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处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问题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处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问题

   1.如何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要求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实际使用,实际施工人请求其工程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

  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2.如何界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请求确认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请求工程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一)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二)建设工程属于为公益目的建设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三)建设工程属于国家机关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或者军事建筑;

  (四)建设工程属于设备安装等附属工程;

  (五)消费者购买承包人承建的商品房,并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变更或预告登记,或者消费者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