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認識“執行不能”

在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戰役中,每個法院都成功執結一大批疑難骨頭案,但是仍有一批讓法官束手無策的“執行不能”案件,大家要理性認識對待。

2018年2月,蔡某起訴馬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順河法院開庭審理,後來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馬某共欠蔡某本金及利息七萬元需分三次償還完畢。

調解書生效後馬某沒有履行法律義務,蔡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及時向馬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文書,但是馬某下落不明文書無人簽收。執行法官親自前往山東棗莊馬某的老家去尋找,依然不見其蹤影,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將馬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並限制其高消費,希望此舉可以限制馬某的行動。法官通過網絡查控發現馬某名下有四千元存款,於是馬上將這四千餘元扣劃到法院執行款賬戶中。但除此之外再無它物可供執行。法官在經過申請人同意後依法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中,法院已經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資源進行查控,採取種種措施,案件仍然執行無果,這種無奈叫做“執行不能”。申請人應該理性認識“執行難”與“執行不能”,接下來案件進行終本處理後法院也會定期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網絡查控,一旦查明有財產就會立即恢復執行,有效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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