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馬路上小學生被撞死亡案件,是定性故意殺人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石焰冰夢


剛在葫蘆島吧逛了一下,竟然看到有些人對無辜的孩子口出不遜,真是滿嘴噴糞,簡直就是畜生,實在令人髮指!



還有人為韓某點贊,真的是三觀不正,什麼樣的父母才生出這樣的人來啊?真是有人生,沒人養的傢伙。要知道,人在做,天在看,會遭報應的!


看了評論,絕大多數人是唾棄韓某華的,從樸素的公平意識來看,大家認為應當把韓某華交給孩子家長處理。這種想法是好的,但現在已不是血親復仇的時代了,犯了法自有法律來對其進行懲處。

死刑,除了上述幾個奇葩外,是一般社會普通大眾的共識。目前,韓某華是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因為他的行為是針對不特定的人群,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定性還是比較準確的。


不是人擔心不定故意殺人罪,會不會讓他逃脫最嚴厲的懲罰,大家的擔心不無道理,但是這是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知之甚少的緣故,實際上這個罪一樣可以判處死刑,而且韓某華的行為已經符合這個標準了!


打虎拍蠅


葫蘆島馬路上小學生被撞死亡案件,是定性故意殺人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川會理關羊回答此問題。

據報道,11月22日中午12點過,建昌縣第二小學校門前公路上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名男子駕駛一輛黑色奧迪小轎車,將排隊過馬路的學生和教師等撞倒,已致6人死亡,18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及時組織對傷者的救治,處理死者及安撫家屬的善後事宜,進行事故調查工作。

另據有關報道,經當地公安機關偵察,肇事司機、犯罪嫌疑人韓某,因與妻子感情糾紛發生矛盾,產生了輕生厭世走極端的思想,選擇採取隨機駕車衝撞方式,導致了該慘案的發生。

該次事故是慘痛的,6個學前班學生瞬間失去了幼小的生命,尚有18人(3人重傷)住院治療。

犯罪嫌疑人心理扭曲,家庭的矛盾演變成報復社會,故意開車衝撞無辜的學生和老師,公安機關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實行刑事拘留,按照他的犯罪動機和方式,造成6個家庭失去心肝寶貝的悲傷,讓這些家庭失去了歡樂氛圍,傷害兒童,罪惡深重,罪不可恕,死有餘辜,就是槍斃一百回都不抵其罪。

所以,根據犯罪嫌疑人韓某實施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後果,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處以死刑,立即執行,並附帶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和傷者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損失,對死者家庭和傷者有個交代。


四川會理關羊


定故意殺人罪的面更大,1:有殺人動機,警方調查與妻子有矛盾,產生厭世的心裡狀態,尋找時機作案,本意也有報復社會的想法。2:現場看犯罪嫌疑人都是出於主觀故意行為。一,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沒有剎車跡象》二:逆向行駛直奔學生。三:司機的本能遇緊急情況自然外打方向盤。3:肇事後逃逸,不停車,不採取措施。4:韓某的行為放任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都是出於主觀故意。造成後果特別巨大。應定故意殺人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嫌疑人主觀意識不應是以剝奪他人生命為前提。




幸福人生981008127


個人認為,應定故意殺人罪。因為,該嫌疑人具有殺人動機和目的,並用車撞的方法殺害五人、致傷十九人,雖然其手段行為具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但其目的行為是殺死、殺傷他人,所希望達到的危害結果已得到實現!所以,該案屬於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是故意殺人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像競合。按法理,應擇一重罪處罰!故意殺人罪應為重罪。但司法實踐中,很多法律人認為只要危害公共安全,就更重,就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這種觀點很主流。但是,不論是在人們樸素的法律理念中,還是看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殺人罪都應是第一重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會造成不特定人的傷亡,而易使人產生“涉眾為重”的定勢思維。當然,不論定哪個罪,對該犯都得判處死刑!


凜冬之冽18


網絡上瘋傳的葫蘆島慘案,又一次觸痛了國人的心!對手無寸鐵的幼兒痛下殺手。今天你脾氣不好找幾個無辜的人報復一下,過幾天又一個人受精神打擊了,還會發生群死群傷。從根源上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點就是物質基礎的快速提升伴隨而至的生存壓力增加,犯罪嫌疑人的父親從一個腰纏萬貫的商人突然一無所有,這其中的打擊非常大,如果再有婚姻危機很可能就成了壓垮罪犯的最後一根稻草。第二點就是自媒體的爆發式傳播速度,每當國內有重大類似事件發生幾乎分分鐘全國都知道,這是一種非常可怕的效仿,完全杜絕幾乎不可能。自己遭受挫折轉而產生病態的報復社會的心裡!到最好演變成一場駭人聽聞的屠殺!罪犯是典型的故意殺人罪!


愛乒乓愛生活愛電影


兇手因夫妻矛盾,家庭失和,產生悲觀厭世情緒,繼而開車撞向無辜的未成年學生,造成6死多人受傷的嚴重後果,應當予以嚴懲,且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駕駛機動車,高速衝撞不特定的個體(儘管有特定的人群——學生隊伍),且造成嚴重後果,我更傾向定其"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最高刑也是死刑,與"故意殺人罪"最高刑死刑是一樣的。


南湖晨鐘


根據當地公安分局,提供罪犯嫌疑人的資料,應該定性為故事殺人罪。男,二十九歲,因與老婆發生糾紛,開車正常行車,突然掉頭,撞向正在放學回家的小孩....後經執法機關證明,無醉駕,無毒駕等其他因素,這樣證明該男子,在與老婆之發生糾紛,遷怒於社會,於是兇殘地選擇了無法躲避的小孩們,殘兇極惡,故意傷害無數小孩們生命...


牽你的手去走我們的路


該案件應定故意殺人罪最妥當,因他是提前有計劃,有目的,有目標對象,所以故人殺人罪最合適。危害共公安全是沒有計劃,沒有目的,沒有目標臨時造成的事故叫危害共公安全罪,兩種性質有根本不同區別。按道理這起案件應該判處極刑,在殺人案件上在罪加一等,才是對他約公平判決,才能使人們消除憤怒,也是對受害家庭最好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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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確實造成了大量人員傷亡,而且從主觀上來看,犯罪嫌疑人屬於故意,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後果也包含了故意殺人罪的部分內容,但是,我認為從法理、法律規定方面看,其行為性質更加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其駕車衝撞的行為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而故意傷害罪針對的是少數特定人,因此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沒有爭議的。


寒江雪劉俊


我以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排除酒駕毒駕。目前公安機關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筆者認為,犯罪嫌疑人性質特別惡劣,罪行特別嚴重,對社會危害特別巨大,應當以該罪最高量刑標準,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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