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网上看到某一律师发文说:公开发布通缉犯照片极为不妥,你怎么看?

快乐的粉象


看完新闻之后,可能是笔者敏感性不够强,并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之处。

既然是通缉,当然弄得人尽皆知最好,否则没有压力,他们能主动投案吗?现在通缉已经发出去好几天了,舆论也热议了好几天了,但是这个卿晨璟靓到现在为止也并未投案,所以说效果仍然并未达到,说明压力传递得还不够!

虽然犯罪嫌疑人也应该有其人身权利,但是相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来说,孰轻孰重,大家是一目了然的。为了防止她在逃跑过程中重操旧业,避免更多的人成为受害者,有必要公布其照片,让大家保持警惕!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个女孩出生于1999年,为了男友而成为酒托诈骗团伙的一员,现在成了火遍全国的“网红”,也是遇人不淑的典型,实在可惜,真是“卿本佳人,奈何作贼?”

犯了错,就得付出代价,更何况其已经涉嫌犯罪呢?希望这个女孩能主动投案,早点接受惩罚,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打虎拍蝇


1.最近在网上看到某一律师发文说:公开发布通缉犯照片极为不妥,你怎么看?

这位律师的此番言论简直就是一股“清流”,看他头像,骨骼清奇,思维奇异也就不难理解了。

“公开发布通缉犯照片极为不妥”,这是不是说让警官将照片带回家,盖在被窝底下看比较妥当,因为大家都不知道,只有天知地知,警官知、罪犯知,多么和谐的场景!

我们来做一个情景假设:

有人在这位律师家行凶杀人后逃窜离开,律师对家人说:“莫要大声喧哗、吵闹,自家人知道就好了”;随后,律师打电话报警,警方为了尽快将罪犯抓捕归案,准备贴出照片下发通缉令,此时,律师说:此做法极为不妥,不可这样做,因为严重侵犯了罪犯的肖像权。

罪犯被捕判刑,这位律师跟法官说:“法官大人,罪犯也是人,他享用人身自由权,你不可以剥夺他的权利……”这位律师,心肠挺善良的,个人建议律师干脆选择原谅罪犯得了,也不用再报警了,后面也省了一大堆事要处理。

乱石堆里的长出的杂草,总需要人清理!危害社会的逃犯肯定要全面通缉,既然选择了违法犯罪,就应知道某些法律上赋予的权利就已经失去了,不管是肖像权还是人身自由权等。

“人怕出名猪怕壮”,若从一开始就担心落下坏名声,担心肖像权问题,就不应做违法犯罪之事。公开发布通缉犯照片不仅是中国警方的做法,更是全世界通用的做法。不发布照片,谁知道罪犯长何样!很多时候,不仅是发布通缉犯照片,还要对其面部特征做出详尽的描述,比如脸上长了几颗痣,有几块疤也要再三强调和描述。

2.观点结论

这位律师不是脑子不太好,就是为了喧哗取众,他的言论看看就好,没有必要深究,因为不值得,也完全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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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木MU


如果通缉犯的照片不能广为传播,那还能叫被通缉吗?

近日,一名律师在网络上发表了一番颇具争议的言论。他认为,发表并四处传播被通缉人的照片,是极为不妥的。
该番言论


遭到网友质疑之后,他进一步补充道:“被通缉人的照片在GA系统里传播就行了,不能让社会公众也跟着传播。”
我想,他是在针对近期美女通缉犯卿晨璟靓的通缉照广为传播这件事吧。卿晨璟靓长相清纯、容貌俊秀,社会公众都不由感叹“卿本佳人,奈何做贼”。并在感叹同时,一并将其通缉照分享出去。于是,这名律师就开始心疼起卿晨璟靓的肖像权了。
其实,从法律上来说,社会公众传播卿晨璟靓的通缉照,并没有侵犯她的肖像权。
一来,社会公众传播她的照片并没有以盈利为目的;二来,公安机关以她的肖像发布通缉令,是在履行法定的职务行为,而社会公众帮着传播也可视为这种职务行为的延伸。因此,卿晨璟靓的通缉照被广为传播,是没有侵犯她的肖像权的。

更何况,发布通缉令的目的何在?不就是为了“举全国之力”共同抓捕犯罪嫌疑人吗?如果只在GA系统里传播通缉照,而不允许社会公众传播通缉照,那么就只能让警察叔叔亲自抓人了,社会公众一点忙也帮不上。这样一来,岂不会把警察叔叔给累死?

再进一步说,如果不允许社会公众传播通缉照,我们又如何知道通缉犯的模样?这样一来即使通缉犯本人就在我们身边“逍遥法外”,我们也不知道他是通缉犯,那我们举报犯罪、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法定义务就无法履行。

真是这样,那名律师就心满意足了?


冰焰


这位律师朋友只是认为——公开发布通缉犯照片极为不妥——但是讲道理,不能只给结论,不讲理由

,一个人当然可以宣称地球是整个宇宙的中心,但是拿不出科学有效的论据来,就只是痴人说梦。

发布通缉令是世界各国司法系统普遍使用的做法,那么发布通缉令的目的是什么呢?为什么世界各个国家都选择这样做呢?这里面至少有如下几方面的考量

1、发动群众积极发现举报犯罪嫌疑人,从而及时迅速的抓获嫌疑人

2、公示嫌疑人身份及罪名,从而对公众进行预警,防止新的案件发生,特别是针对一些重特大暴力犯罪嫌疑人,及时公示其身份对于群众安全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3、通过公示身份及罪名——特别是照片——使一些之前没有报案的受害人及时醒悟,及时报案,从公安机关的角度,就是发现隐案,在敲诈、诈骗一类的案件中,很多嫌疑人往往使用外号、假名、虚假身份,如果不看脸,光有个名字受害人是对不上号的,所以在嫌疑人使用虚假身份的犯罪活动中,公示其照片是非常必要的。

4、通过发布通缉令,对嫌疑人形成强大心理压力,敦促其主动投案自首,节约司法资源。

实际工作中,通缉令的发布并非办案人员拍脑袋的决定,因为仅在我们国内每年被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有数十万人,绝大多数逃犯信息都是仅在公安机关内部流通,并且严格保密,禁止公开的,而公开对社会发布的通缉令,都有其必要的理由,最为突出的就是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发生后,只要确定身份各地公安机关都会在第一时间公开发布通缉令,这是基于安全优先的考虑,尽量使广大群众知情,即便你不举报,起码看见这个人躲远点儿也能保命。

但是如果谁认为公布嫌疑人的照片就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这是在法律上无知的表现,因为法律学习者的一个基础知识就是,个人权利需向公共利益适当让度,所以公布嫌疑人照片这一做法本身当然是没问题的,可能有问题的是公布的具体方式,不能出现带有侮辱性的描述,当然了公安机关的通缉令都有固定格式及严格审核,会避免不恰当的公布方式出现,担心这个,多少有点儿杞人忧天了。


一笑风云过


大实话:只提意见不提建议的人就是耍流氓。

这位律师的原话是这样的:“发表并四处传播被通缉人的照片,我认为是极为不妥的。”另外还有补充说明是:向公众公开发表是不妥的,正常应该是在GA系统内网发布。

我相信之所以会让这位律师发表出这样的感慨应该跟这两天的“最美女嫌疑犯”通缉照片被网友热传有关系。这里我把这张美女通缉犯的照片先给大家发一下,然后再来说这位律师的问题在哪里。

客观来说,这位女通缉犯被大家热传的主要原因应该就是长得漂亮,而这个女子所犯的罪行则是涉嫌当酒托诈骗。

咱们先不说这位律师说得对不对,就单单从人权法律上来说。随意公开他人的照片并进行传播确实是不对的,但是,我们应该明白,这是应该建立在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已经没有危害的前提下的。比如说,犯罪分子已经被抓住了,那么这时候在对其照片进行公示,显然是不妥的。不过,我们要明白,大多数时候公开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主要就是因为这名犯罪嫌疑人正在被通缉,公开其照片主要是为了让普通大众对此人进行防范,并且在发现有关线索以后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诚然,我也承认这种行为有可能对嫌疑人造成人格尊严上的伤害,毕竟,犯罪分子也是人。但是,我们也更应该明白,在犯罪分子的利益和守法群众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优先保护的是守法群众的利益。比如说,一个连环杀人犯还没有被抓住,然后警方把其照片公示了,然后你说不合适不妥当需要打码。那么,请问,如果接下来因为有人因为不识此人又被其伤害了,这个责任律师会承担吗?显然不会。这时候,律师早就不知道去哪儿了。

当然,你提意见也可以,每个人都有提出个人看法的权利,但是,请同事也提出相应的替代方案。比如说别人口渴了,正准备喝水,然后你建议说不能喝水。这时候对方问你,那喝什么,然后你说,我也不知道,反正就是不能喝水,那不是耍流氓嘛?然后再来看这件事,你说公开嫌疑人照片不妥,但是又不说备选方案可以防止其他人被再次伤害,同样是哗众取宠地耍流氓。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这是法律上利益选择的问题。就像严厉打击犯罪跟刑讯逼供,你是选择严厉打击犯罪争取做到不放过一个坏人,还是哪怕放纵个别罪犯也不要刑讯逼供。价值选择确定了,就会跟着来一套对应的执行措施。

通缉,可能会给受冤屈的个人名誉心理造成伤害,但是跟打击犯罪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相比,哪个更值得看重?我相信,为了可能被冤枉的个别犯罪嫌疑人的声誉等利益,放弃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是不值得的。这就是公开通缉的必要。

真有冤屈,无罪判决,刊登公告,当庭宣布无罪释放,甚至国家赔偿,都是洗刷名誉受损、安抚被错误通缉人的补救方式。所以通缉是应该的,可行的。像某律师那样吹毛求疵,仅仅注重保护个别法益不及其余,只见树叶不见森林的钻牛角尖的做法不可取。


边缘慢漫游


我个人认为公开通缉犯的照片信息没有什么不妥的。犯罪嫌疑人既然有胆量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相比,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应该作出让步。此外,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我国坚持专门路线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是打击犯罪的策略之一,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有利于发动群众及时参与打击犯罪活动,形成人民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天罗地网,让犯罪嫌疑人无处遁形,早日归案,降低犯罪嫌疑人再犯罪的风险,让犯罪分子早日受到法律的审判!

上述律师提出这样的观点,我认为是十分危险的。


寒江雪刘俊


就问律师三个问题:

1、通缉犯如果不发照片,如何通缉?

2、不妥的理由是什么?如果是侵犯肖像权,那么,麻烦这个律师好好去查一下什么是侵犯肖像权。

3、为何要保护这个犯罪分子?有什么理由?

说第一个问题,警方发布通缉犯,目的就是希望大家立即寻找、提供线索,尽快抓住这个女酒托,不再去害人,目的既是解救她,也是解救别人,防止她骗更多人,加重罪孽,也让更多人不再受到欺骗,解救苍生。


如何预防、解救?如何第一时间抓住这个女酒托,就是想通过民间老百姓的力量,全民举报和提供线索,这种方式,也是全国一直在操作和使用的,有何不妥?不发布照片,老百姓如何去辨别?何况,如此,也让这个女人没有容身之地,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减少她的犯罪,起到震慑作用。

第二个问题,律师可能是觉得,应该打马赛克,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和肖像权。麻烦这个女律师先去了解下什么是肖像权,什么是保护肖像权,什么是侵害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的两个必要条件是,未经当事人许可,拿着TA的头像去从事经营活动盈利行为。这里公安机关公布这个女酒托的照片,首先是这个女人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公安机关公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多人不受侵害,不是以经营、营利为目的。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侵害肖像权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虽然犯罪嫌疑人也有隐私和肖像权,但需要看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没有找到、抓住,需要借助其头像去尽快抓获,对此,公安机关公布头像,目的是帮助人,所以,没错。如果她已经抓住了,再公布头像,确实不妥当。所以,隐私权、肖像权,要看是在什么具体情况下来定夺。

像法院公布一批老赖行为,公布了姓名、家庭住址等,警方公布交通违规、闯红灯的人个人照片和身份信息,都是为了制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对违法犯罪的分子起到震慑作用,没啥不妥。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不发照片怎么知道哪些人被通缉了?

好吧,来看一下国外的通缉令长什么样,省的某些律师一直还以为这是中国特色呢


这是一张标准的美国通缉令。

看到没有?不但有照片,还生怕你看不清,看不见,还特别有性别,有种族,体重,眼睛的颜色,头发的颜色等等一切非常详尽。

美国通缉令不也是这样的么?

怎么到中国就变味呢?美国发通缉令也没把疑犯的脸给遮了啊。


我们在看一下其他的通缉令,这是直接在美国FBI的官方网站上的


该名女子是商业罪犯,看到没有?出生日期1981年8月20日,出生地墨西哥,头发黑色,眼睛棕色,身高5英尺5英寸,体重130磅,种族是怀特族,西班牙裔,国籍是墨西哥人,按照统计说明,FBI提供1万元的奖励,获取此人信息,此人和墨西哥有联系。

并且FBI说的很清楚,2004年4月至12月期间,FBI和众多地方以及州和联邦机构对芝加哥地区的非法贩毒和洗钱企业进行调查,在这次调查的23人中,仍然有少数逃犯,其中就包括此人。


我个人希望的是,以后发通缉令,就按照美国这个方式去做,挺好,通缉令就是为了抓逃犯的,发了以后什么都不知道,抓什么?


李建秋的世界


从此律师的言论来看,可以确定该律师绝对是真的律师!

言行谨慎、有理有据、混淆视听、拔弄是非等等诸多言论一直是律师的标配,甚至更有甚者为达个人目的语不惊人誓不休!

不过作为一名普通人心有一问还想请教该大律师,何为通缉?既然警方已经在网上将犯罪嫌疑人罪行公布,明确对其进行通缉,并告知公众如有发现者要积极通报警方,从警方的告示中可以很清楚的得知允许将嫌疑人的照片互相传播,以达到将其尽快捉拿归案的目的,怎么到了您的口中反而变成不妥了呢?难道仅仅是因为该犯长得极其貌美让您顿生不忍之心,还是有其它的难言之隐?

警方之所以将其通缉,肯定是掌握了其确凿的犯罪证据,为了避免让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当前最可行的方法是将其尽快抓捕入案,最大限度的将其产生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而不是因你莫须有的理由进行阻止或终止抓捕,没有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和揭发,只会让案情迟滞不前,让犯罪嫌疑人继续消遥法外,在尽快抓捕嫌疑人和侵犯其人权两者之间孰轻孰重?还请该大律师能给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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