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打回補充調查,補充完多長時間以後可以移交到法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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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於其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若是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則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那麼補充偵查以後多久會到法院,這就由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及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及期限所決定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做出決定,重大複雜可延長半個月,也即是說檢察院階段最長的期限是1.5個月,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退回補充偵查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由此可知在檢察院移送法院之前,在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進行審查起訴及補充偵查最長的期限為1.5個月(審查起訴)+1個月(補充偵查)+1.5個月(審查起訴)+1個月(補充偵查)+1.5個月(審查起訴)=6.5個月,而檢察院已經退回補充偵查了,那就意味著最長的期限是檢察院再退一次補充偵查,如此若是檢察院提起公訴,最長時間5個月到法院,若是不提起公訴就沒有多久到法院這一說。

補充偵查的原因一般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可能會查到其他的相關線索或者證據,可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提審,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對相關的具體案情瞭解清楚之後,對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做好相應的準備。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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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是偵查部門,檢察機關是審查起訴部門,法院是審理判決部門。

一個刑事案件,當偵查終結後,須移送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經本院批准,可以延長半個月。

經審查,辦案檢察官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達到起訴條件,就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補偵完畢,公安機關再次移送,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期限會重新計算。

檢察機關根據審查的案件事實與證據,有權決定二次退回補偵。但補偵以二次為限。

如果二次補偵後,公安機關依然將案件移送,那麼檢察機關經審查後,必須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法海一瓢飲


法律規定移送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是1.5+1+1.5+1+1.5=6.5個月。

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長可以六個半月,但是實踐當中除非複雜重大案件,都用不上這麼長時間,一般一個月就移送到法院了。


靖遠張宏


不叫打回,叫退補,就是退回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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