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新規,透支三個月不還,有可能被起訴!

兩高最新消息,持卡人以非法目佔有為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不還,經過髮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惡意透支信用卡行為:5萬以上才可認定為“數額較大”;50萬以下,在公訴前全部歸還的可不起訴。

信用卡新規,透支三個月不還,有可能被起訴!

今天,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信用卡新規,透支三個月不還,有可能被起訴!

與原規定相比,《解釋》新增了五條內容,重新界定了有關“惡意透支”數額等級的認定,並規定了不起訴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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