家做客的能力,也不会预见到小偷偷吃变质的食物。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即无责任。

作为一个成年人,小偷理应具有一定的判断力,饭菜是否变质,有没有发馊,凭借味觉、嗅觉完全可以分辨得出来,小偷自己看见好吃的就走不动路、迈不开腿,如猪八戒偷吃人参果一般,囫囵吞枣,食而不知其味,最终不利的后果只能由其自身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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