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吗?

张律师调解


前面我也答复了,更有许多同志答复了这个医疗纠纷的提问。我还是同意许多同志的意见,任何事情都要一分为二的唯物主义去观点去看待。病人是来治病的,不是来闹事的,许多人都说看病难,看病贵,确实看病难,就我本于四年前突发痛病,十分利害,去岳池县医院急诊,经B超捡无结实,可急诊医生,一不开药,二不处理,三不入院,直接把我向川东医院推,我本人痛得在地上打滚,我妻子只好将我扶去打的去川东医院。事隔三天我向岳池县医院去投诉了,至今无回音。尚若当时我本人不在病中,我连杀她的心都有,这是什么品质,什么道德的医生?简单的说,现在医院唯利是图,少数医生医德伤尽,病人又拿钱,又受气,医生与患者根本没有沟通,到了医院,交钱,捡查,抽血,照片,开药,有点名气的,连号就挂不上,有时化了钱,各种捡查完了,确入不院,经过这样折腾后,病人,家属窝不窝火,一旦出事,病人又拿不出证据,冤向何处伸?只好横来。


董茂军


给患者造成医疗损害的医生,通常存在以下两个缺陷:

其一,专业技术能力不足。过分依赖各类仪器的检查报告与各种药品,缺乏经验的沉淀与积累。

其二,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作出诊疗行为仓促、草率;对患者的疑问困惑,爱理不理。一旦事后出了问题,就轻描淡写,敷衍了事。

这两个缺陷,归根结底,是缺乏对生命的敬畏。

医生本是受人敬重的白衣天使。广大患者遇到的疾病和痛苦,是来寻找医生救治的。医生如果能用一个认真负责的态度,竭尽全力为患者排忧解难,患者自然能理解和敬重医生。

庸医害命的根源,在于缺乏对生命的敬畏——身患疾病,等待治疗的,不是他们自己的亲人。正是这样的冷漠和怠惰,导致他们在医术上不求上进,在医德上无动于衷,导致了草菅人命的恶劣结果。正是以上种种恶因,造成了如今医患矛盾加剧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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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病给治成了大病;活生生走进去的人却躺着出来。

患者要进行康复和后续治疗,又需要一笔昂贵的费用。本人失去了劳动能力,家属还要再抽出至少一个劳动力来陪护、照顾。

医疗损害,让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给全家带来了生命中难以承受之重。试问,又有几个普通的小康家庭能经受这样的长期劫难?

患者已经受到损害的健康与生命难以重来,已经发生的事情无法再挽回——面对生活的考验,只有鼓起勇气,坚强走下去。

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诉诸法院,依法获取赔偿,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为患者讨回一个公道,给不负责任的庸医一个教训,以期净化社会风气,推动医学事业正常发展。

案件特点:

发生医疗纠纷后,因法官不是医学专业人员,法院对最终赔偿金额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损害鉴定。

医学会专家都是医生圈子的组成人员,其中不少是主任医师、医科大学的教授。另,医生彼此之间都是师生、同学关系。由此,即便是抽签组成的专家小组,对于医方,也难免有天生的维护性。疏不间亲,医疗损害案件不可能像交通事故一样,通过灰色手段取得结果。

患方的应对策略,是事先研究证据、查阅资料,在经过周密的准备后,再提交《陈述书》——一针见血指出医方的过错,并在鉴定会的辩论中不留给对方任何的回旋余地。

医不懂法,法不懂医。医疗案件涉及大量的专业医学问题。由于工作量巨大且琐碎、时间跨度长,会得罪医方势力,许多律师对于医疗案件,都是拒之门外。

另外一些不了解医疗纠纷案件特点,就轻率接受案件的律师,往往会在组织鉴定时毫无作为,放任医学会的专家们把医方责任推脱干净。

家属应当及时采取的措施:

1. 及时复制客观病历资料。

客观病历主要是对患者进行各项检查和治疗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病历资料。

2. 及时封存主观病历资料。

主观病历是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主诉、症状、体征,并结合各项化验、检查,作出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并根据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病情的变化调整治疗方案。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反映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认识和治疗方案的制定及调整过程。

3.封存实物

如果怀疑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时候,这需要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对所怀疑的物品(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进行现场封存,在封存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以免再次污染。为了检验时做比对检验,还应当同时封存同批同类的物品。

提示:以上1、2、3点是患方的法定权利,应当及时向医院内部专门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提出。

4.与医方对话记得录音,并保留原始录音。

5.微信聊天记录不可清空,重要信息需点击【收藏】。

6.不建议随意签署赔偿金额过低的和解协议。

各类证据的搜集须在第一时间完成,并避免灭失。

解决途径:

1. 找院方自行磋商。院方大多爱理不理,推卸责任,让患者家属迟迟等候,含糊其辞,不给一个明确结果。

2. 向卫生局投诉。如果医方不存在明显的执业纪律方面的过失,卫生局老师大多告知去医调委调解,或者去法院依法起诉。

3. 找医调委调解。医调委通常由一些人民调解员、退休的法官、医学人士等等组成,人员成分复杂。通常与当地卫生局有密切联系,公正性难以保证。处理事情的原则是和稀泥,帮助医院推脱责任,象征性安抚一下家属,赔偿金额过低。

4. 医闹(强烈反对)。医闹已经入刑,摆灵堂、举遗像、围堵医院等措施,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如果挥刀砍向医生,只会导致锒铛入狱。

5. 诉诸法院。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独立于卫生局,公平性可以得到最有效的保证。选择去法院起诉有以下优势:

1)直接提起诉讼可以把病历资料在最短时间内提交给鉴定专家组,加快鉴定进程。

2)通过诉讼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可以跨区鉴定,避免在医院所属的区医学会鉴定 。

3)通过诉讼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可以直接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4)如果鉴定构成事故,患者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由被告负担

5)通过诉讼获得的赔款数额,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相比,相对较多。

6)通过法院诉讼,如果胜诉,拿到赔偿款速度快。

7)跳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繁杂程序,直接选择终局性救济途径,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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