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擬修訂水汙染防治條例 治水護水成績今後將作為考評官員“重要依據”

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召開,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師偉表示,“我省水環境質量不容樂觀,總體水汙染防治形勢嚴峻,結構性汙染問題沒有根本性改變,汙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需修訂《河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為落實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河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對各省轄市水環境質量目標、水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汙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汙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

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水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監測、檢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違規排放水汙染物,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排放水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來源:河南商報訊記者 宋曉珊)

河南拟修订水污染防治条例 治水护水成绩今后将作为考评官员“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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